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筹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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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筹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的精神,现将《佛山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佛山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筹集办法



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保证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的落实,特提出如下筹集办法。

一、今年各区上缴给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数额统一按各区2004-2005学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称低保家庭)学生人数确定。据教育、民政部门统计,2004-2005学年全市低保家庭学生人数为14076人,其中禅城1768人、南海2983人、顺德7375人、高明597人、三水1353人。

二、2006、2007这两年低保家庭学生助学金的增加额,禅城、南海、顺德三区均按实际发生额增加上缴;高明、三水两区的增加额由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负责。

三、为了做好扶贫助学工作,更好帮助后发地区的低保家庭子女入学读书,根据各区的财力情况,确定南海、顺德两区从2005到2007年,除分担本区低保家庭学生的上缴资金外,还每年各增加上缴200万元。同时,市级财政2005到2007年每年拨款200万元。

四、扶贫助学金的上缴时间:2005年度在9月1日前缴入市财政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账户,2006至2007年在每年7月1日前上缴。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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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五条 对已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上报初步设计时,一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第六条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省计委在转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并在转报报告中对招标人是否符合自行招标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经审查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要求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国家计委核准自行招标的,省计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计委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
  (三)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五)开标时间、地点;
  (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七)中标结果;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发〔2005〕7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使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发挥好政务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在推进跨越式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把握情况、科学决策、实施领导、指导基层提供服务。信息服务应当坚持多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分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职能的科室)是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机构明确、人员齐备、纵横完整的政务信息网络和反应灵敏、优质高效、协调运转的运行机制,保证政务信息渠道畅通。
第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力量采集、整理、编辑、报送政务信息,并根据需要开展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在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对外聘请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知识全面、业务熟练、遵纪守法等基本条件。下级政府和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名单应当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三章 采集和整理

第十条 政务信息采集应当坚持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的原则,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区县、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等;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涉及本区县、本部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需要领导了解的信息。
第十一条 采集政务信息应当以本级管辖的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的信息为主体,并通过专题信息调研和借助上级政务信息网络或其他信息平台等形式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力求信息采集形式和内容多元化。
第十二条 采集信息应当实事求是,喜忧兼用,防止以偏概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保障信息采集真实性的相关制度,确保采集的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采集信息必须及时,保证信息的参阅价值。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信息的采集,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必要时应当连续采集。
第十四条 采集的信息应当进行整理和加工,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 信息整理要以提高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深度为目标,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努力做到情况清楚、分析有力、预测合理、建议适用。
第四章 编辑和报送

第十六条 采集整理的信息应当进行编辑,核准信息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力求文字简洁,言简意赅。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以适当的形式,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
(一)对可供领导了解、下级参阅的政务信息,应当编辑专门的刊物,印送领导和下级参阅;
(二)对不宜在更广范围传递的敏感信息,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编辑专报送有关领导参阅。如有必要,抄送有关单位;
(三)对专题调研信息,应当根据专题调研的目的,编辑专报送有关领导参阅。如有必要,抄送有关单位;
(四)对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采取先核后报、边核边报或先报后核等方式,按规定程序向领导报告。如有必要,需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五)对在上级政务信息网络或其他信息平台采集的信息,根据信息反映的内容,编辑印送有关领导和单位参阅,并注明来源。
第十八条 下级政府和部门负有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职责,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重要的政务信息报送上级政府或部门。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上报必须经过审批。
(一)一般动态信息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重要信息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函〔2004〕60号)要求审批报送。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工作系统,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网络化、现代化,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提高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归档制度。编辑、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保证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务信息目标任务。市级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按照按月通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下列情况的,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的;
(二)报送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瞒报的;
(四)泄漏秘密的;
(五)半年之内没有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每年应当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贡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