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7:43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69号令]
[2000-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旅游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萨尔浒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以大伙房水库为中心,由坝前区、王杲山、德古湾、莲花岛、萨尔浒山、营盘三岛、元帅林和铁背山等规划游览区构成。

第三条 凡在度假区内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度假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对度假区的规划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产业经营活动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市城建、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旅游、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大伙房水库管理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度假区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度假区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度假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兴办以旅游创汇为主的第三产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度假区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详细规划由管委会负责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是度假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度假区内各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建设审批程序进行。

度假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上款规定划定,度假区的四至界线,由度假区管委会立桩标定界线。

第八条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大伙房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旅馆、培训中心、疗养场所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九条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搭建临时建筑或其它设施的,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度假区内新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旅游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度假区内依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林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土地规划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度假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度假区规划范围内的林木,应当依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抚育性采伐的,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严禁采石、挖沙、取土、埋坟、开荒种地,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文物、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画廊、路标等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设置后,应恢复周围的环境。

第十五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业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污染水源。

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对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运送到市环卫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场处理,不准在度假区内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乱扔果皮、纸屑、食品包装物、玻璃等杂物;

(二)随地便溺;

(三)攀折毁坏花草树木;

(四)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乱刻、乱划、乱写;

(五)燃放烟花爆竹、明火野炊。

(六)其他有损景物、景观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度假区内景点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经营。

第十八条 度假区应当加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 外省市到度假区施工、打工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坝前区、码头和其它禁游区游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木、植被、水体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度假区内采石、挖砂、取土、埋坟、开荒种地、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文物、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设专用容器存放垃圾,随意倾倒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扰乱度假区游览秩序、违反安全措施的,由度假区管委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5月10日,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16号),决定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注册符合商运字[2005]1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县。登录互联网,键入http://shscyxs.mofcom.gov.cn, 进入“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在系统首页右上角的“用户登录区”输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用户编码和密码,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最右侧的“系统管理”,再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增加内部用户”,在弹出的用户信息录入页面中填写用户编码(只能由数字或字母组成,建议用县名全拼)、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并在用户类型选项中点选“百县监 测”,接着点击“所在省市”右侧的“选择”按钮,在弹出的地区列表中选中欲添加的县名,最后点击“提交”。如果页面上显示“操作成功”,则该县被成功注册了。请将注册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通知该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活畜基地场,并做好信息督报工作。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活畜基地场点击“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左侧垂直导航条中的“百县监测”,在弹出的登录窗口中输入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的用户编码和密码,然后点击“提交”,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中的“数据上报”,再依次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上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报主要农产品价格”、“上报重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报零售商业网点”,并根据上报日期要求报送对应的报表。

  特此函告。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建发[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管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管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依据《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月标识卡基础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月均标识卡销售录入数量的120%,企业可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申领。
  第三条 企业因季节性备货或其他原因导致当月标识卡数量不足时,可将当年其它月度的标识卡额度转移至当月使用(2011年度只可转移5月至12月之间的额度)。当月剩余的标识卡额度,也可截转至以后月度使用。
  第四条 企业提前用完其全年的标识卡额度,仍无法满足正常的生产需求,可提出标识卡超额申领。
企业应按月需求量进行申请,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的流程为:
  (一)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申请书、申领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商务部。企业申请书作为附件同时上报。
  (三)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超额申领标识卡。
  第六条 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审核原则为:企业标识卡录入率(录入率=已录入的标识卡数量/已激活的标识卡发货数量)为60%(含)-85%之间,可超额申领标识卡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2倍。企业标识卡录入率高于85%(含)的,可超额申领标识卡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3倍。
  第七条 企业生产出现重大调整,上年的销售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当年的生产及销售状况的,可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标识卡基础配额调整后,当年不得再次调整额度。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
  (一)参与2010年节能惠民工程的空调生产企业。
  (二)产能有较大幅度扩张的企业。
  (三)目标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家电下乡产品生产大幅增加的企业。
  (四)中标型号及区域大幅增加的企业。
  (五)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企业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标识卡的书面承诺函;
  (三)申报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流程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相关证明文件有效性。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三个部门正式文件的方式报商务部,报告中须包括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二)商务部收到省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系统中调整其标识卡基础额度。
  第十一条 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此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调整了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本年度内不得申请超额申领标识卡。
  第十二条 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在标识卡申领、激活、使用等过程中,如有违规情况出现,依据家电下乡相关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同时,系统将强制注销企业所申领标识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