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1:34   浏览:8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003年4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 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第九条 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
(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或其某区域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修建公用人防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予专项补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超出应建面积的,可予奖励。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营业场所,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承担,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
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损坏。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 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可以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
(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处理。处理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作业,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的;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某区域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明知建设单位无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而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施工的;
(四)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报告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歪曲事实、胡编乱造,更不得恶意举报。
第七条 全省统一举报电话96119,专门负责举报受理,接待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各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不论是否相符,均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在核查并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于经核实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告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励。
第十条 每起有效举报,根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给予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联名举报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各地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受理中心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非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同级公安消防部门举报奖励经费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公安消防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执行奖励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严格奖励标准和程序。违规奖励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和2009年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已向国务院报告。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2008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基本完成了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2009年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艰巨,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工作,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积极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隐患治理年”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务院安委会作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部署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包括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内的实施意见。各省(区、市)及时下发文件,明确职责分工,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据统计,2008年全国11944座(次)尾矿库企业排查出一般隐患29520项,已整改27621项,整改率93.6%;排查出重大隐患815项,已整改592项,整改率72.6%;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200项,落实治理资金54379万元。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87人组成5个组,对河北等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先后督查159座尾矿库,查出安全隐患801项。针对发现的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企业提出了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和责令停产整改等要求。

(二)吸取“9.8”事故教训,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治理了一大批隐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9月11日召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吸取事故教训,部署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转发了《通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117号),分别要求各级安全监管、国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9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28个省(区、市)分别印发了《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抓紧治理197座危库、166座险库和757座病库。

2008年9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做出部署。按照统一部署,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开展检查。通过大检查,基本摸清了尾矿库底数:核定全国尾矿库为12655座,较大检查前增加3665座。其中: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5199座,正在申请办理1746座,在建1907座,已闭库1950座,应停用1853座。基本查清了尾矿库安全状况:12655座尾矿库中,有危库613座,险库1265座,病库3032座,正常库7745座。基本掌握了尾矿库下游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地、重要工业设施等情况,建立了尾矿库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强化了治理工作。据统计,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大检查中共查出尾矿库一般安全隐患55957项,已整改47498项,整改率84.9%;查出重大安全隐患4886项,已整改3067项,整改率62.8%。

(三)严厉打击了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建立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擅自加高坝体的,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据初步统计,全国共依法取缔关闭尾矿库1415座。

(四)认真开展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环保督查工作。2008年5月23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工作的函》;6月1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08〕35号),对地震灾区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5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派驻专家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协调函〔2008〕132号),向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四省(市)分别派驻4个安全生产指导专家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抗震救灾、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尾矿库分级属地监管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二是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福建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完善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三同时”审批等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局面。三是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山东省2008年9月举办全省140个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研讨班,省政府分管领导就尾矿库安全监管作专题报告。四是严格了准入制度。云南省实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等“七个一律”过硬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六)加强了日常监管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安全隐患核查和督导整改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银岩锡矿山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根据核查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广东省政府印发了《隐患整改指令》(安办整管一〔2008〕1号),请广东省立即责令该尾矿库停止运行,并认真排查治理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该尾矿库下游居民绝对安全。经协调小组多次跟踪督导,该隐患已于2008年底前整改到位。此外,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六督查组有关专家反映的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山铜矿所属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对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衙分公司尾矿库中库“4.6”泄漏等7起事故进行跟踪督导,有力地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二是认真组织编制《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2008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报送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25号),部署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各地上报尾矿库隐患工程项目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

三是努力营造关心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利用工作简报、《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中国安全生产》、《安全与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报道尾矿库整治工作的最新进展和相关信息,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四是严肃查处事故,严格了行政问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问责,对一些领导干部采取了必要的组织措施。成立了国务院调查组,全面展开了调查工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尾矿库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各类小库多,安全、环保基础薄弱。全国12655座中,四、五等小型库12122座,占总数的95.8%。这些小型尾矿库绝大部分存在六个方面问题:一是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部分尾矿库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二是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程序设计或规范标准建设和生产,未依法履行竣工验收、闭库程序。三是没有年排放计划,超设计能力排放尾矿现象突出。四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五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六是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针对性不强,防汛抢险物资配备不足。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一是部分市(地)、县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不落实。二是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缓慢。全国只有5199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总数的41.1%。三是部分尾矿库关闭措施不到位,存在以停代整、以停代关、以关代闭问题。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仍存在无人监管现象。四是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工作的一般仅有1-2人,县级平均不足1人,乡镇基本没有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五是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经初步的安全度鉴定,全国有危库、险库、病库总数达4910座,占总数的38.8%。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裂缝现象严重、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重大安全与环保隐患。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四)非法、违法尾矿库仍然存在。一是部分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尾矿库仍在非法运行。二是未批先建、安全设施尚未验收的尾矿库擅自生产。三是有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也在违法生产。

(五)治理进度缓慢。由于部分企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三、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09年3月4日,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了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一)深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深入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大力度推进尾矿库隐患治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具体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治理和消除隐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程序办法,建立尾矿库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二)着力“打非治违”,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督促各地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企业,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要求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三)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到基础扎实、手段科学、执行有力、工作有效;严把筑坝工艺关,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努力把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一是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危险程度,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二是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换发证工作,加快颁证工作进度,确保颁证质量。三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要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四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五是完善尾矿库数据库,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六是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要求,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强化责任追究。

(五)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排渗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编制适用培训教材,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监管尾矿库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中介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尾矿库设计、评价和施工等工作质量。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媒体、互联网的作用,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典型经验和典型做法,曝光存在问题,引导和督促各地把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六)大力推广适用安全技术。一是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控技术。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搞好宣传贯彻,率先在二等以上尾矿库推行。二是积极推行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制定引导扶持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经济政策,努力减少尾矿库数量和库内尾砂(浆)存储量。三是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配备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安全设施。

附件:全国尾矿库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519/60364/files_founder_3082518598/293932008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