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明确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单位在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内部审计制度,经单位审定公布后监督实施;
(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一并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的;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的;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的;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及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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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信息产业厅由独立设置改为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省信息产业厅是主管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省信息产业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省内各部门信息网络(不含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下同)建设,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省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指导、监督无线电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承担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信息产业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规费;联系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处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
(三)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拟订信息产业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本省相关的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
(四)电子政务处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工作;编制电子政务建设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组织指导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绩效评估工作;组织保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五)信息化推进处 对各地区各行业信息化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及省的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无线电管理处(挂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审批;指导、监督无线电监测工作,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和进口的管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信息产业厅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厅长1名(兼任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副厅长2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省信息产业厅机关43名行政编制中,6名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