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6:26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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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化工部 卫生部、商业部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1日,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附则,科学、合理、有计划地组织食品用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强领导,严格质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满足用户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用化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用化工产品”包括食品化学添加剂、饮用水净化剂、食品合成包装材料和食品橡胶制品四大类。
“食品化学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过程中为防腐保质、增强食品感官性状或提高食品质量而加入的化学合成物质。
“饮用水净化剂”是指为净化饮用水、改善饮用水质而加入的化学物质。
“食品用合成包装材料”是指生产盛放以及其他接触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用化工产品的器具所需的合成树脂及内壁涂料。
“食品用橡胶制品”是指用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制成的接触食品、食品原料和人体口腔的器具(如垫圈、垫片、奶嘴、液体食品输送管、食品与食品原料输送管等)。

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食品用化工产品的生产,颁发《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和《临时生产许可证》三种证书加以管理,未获得上述三种证明之一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对同一种产品,已向一部分企业发放《定点生产证明书》之后,不再向其他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定点生产证明书》
1.使用面广,需要量大,销售量稳定,有发展前途,便于安排专业化生产,并已有了国家标准的食品用化工产品。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和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乐于长期使用该企业的产品,从全国范围来看已经形成了某些产品的主要生产厂点。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根据化工部确定的定点生产品种,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填报申请书(一式九份),逐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化工部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化工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初审合格并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化工部门汇总报化工部,再经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章颁发《定点生产证明书》。原报申请书除国务院四个会签部门各存一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个相应的主管局各存一份,本企业自存一份。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企业可以发给《生产许可证》。
1.已有国家标准,由化工部归口管理,但没有实行定点生产的食品用化工产品。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和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乐于长期使用该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按照附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申请书(填报份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部门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一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这一级主管部门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化工部门,经化工部门会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会审核准签署意见后,联合签章颁发《生产许可证》,由该级化工部门将上述申请书交有关部门和企业存档,并分别报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及其企业,可以发给《临时生产许可证》。
1.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已列入制订标准计划的饮用水净化剂、食品合成包装材料、食品用橡胶制品等食品用化工产品,且已有稳定的工业品生产者。
2.企业具有工业化生产装置,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加工企业乐于使用该企业的产品。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临时生产许可证》前,需提出用户满意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参照第五条规定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签发和上报等事宜。没有地方标准的产品,不得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随着食品工业发展需要以及工业企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部分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若能满足第四条的条件,可按《定点生产证明书》的申请方法申请《定点生产证明书》。自该产品的《定点生产证明书》发放之日起,一切已颁发的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均作废。
第八条 当现行标准修改后,原签证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时,原证明书继续有效。产品质量不符合新标准时,要限期达到;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新标准时,注销其证书。
第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必须按计划权限下达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计划。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应保证获得上述三种证书的企业的原料符合标准,逐步实现定点供应,组织企业按标准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并对企业定期检查。
第十条 对已得到《定点生产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入《临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企业,必须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 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例行检验的产品样品,按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送质量分析月报。对已定点生产的产品和企业,要按月向化工部报送质量分析月报。
第十二条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用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时,可会同原裁决单位提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监测机构),分别对卫生指标和质量指标做最后裁决。供需双方按最后裁决结论,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在裁定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费用。
第十三条 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均按原有物资管理体制,实行“以需定产”的办法,按产需合同安排生产。对于定点生产企业为了生产指定产品所必需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保证质量。按其物资供应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实行“按质论价”。根据食品级和工业级的不同质量水平和成本结构状况而定价确实不当的产品,报请有关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合理调整。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严禁提价。
第十五条 为杜绝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污染,“外包装”必须涂刷清晰、牢靠的表明食品用的标志;回收的“外包装”复用于包装非食品用化工产品时,必须注销原有标志;回收的“内包装”一律不得复用于包装食品用化工产品。液体产品必须采用专用容器包装,并有明显的食品用标志,改用于包装非食品用化工产品时也必须注销原有标志。
食品用化工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在外包装上注明产品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商标以及《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为避免在储运、装卸中受到污染,必须切实保证产品包装完好,不得与有毒物品接触。生产企业内,要有存放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专用仓库或能与非食品用化工产品完全分开(明显界限)的仓库。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食品用化工产品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处罚,严禁无证违章生产。凡不符合标准以及无证违章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以食品用化工产品出厂,经销部门不得收购和销售,使用部门不得采购和使用。
严禁粗制滥造、仿冒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为。对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附则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和《临时生产许可证》由化工部统一制定(格式和填报要求见附表一、二、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布,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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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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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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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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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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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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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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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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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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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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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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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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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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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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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含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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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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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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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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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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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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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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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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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成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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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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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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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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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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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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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原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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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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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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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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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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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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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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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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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厂成本 ┃ ┃包装物 ┃数 量 ┃单 价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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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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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利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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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厂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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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成本利润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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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注 ┃ 本表按填报前一个季度实际数据填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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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取样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逐项检验) ┃
