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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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二、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三、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南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四、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辖,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五、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六、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七、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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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现将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精心安排,科学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按照部总体方案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3月底前报部(公路司农村处)备案。
  附表:农村公路质量抽检项目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


  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现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以下简称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方针,坚持“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原则,实现农村公路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夯实农村公路发展基础,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质量年活动,实现“五个明显”的目标,即质量意识明显提高,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建设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全国平均质量抽检项目(见附表指标)总体合格率在2007年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中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范围:2008—2010年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渡改桥工程,包括部安排的通畅工程、通达工程,以及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时间与安排:质量年活动自2008年3月开始,至2011年3月结束。其中,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为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为总结评比阶段。
  (四)质量年活动各阶段主要任务。
  组织动员阶段:制订质量年活动方案,广泛开展质量年活动培训与动员,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各项制度。2008年5月,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年活动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氛围。
  具体实施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分解措施,落实责任,组织质量检查,公布质量状况,逐年对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有关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作为质量年活动主体,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质量管理坚强有力。
  总结评比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总结三年质量年活动经验,评估质量年活动成效,对质量年活动中质量管理优秀、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有关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1.部负责制订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对各地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地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组织对质量年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总体方案负责制定本省份的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组建质量年活动机构,指定承办单位,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和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明确质量工作具体职责,督查质量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宣传质量年活动成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健全质保体系,确保管理到位。
  1.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创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要分解质量管理目标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质量管理实用化、质量监督制度化、质量措施具体化、质量目标数量化。
  2.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与指导,重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指标监督检查,逐步做到每个县能够建立或指定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试验室,负责工程主要材料、关键工序、重要指标的质量检验,推进质量监督与抽检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3.建设单位要具体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细化质量工作目标,强化质量管理,建立责任明确、目标明晰的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农村公路设计要按照节约、环保、安全和实用的设计原则,合理选择使用年限,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排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要防止机械照搬、不顾建设成本的倾向。
  5.落实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配备必要的压实、拌合、计量和试验等设备,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确保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质量管理不缺位、不断档、不留死角。
  6.积极利用社会监理力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形式的监理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标或聘请社会监理方式开展监理工作,也可采取聘请有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组建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7.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地要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现场公示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施工工艺和质量管理措施,公布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
  8.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措施。施工单位要从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等具体环节入手,落实责任,抓住关键,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
  (三)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严格管理。
  1.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责任档案,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完善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管理网络。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确保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
  2.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逐步将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质量信誉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对路面、桥梁、隧道工程要按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其他工程可由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个人承包。
  3.健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制度。各地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其他工程,可采用议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报价合理、有能力、讲信用的施工单位。
  4.严格开工审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做到资金不落实的不开工,没有设计图纸的不开工,没有技术交底的不开工,施工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
  5.加强质量鉴定与验收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农村公路质量鉴定标准和验收办法,使验收工作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要设定至少1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额5%的质量保证金。
  7.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工程质量优、安全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各地要依托示范工程,探索和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组织交流与推广,以点带面,推进农村公路质量上台阶。要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
  9.鼓励技术创新,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实际,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好农村公路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关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事关农村公路投资效益,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结合质量年活动,将农村公路发展方式转移到提高建设质量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上,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规[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

  建设部、监察部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任组长,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任副组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县(市、区)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9月-1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各地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省级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3-4省,每省1-2市,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