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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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解决好我市自发迁居农民问题,认真将“守土有责”的职责落到实处,遏制农民自发迁居反弹,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凉山州部分农民自发迁居攀枝花市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委厅〔1999〕1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米易县政府、盐边县政府、仁和区政府、东区政府、西区政府。

  二、考核等次及分值

  1、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90—100分为优秀;61—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自发迁居农民工作具体考核标准及分值详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1、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逐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收到各县(区)自查报告后,由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各县(区)自发迁居农民工作情况进行逐项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左右的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乡(镇)、村基层组织;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年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左右的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追究县 (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东区、西区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四、本考核办法由市自发迁居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攀枝花市处理自发迁居农民问题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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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0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政府在前两次清理取消行政审批50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8项。
  市计委(7项)
  (一)审批4项
  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重点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林、水、气象、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改登记)
  3、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改登记)
  (二)审核2项
  1、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改监管)
  2、限额外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报告
  (三)备案1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市经贸委(1项)
  (一)审批1项
  1、对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嫁接改造技术项目(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改监管)
  市体改办(1项)
  (一)审批1项
  1、企业集团的设立
  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
  市商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新建、改建、扩建商品市场论证项目(改日常工作)
  市外经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核
  市科技局(1项)
  (一)备案1项
  1、科技成果备案
  市教育局(3项)
  (一)审批1项
  1、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生夏(冬)令营活动(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改日常工作)
  2、市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改日常工作)
  市安管局(2项)
  (一)审批1项
  1、死亡事故结案及事故隐患整改确认(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改日常工作)
  市劳动局(3项)
  (一)审批1项
  1、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
  (二)审核1项
  1、核发《下岗职工证》
  (三)核准1项
  1、核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证员(初、中级)资格证书(改日常工作)
  市档案局(1项)
  (一)备案1项
  1、国企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
  市民政局(2项)
  (一)核准1项
  1、退伍义务兵随父母易地安置
  (二)审核1项
  1、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
  市司法局(1项)
  (一)审核1项
  1、法律援助申请(改日常工作)
  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
  市规划局(1项)
  (一)备案1项
  1、测绘任务登记
  市公用局(1项)
  (一)审核1项
  1、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市房管局(3项)
  (一)审批1项
  1、落实私房产权
  (二)核准2项
  1、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2、城市危房鉴定人员资格
  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市园林局(2项)
  (一)审批1项
  1、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项目
  (二)备案1项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1项)
  (一)核准1项
  1、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市地税局(1项)
  (一)核准1项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放县区)
  市统计局(1项)
  (一)审批1项
  1、申报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市工商局(3项)
  (一)核准3项
  1、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营业单位的年检(改日常工作)
  2、商标印刷单位资格
  3、经纪人资格
  市农业局(1项)
  (一)审批1项
  1、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县区,城区由市农业局代管)
  市文化局(1项)
  (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
  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市卫生局(2项)
  (一)审核1项
  1、血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活经营许可(改监管)
  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迟在开业一年内成立工会,开展活动。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有权督促、帮助组建工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的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会员二十五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设兼职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期内罢免、撤换,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工会职务;确需变动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选举等职权;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对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以及职工保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并就集体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与企业协商谈判。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企业故意拖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可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纠正。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当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支持、协助职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督促企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或者职工因健康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而企业强迫加班的,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或者要求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职工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用于职工社会保障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技、文化、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文化、技术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外经贸、工商和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当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的工资标准、奖金和福利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支付。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行政方面同意。经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其工资、奖金等由企业照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一)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擅自组建、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阻挠、限制、妨碍工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故意拖欠、少拨、挪用、拒绝拨交工会经费或者侵占、贪污工会财产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给职工和工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职工劳动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因执行本条例与企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地方工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由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原选举单位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