┃ ┃
┃ ┃
┃ ┃
┃ 检验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此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按抽验最近产品的检验结果填┃
┃ 写) ┃
┃ ┃
┃ ┃
┣━━━━━━━━━━━━━━━━━━━━━━━━━━━━━━━━━━┫
┃ 拟采用的成品包装规格与包装方法: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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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商标图样:(可附另页) ┃
┃ ┃
┃ ┃
┃ ┃
┣━━━━━━━━━━━━━━━━━━━━━━┫
┃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查核准发 ┃
┃ ┃
┃ 填表企业 (企业印) ┃
┃ ┃
┃ 企业负责人 (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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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 ┃
┣━━━━━━━━━━━━┳━━━━━━━━━━━━━┫
┃ 企业主管部门: ┃ 化工厅(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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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 ┃ 商业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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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签发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 证明号码 ┃ ┃
┃ ┣━━━━━━━━╋━━━━┫
┃ ┃ 发证日期 ┃ ┃
┃ ┣━━━━━━━━╋━━━━┫
┃ ┃ 领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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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批意见
┏━━━━━━━━━┳━━━━━━━━━┓
┃ 化工部: ┃ 卫生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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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 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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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生产许可证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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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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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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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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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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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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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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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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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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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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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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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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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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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含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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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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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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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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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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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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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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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
┃ 产品成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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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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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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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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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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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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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原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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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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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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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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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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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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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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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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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厂成本 ┃ ┃包装物 ┃数 量 ┃单 价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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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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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利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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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厂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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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成本利润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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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注 ┃ 本表按填报前一个季度实际数据填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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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取样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逐项检验) ┃
┃ ┃
┃ ┃
┃ ┃
┃ 检验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此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按抽验最近产品的检验结果填┃
┃ 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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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家标准》中对生产食品用 ┃
┃ 化工产品的企业提出各项卫生要求(包括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 ┃
┃ 输、销售等过程)是否都能做到?还有哪些未做到的?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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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的产品,做为食品用化工产品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年销售┃
┃ 量、主要用户、可为国内市场提供的产品数量): ┃
┃ ┃
┃ ┃
┣━━━━━━━━━━━━━━━━━━━━━━━━━━━━━━━━━━━┫
┃ 拟采用的成品包装规格与包装方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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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商标图样:(可附另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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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查核准发 ┃
┃ ┃
┃ 填表企业 (企业印) ┃
┃ ┃
┃ 企业负责人 (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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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 ┃
┣━━━━━━━━━━━━┳━━━━━━━━━━━━━┫
┃ 企业主管部门: ┃ 化工厅(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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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 ┃ 商业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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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 ┃ 签发定点生产证明书 ┃
┃ ┣━━━━━━━━┳━━━━┫
┃ ┃ 证明号码 ┃ ┃
┃ ┣━━━━━━━━╋━━━━┫
┃ ┃ 发证日期 ┃ ┃
┃ ┣━━━━━━━━╋━━━━┫
┃ ┃ 领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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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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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 ┃ 卫生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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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 ┃ 局: ┃
┃ ┃ ┃
┃ ┃ ┃
┗━━━━━━━━━┻━━━━━━━━━┛

