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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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资源部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
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
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其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需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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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城 市 名 称 |
|----------|-----------------------------|
| 省(自治区)政府 | 武汉、沈阳、广州、哈尔滨、南京、西安、成都、长春、太原、|
|所在地城市土地利用 |济南、郑州、兰州、杭州、昆明、长沙、石家庄、贵阳、南昌、乌|
|总体规划 |鲁木齐、呼和浩特、福州、合肥、南宁、西宁、银川、海口、拉萨|
|----------|-----------------------------|
| 人口大于100万的| |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大连、青岛、淄博、鞍山、抚顺、唐山、吉林、齐齐哈尔、徐州 |
|划 | |
|----------|-----------------------------|
| | 邯郸、洛阳、无锡、大同、深圳、苏洲、本溪、淮南、汕头、伊|
| 其他应报国务院审 |春、烟台、大庆、柳州、常州、鸡西、包头、枣庄、阜新、宁波、|
|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荆州、张家口、锦州、株州、牡丹江、潍坊、平顶山、鹤岗、襄 |
|划 |樊、新乡、丹东、衡阳、佳木斯、厦门、湛江、辽阳、黄石、临 |
| |沂、保定、淮北、开封、焦作、泰安、安阳、湘潭、新疆生产建设|
| |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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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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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思想,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深远意义。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讲座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要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西部大开发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法律实施的工作,努力创造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南。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治保障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建设健康、有序、优质地进行。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和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必须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公正执法为核心,推动西部大开发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依法进行服务。
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为西部大开发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维护稳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参加反分裂、反颠覆、反渗透斗争,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问题破坏祖国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行径,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国家安全。
突出打击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涉毒、涉枪、涉爆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工作,努力保持西部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犯罪活动,保障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骗税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类犯罪,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积极参加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解决治安突出问题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减少不安定因素。
三、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西部地区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环境
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密切关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各类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配合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明确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突出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工程发包承包中的贿赂犯罪,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犯罪。严肃查办负有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认真查办贪污、挪用国家补贴给农牧民的资金和粮食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吞、挪用国家扶贫救灾款物的犯罪案件。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树立西部大开发良好的法治形象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积极推动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枉法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利益的犯罪,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要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从大开发一启动就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案后预防与超前预防、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完善预防工作机制,促进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廉政勤政宣传,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送法进企、送法进校、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形成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阔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积极探索符合西部大开发特点的预防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认真研究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过程中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西部大开发的实际,提出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类市场主体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协调发展。在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同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的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报酬和收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认真研究西部大开发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搞好地方立法。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使犯罪者依法得到惩治,创业者依法得到保护,改革者依法得到支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七、加强与西部地区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和协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依照国家间司法协助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在高检院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签署的合作协议的框架内,加强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暴力恐怖等跨国跨境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贸往来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西部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与相邻国家地方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交往途径,建立会晤机制,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八、实施素质工程,大力加强西部地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推进西部地区检察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加强对在职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检察官脱产接受法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计划地招录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的检察院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培养和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深入开展争创“五好”基层检察院活动,确保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设,着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注重培养高素质的领导人才,抓紧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今后3年内,西部地区的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要配备一名35岁左右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文明执法。不断强化内部制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持之以恒地抓好“九条卡死”办案纪律的执行,认真落实“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禁利用检察权吃拿卡要。要努力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讲究办案方法,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财产,注意维护市场主体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九、加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加大专项扶持和援助力度
为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改善交通、通讯装备。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经费补助的力度和对西部地区检察教育的扶持力度,对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实行倾斜政策。要有计划地安排东西部地区检察干部异地挂职和交流。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发展,在教育培训、侦查协作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帮助和支持。
十、加强领导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水平
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西部大开发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抓好宏观指导和协调。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具体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分类提出工作要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要深入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西部大开发中的新情况,认真研究和注重解决西部大开发中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检察机关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人大、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部署、要求,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实干的精神,抓住机遇,奋勇开拓,真抓实干,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杭政〔1986〕66号 


(198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都必须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各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为市区和各县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范围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三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和其它技术服务合同。 有关专利的转让合同按专利法规办理。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送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备案。
  第五条 技术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技术成果的分享(包括是否告知该项技术后续改进的详细内容,是否允许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是否要求预付入门费及告知已转让的次数和地点等);
  (七)风险责任的负担;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名词和技术术语的解释。
  在技术合同中,必要时还应明确提供技术能力、资金保证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个人或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转让项目均须立具该项技术成果法律保证书。
  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包括市辖各县)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由受让方(委托方)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部门登记,并将登记盖戳后的合同副本送一份给出让方(受托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备案。
  技术合同登记后由受让方(委托方)所在地的合同登记部门出具登记证明。
  本市范围内(包括市辖各县)单位、组织或个人与市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技术合同,除按受让方(委托方)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登记处,还应向本市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如发现合同主要条款不齐全,责任不明确,手续不完备的,应告当事人补正后再予登记。如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登记外,还应按规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利益,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在现有技术水平上,不可避免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或者损害珍贵资源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以及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擅自签订的。
  第九条 未经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优惠待遇,不能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部门有权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提供有关材料。登记部门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由当事人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财税、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