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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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三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三号)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办字〔1994〕第430号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控制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

局面,部指令在煤炭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有重点煤矿、国

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制

定实施细则,并将落实《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

尘事故的规定》、《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的规定》和《关于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

定》(以上三个规定简称“三个十条”)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

作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三个十条”负

监督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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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牧渔业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


(1984年8月20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发布)


狂犬病是一种危害极大、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解放后,各地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近年来全国发病大幅度上升,疫区逐年扩大。


疫情上升的原因与养犬数量增加和缺乏严格的管理有关。为尽快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农牧、公安三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至二次联合检查,以督促各地工作的开展。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养犬的审批,处理违章养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
研制生产和供应、病人抢救、疫苗注射、伤口处理和疫情监测工作。
三、县以上城市(包括县)、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凡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由所属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下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适当限制养犬的原则

酌情掌握。
四、凡获准养犬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并严加管理,城镇一律圈(栓)养。犬如伤人,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狂犬、野犬。
六、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实行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群众出售活狗、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和犬牌。
七、家犬免疫采取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部门制定。
八、如有违反上述要求者,可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上述要求制订管理实施细则。
鉴于当前全国犬伤人及狂犬病发病情况日趋势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牧、公安部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一次对狂犬病防制工作情况的全面、认真检查,按照通知要求,对各地养犬进行普遍审核和免疫,对违章养犬坚决捕杀。



1984年8月20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住房股份公司:
为了保障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市《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与市局房管处联系。

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住房股份公司的异产毗连房屋管理、修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房股份公司房产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部位,共有、共用设备、附属建筑的房屋。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毗连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毗连房屋的有关各方均应依照本规定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协议》,修缮协议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住房股份公司应与毗连房屋产权人代表按拥有房屋数量比例,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
楼房管理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日常工作,重大问题应由多数成员通过。
楼房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毗连房屋的使用管理;
(二)监督毗连房屋的修缮管理;
(三)监督毗连房屋修缮管理基金的使用;
(四)负责毗连房屋共有人、共用人纠纷的调解;
(五)负责组织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和管理协议》;
(六)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与住房股份公司毗连房屋的修缮及管理,可委托住房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修缮。委托管理修缮房屋,有关各方应签定委托合同。
第七条 住房股份公司与其房屋毗连的有关各方,应设立专项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0元交纳。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以准成本价购房的,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单位交纳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产权人出售私有住房或其私有住房拆除更新的,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交纳部
分应退还原单位。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凡毗连房屋修缮(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费用,依下列原则由有关各方分担:
(一)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内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由内墙两侧房屋所有人按修缮面积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分,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女儿墙)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由使用层房屋所有人先分担一半,并按建筑面积分
担。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层面部分)等共用部位的修缮,如各层共用的,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为若干层所专用的,由其专用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房屋的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的修缮,以及化粪池的清理,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九条 凡造成毗连房屋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毗连房屋有关各方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发生纠纷时,由楼房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