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5:01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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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中国 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应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于2002年4月13日至14日率高级代表团对利比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阁下与卡扎菲上校阁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并对这一关系业已达到的水平表示满意,决心继续推动这一关系的发展。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两国经贸与技术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两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在石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数项协议。

  利比亚重申现在和将来都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支持中国在地区和国际上为此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应早日彻底解除对利比亚的制裁。

  双方认为,中利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共同或相近的看法。主张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合作,并表示将巩固和加强这一磋商与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际政治多极化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平衡、稳定、和平与安全。

  双方认为,全球化应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应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张发达国家应注意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和水平,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一形势下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首要任务。积极评价非洲联盟的启动。指出这对增强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非洲大陆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中方高度赞赏卡扎菲上校阁下为促进非洲的稳定、团结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应反对和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对中东地区局势严重升级深感担忧。呼吁尊重安理会有关要求以色列立即撤军的决议,以使巴勒斯坦人民实现民族自决,恢复合法权利。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对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中方对江泽民主席阁下及代表团在利比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保持双方的高层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邀请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在方便的时候访华。卡扎菲上校阁下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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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2年是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的总要求,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大力加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等平台,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信访、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和社会救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4、深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开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结合不同重点对象的特点和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适合不同重点对象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具有本地、本部门特点的重点对象,开展好专项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

  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加大考试考核力度,增强考试考核的针对性,强化对考试考核结果的使用。结合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各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考试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三、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扎实推进“法律六进”

  7、精心设计主题活动载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总要求,以“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育为主题,结合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特点,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载体。建立健全主题活动的推进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标准,量化指标,加强考核,确保主题活动顺利开展。

  8、推进主题活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坚持面向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活动,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

  9、努力扩大主题活动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扩大主题活动的影响;加强偏远乡村、新建社区、企业和单位以及非公企业、新社会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学校周边、城乡接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区域法制宣传教育,确保主题活动覆盖全社会。

  10、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结合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六进”内容、途径和方式,推进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完善“法律六进”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法律六进”取得实际效果。

  四、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11、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明确创建目标,丰富创建内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法治创建,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12、健全完善法治创建工作考核考评体系。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法治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健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各项法治创建活动规范运行。

  13、加大法治创建活动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组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适时组织开展法治创建现场会和各项推进活动,总结交流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经验;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大对法治创建典型经验的宣传,树立不同类型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典型。

  五、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4、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制度。在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

  15、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文艺汇演、文学、戏曲、书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积极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继续巩固和发展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积极拓展新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大力加强法制公园、法制广场、法制长廊等普法园地建设,发挥城市、乡村公共文化场所如图书馆、文化场馆的作用,使其成为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阵地。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推荐活动,在全国推荐和树立一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六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17、切实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和工作机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18、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根据“六五”普法规划部署,通过各地、各部门推荐,建立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以点带面,推进“六五”普法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

  1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加大普法骨干培训工作力度;健全充实各级讲师团,组织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普法志愿者活动,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普法志愿者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普法志愿者培训;协调有关新闻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规范,通过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途径,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20、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身宣传和对外法制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和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

  畅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交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最近,浙江舟山一对夫妇在他们13岁女儿生命的最后一刻一起为女儿做出了最后一个决定:捐献出他们女儿全身有用的器官,让她继续“活”在这个世界上,也让其他患者找回生的希望。这一让人动容的义举,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于这对夫妇舍己救人的精神,在道德和情理层面上,器官捐献彰显人性光辉,笔者表示佩服和崇敬,但在法律上,父母是否有权代替未成年女儿做出捐献器官的决定?
  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有的人因此认为父母当然具有处分子女身体器官的权利,但笔者以为,身体器官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客体,但是这种身体权是受到限制的,捐献器官必须出于真实、自愿,并且捐献行为不能代理。人体器官对病患具有事关生死的意义,它属于稀缺资源,所以法律对此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除了规定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外,还在第八条特别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人体器官,划为“法律禁区”。 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决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为捐献器官的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心智发育不全,辨别能力较差,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法律严格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监护人肆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言重,财产都受到如此严格的保护,对涉及人体器官等重大人身权利,当然更加严格,杜绝一切假借“保护被监护人”之名,实行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之实。

  但是,如果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死亡后,作出尸体捐献的决定,那又另当别论,因为在法律上,人死亡后,作为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已经丧失,遗体仅仅作为物的价值依然存在,但是它是包含有人格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物,对尸体的保护既要适用物的规则,又要体现人类的尊严。尸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取得,并且所有权取得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但死者近亲属对尸体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受到限制的。具体而言,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只有当死者在生前未对其遗体做出明确表示的,近亲属有权做出决定。

因此,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体是有权利作出捐献决定的,但在未成年子女生前,哪怕是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刻,父母也是没有权利处置未成年子女身体器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