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33:10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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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以来,陆续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来电,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会计核算问题。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
2.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增设“219其他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处置抵押物取得的价款超过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归抵押人所有的部分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高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二、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项目下“委托贷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收款”项目(7行),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项目下“专项应付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付款”项目(21行),反映期末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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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监管的旅游长效管理机制,现将《规定》所涉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见附表)。各部门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抓住关系全局、具有制度性建设的关键环节做好落实工作,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对涉及面宽、内容复杂的基础性建设工程,需要从政策上进行统一、协调的任务可适当延长时间。此项工作任务分解列入省政府督办项目,具体工作由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责任单位
主要任务
参与单位

省旅游局


研究编制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业性详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提出全省旅行社的总量和区划布局


实行旅行社计分考核制


建立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网上备案系统
省工商局

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一体化管理


制定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自律公约及服务标准
相关行业协会

对旅游经营实行税控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编制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推荐线路
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

编制旅游经营目录
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相关行业协会

出台“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银行信用结算实施方案和相关办法,建立全省“一卡通”统一结算系统和行政、税收监管网络
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建设旅游诚信网络系统
省信息产业局

制定和公布旅游经营服务标准
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民宗厅、相关行业协会

省工商局
制定海南省开展治理旅游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治理旅游系统商业贿赂
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
编制全省旅游客运运力总量年度控制计划
省旅游局

实行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计分考核管理
省旅游汽车协会

制定旅游客运车船公司和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自律公约和服务标准
省旅游汽车协会

省物价局
完善和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建立健全旅游价格公示制度
省旅游局

认定、公布最低成本价,制定最高调控价,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宏观调控
省旅游局

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结合
省旅游局

制定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公布旅行社组接团成本信息和合理价格信息,制定旅游线路参考价格
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

制定旅游客运汽车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
省交通厅

省通信管理局
建立全省统一的旅游咨询投诉受理电话


省旅游局

省招商局
制定引进旅行商落户海南的优惠政策
省旅游局

省法制办
制定实行旅游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推进旅游行政执法改革
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厅、省民宗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选择若干人民法院进行试点,为1990年10月1日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各试点法院应当将试点工作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取得权力机关的支持。
二、试点单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对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则上不能进行试点,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受案范围的意见,有关人民法院认为具备条件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试点单位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治安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不能进行试点外,其他均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所处的罚款的金额,仍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试点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和制作法律文书时,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可以采用“参照”的方式,引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定我省试点,为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各试点法院都认真作了准备,最近,省法院召开了试点工作会议(情况另报)。与会同志普遍反映,党委、人大、政府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试点工作很重视,积极支持,试点法院积极性也很高,但有几个问题感到不够明确,现请示如下:
一、关于试点的法律依据问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诉讼法明年10月1日起才生效施行,在部分地区搞试点,实际上是提前施行,涉及行政诉讼法在试点地区的效力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试点作出正式决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文,明确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先行试点,以做到试点有据。
二、《通知》规定,“试点单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试点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进行试点,并不排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试点中,对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程序方面的一些新的规定,如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能举证承担败诉法律责任,隐瞒证据的法律责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等,能否适用这些新的规定,感到不够明确。我们认为,既是试点,在诉讼程序上就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所有规定。
三、试点中,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的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和制作法律文书时可否引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明确。我们认为,应当引用。
以上意见当否,请明示。
198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