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党政机关职工
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党政机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州、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属本条前款所列机关或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个人不缴纳费用。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剂。
工伤保险费所需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条 党政机关参保人员伤亡性质的认定工作:州本级参保单位职工的伤亡性质认定工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各县参保单位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工作,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工伤认定条件、程序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州党政机关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支付(详见附件:阿坝州工伤保险待遇表)。
第七条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全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记录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或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阿坝州党政机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xls
http://www.abazhou.gov.cn/admin/UploadFile/OriginalImage/2008112711354843855.xls
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一般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基层干部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设;
4、敢于监督,敢说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商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聘任单位。
第六条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与活动方式:
(一)监督内容
1、监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
2、监督行政收费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从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的建议;
5、监督勤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效率不高或衙门作风的建议。
(二)监督范围
聘任的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活动方式
1、监督员正确行使其调查权、监督权、评议权,可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明查暗访、实地察看等以及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一般以暗访为主;
2、各市、县(市、区)组织明查暗访时可邀请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
3、政风行风监督员跨市交叉检查由省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政风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2、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3、根据聘任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
4、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政风行风整改;
5、反映本人对改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7、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2、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传递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发现、纠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
4、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创造国土资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遵守保密纪律;
7、办理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机构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设联络员,专事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确保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2、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监督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学习交流、培训工作,并面对面征求意见,研究工作,及时向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
4、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与监督员及时开展情况交流;
5、做好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6、为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对系统内单位或个人不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酌情处理;
7、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