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债能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2:05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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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债能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债能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195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54年12月24日法行字第1340号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如调查确无其他财产可资清偿债务时,经法院判决后,可以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抵偿债务”,是指这类纠纷已经成为诉讼案件,须由法院审判者而言。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确无其他财产可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经法院判决认定后,即可以公债抵偿债务。至于纠纷并未涉讼者,应如何处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55〕财公金字第七一号通知中已提出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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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没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罚没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最近,部分地方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来函询问有关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其罚没收入如何缴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罚款权,罚没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
二、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下发处罚通知书时,应同时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和稽查局。
三、罚没收入直接缴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户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汇缴中央国库。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不再设立罚没收入的过渡性帐户。
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下发处罚通知书后,应督促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及时上缴罚没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罚没收入后,由会计部统一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具罚款收据。



1999年4月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对口帮扶单位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对口帮扶单位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40号

保山、红河、文山、思茅、西双版纳、德宏、临沧、怒江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各对口帮扶单位,边境25个县(市)人民政府:

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巩固边防、睦邻友好、兴边富民、维护稳定”的战略方针,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快边境地区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的优势和作用,促进我省“兴边富民工程”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对口帮扶机制,采取“3+1的模式,由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金融机构3个单位共同对口帮扶1个边境县(市)。

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对口帮扶单位工作职责和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