附表三:
┏━━━━━━━━━━━━━━━━━━┓
┃ ┃
┃ 食品用化工产品定点临时生产许可证 ┃
┃ ┃
┃ 申 请 书 ┃
┃ (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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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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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名 称 ┃ ┃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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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性 质 ┃ ┃ 生产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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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部门 ┃ ┃是否专用生产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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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归口部门 ┃ ┃生产该产品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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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方式 ┃ ┃正式投产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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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简述(包括配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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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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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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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年 ┃
┃ 项 目 ┃ 单 位 ┣━━┳━━┳━━┳━━┳━━╋━━┳━━┳━━┳━━┳━━┫
┃ ┃ ┃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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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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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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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率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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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项指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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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含量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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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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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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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耗定额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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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斤/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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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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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本 ┃ 元/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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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一栏的"分项指标"根据标准中所控制的指标逐项填写。
2.消耗定额,按原料、材料、辅助材料、能力、水等分项填写。
3.本表以填报时最近二年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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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成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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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原材料单位消耗 ┃
┃ 单位成本(元) ┣━━━━━┳━━┳━━┳━━┳━━┳━━┫
┃ ┃原料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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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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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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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括材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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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和动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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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原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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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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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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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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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及附加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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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经费减副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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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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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品损失 ┃ ┃ 包 装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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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4〕83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考核对象

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四)独资或控股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三、考核方式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划拨土地转让净收入按30%计算;税费返还、出口退税、各种政府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要予以剔除。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述职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1、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2、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http://zwgk.hunan.gov.cn/hnzb/szfbmwj/200507270072_1521.gif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监控。

六、奖惩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二)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奖惩。

1、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分数 —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平均分数—A级起点分数)]。

2、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3、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其分配系数可为1或小于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为0.6至0.8,根据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4、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惩。

1、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中长期激励。

2、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3、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四)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励。特别贡献奖励当期兑现。

(五)企业负责人基薪、特别贡献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等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外,省国资委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对企业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在册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在册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总资产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

主营业务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

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

Y6=0.972X60.0336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Y=0.2×(Y1+Y2+Y3+Y4)+0.1×(Y5+Y6)

X1-X6为考核年度当年每项指标的实际值。

X1-X4的计量单位为百万元;X5的计量单位为人;X6的计量单位为%。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管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的计算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难度系数。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2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六安市规划控制区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的征收、筹集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征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后,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出让金属财政性资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缴交,实行受让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以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填发“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出让的宗地名称、合同编号、土地位置、出让面积、用途、单价、出让金总额、出让年限、财政专户账号和受让单位等。受让方持“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出让价款缴入指定的市财政专户。
  第六条 国有土地出让应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或成交协议)、转帐支票回单(或现金交款单)、缴款通知单等到市财政部门开具专用收据。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七条 市直土地储备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市财政拨入资本金、融资和其他资金。
  财政拨入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模注入。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根据土地收储需要,采取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土地储备资金;
  其他资金包括市财政间隙资金、市国土资源部门调配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等。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
  (一)土地征(购)储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应缴税费和用于储备土地的贷款利息。

第四章 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填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列清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出让净收益及出让业务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对出让土地的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土地补偿性支出应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等核定。其中征用土地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相应报批税费等;收购储备土地补偿费是指按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协议所支付的全部价款。
  土地开发性支出是指征用(收购)土地之后,用于土地整理和配套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所在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经市财政部门按综合财政预算核定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及土地储备贷款利息)。开发性支出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为及时回补储备土地的成本性支出,在储备宗地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可按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0%,预拨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收购成本,年底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上缴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属于开发区、国有企业改制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范围:
  (一)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二)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三)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员佣金;
  (四)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时所付出的场地租金;
  (五)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
  (六)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七)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八)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九)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十)聘请财务会计、专业征管人员等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土地需出让、转让的,可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的补偿办法进行收购储备。其出让收入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出让金征缴协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做好土地出让金征缴入库工作;市建设、规划、房地产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配合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
  对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予以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并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储备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储备、出让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地产部门未按规定办理,造成土地出让金未能及时、足额收缴,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金管理过程中,发生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虚列或未按规定审核土地成本和费用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与出让业务费挂钩的办法。从2005年起,市财政部门结合年度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核定土地出让业务费:
  (一)当年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征缴到位的,按缴库出让净收益2%比例核定业务费。土地出让金征缴成绩显著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当年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征缴,跨年度到位的,按缴库出让净收益1%比例核定业务费。
  (三)2004年以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征缴到位,按本条第一项核定业务费;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到位的,按本条第二项核定业务费。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送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出让金成本收支季报表、业务费收支季报表;于年度终了20日内报送决算报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