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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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1.总则1.1目的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使《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更具体、明确和便于操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3号)、《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豫政办〔2004〕135号)、《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新政〔2003〕64号)、《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预案》(政府令第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3适用范围
  在我市发生一般地震(3.0~4.4级)、较大地震(4.5~5.4级)、重大地震(5.5~6.4级,人口密集的城镇5.0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和周边城市发生的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应急行动。
  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见附件1。对地震震级未达到上述指标,但伤亡人数和灾害情况已经达到震级类型指标的,按照实施细则中相应震级类型的规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应急机构及职责
  2.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
  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是市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新乡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由市委主管副书记任政委、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由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市公安局、地震局、建委、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见新文〔2002〕181号)。
  2.1.2市防震抗震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震情和灾情,建议市政府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作出地震应急反应;对特大破坏性地震,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总指挥提出启动市应急委员会的建议;
  (二)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三)组建地震前线(现场)指挥部;
  (四)指挥、协调各县(市)、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非灾区向灾区援助;(五)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指令。
  2.1.3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各预报区和灾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三)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四)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五)负责震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工作;
  (六)负责审核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
  (七)负责与市防震抗震前线(现场)指挥部、省地震局、灾区政府之间的联系;
  (八)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2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新乡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市公安局、市地震局、震灾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电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通信部门、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2前线(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执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指挥协调前线各抗震救灾队伍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协调震灾区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做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警戒保卫工作;
  (四)指挥协调震灾区的灭火救灾工作以及对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进行监测,做好次生灾害防治。
  (五)指挥协调震灾区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紧急抢救和转运伤员工作;
  (六)组织协调震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和救灾食品;
  (七)组织协调震灾区县(市)、区相关部门迅速解决临时供水、供电、通讯问题和道路、桥涵的抢修以及水库大坝、河渠堤坝的抢险排险;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测和震灾评估工作;
  (九)向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处置情况;
  (十)处理现场其他有关应急事宜。
  前线指挥部应急救援组织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2.3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及职责2.3.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设立专项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
  2.3.2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启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调运;
  (四)派遣前线(现场)工作人员,迅速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反应
  3.1临震应急反应
  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工作部门提出,由省级以上政府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地震谣言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应立即做出临震应急反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通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3.1.1全面检查落实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3.1.2加强与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和周边市地震局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震情趋势变化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
  3.1.3根据震情发展和预报区建筑物抗震能力,适时发布避震通知,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1.4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变化,建议市政府延长或解除临震状态。临震预报解除后,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帮助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2震后应急反应
  3.2.1一般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的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应急状态,并视情况给予对口支援。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了解此次地震的有感范围、灾损情况、社会反映,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地震部门报告;要加强应急值班和对宏观异常现象的监测,并随时向市地震部门报告;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3.2.2较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较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了解震情和可能产生的灾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提请市政府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确定新闻发言人。
  (二)市政府根据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建议,批准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10-20天),并安排如下应急工作:
  (1)视情况协调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驻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3)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援,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省紧急支援项目的衔接工作;
  (4)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
  (5)向灾区派出慰问组;
  (6)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三)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迅速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1)迅速将震情通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领导和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必要时于震后1小时以内在市地震局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
  (2)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3)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5)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做好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6)安排其他应急救援事项。
  (四)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接到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抗震救灾命令后,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携带应急装备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新乡军分区:组织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100名、车辆10台,执行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物资运送等任务;
  驻新部队:组织官兵200名、车辆30台、指挥车2台,执行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物资运送等任务。
  市武警支队:组织官兵100名、车辆10台,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警戒等任务。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参加紧急抢救等。
  市消防支队:组织市内50%的消防力量,对发生的火灾立即进行灭火,控制次生灾害蔓延。
  市卫生局: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组织医护及防疫人员100名、救护及防疫车辆5台、担架30副、手术设备10套、急救用药及相应的卫生防疫设备、药品,赶赴灾区执行人员救护及卫生防疫任务。
  市建委:组织本系统30%的干部职工,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设施迅速组织抢险整修,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及时了解掌握灾区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市交通局:组织公路、桥梁抢修人员100名、运输车5台,备用钢梁5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公路、桥涵通行。
  市电业局: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电力抢险人员,对输、送、变、配电路和电力设施及时抢修,迅速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线路,确保灾区用电供给。
  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紧急调拨帐篷、衣物等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市红十字会:必要时进行救灾募捐,支援灾区。
  市商务局:组织征购50吨纯净水、10吨方便食品运往灾区。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地震观测仪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2.3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工作分别在省政府、国务院领导下进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党政副职任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并全权行使抗震救灾指挥职责。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由其主管市级领导牵头,本单位主要领导具体领导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和受灾情况的汇报,并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市政府立即宣布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全市进入抗震救灾应急期(一般10-20天)。属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市防震抗震指挥部还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应急委员会的建议;
  (2)迅速协调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驻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求各应急分支机构、驻新各单位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5)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
  (6)向重灾区派出慰问团,并接待上级政府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指令。
  (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迅速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1)请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2)成立前线(现场)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3)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队伍的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向各应急救援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规模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6)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安定;
  (7)协调指挥其他具体事项,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三)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各应急分支机构和驻新单位接到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命令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携带应急装备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新乡军分区:组织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200名、车辆20台、指挥车辆2台,执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
  驻新部队:组织官兵1000名、车辆50台、指挥车5台,执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组织全体公安干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官兵200名、车辆20台、指挥车辆2台,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警戒、物资运送、搭建帐篷等任务;
  市消防支队:组织全部消防力量,投入火灾扑救、次生灾害控制、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组织医护及防疫人员200名、救护及防疫车辆10台、担架30副、复苏设备10套、手术设备10套、急救用药及相应的卫生防疫设备、药品,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病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建委:组织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设施迅速组织抢险整修,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及时了解掌握灾区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市交通局:组织交通系统抢修人员60-100名、翻斗运输车5台,装载机2部、备用钢梁1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道路通行。市水利局: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组织60-100名工程抢险人员携带车辆及抢修机械按要求迅速出发赶赴受破坏的水库、河渠及其他水利设施受损现场,及时组织抢险排险。
  新乡黄河河务局:组织100名人员,对不靠水的堤防、涵闸、河道工程进行巡查;对受破坏的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靠水的防洪工程,在原防守抢险所需人数的基础上增加50%的查险抢修人员,认真开展查险抢险,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理,并及时将国家常备防汛抢险设备、物资运达防守区段。
  市电业局: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电力抢险人员,对输、送、变、配电路和电力设施及时抢修,迅速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线路,确保灾区用电供给。
  市网通、市移动、联通公司和邮政局:接到指令后,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应急岗位,保障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紧急调运帐篷1000顶(6小时内,请示省民政厅紧急调运)、棉被3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救灾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市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郑州铁路局新乡办事处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市红十字会: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组织协调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救灾援助;按照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指令,将紧急救援物品运发地震灾区。
  市商务局: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500吨,纯净水1000吨,保障灾民7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省商务厅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组织震灾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粮食问题,若所在县(市)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省级储备粮;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6-8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省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工业经济发展局: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工业原料和产品,应严加防范。及时了解掌握受破坏情况,灾害信息随时报告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对煤矿及其他行业的受灾情况要及时掌握、及时排险、及时报告。
  郑州铁路局新乡车站:震后2小时内,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对被破坏的路段及工程设施立即抢险;优先安排抢运伤员、救灾物资和灾民安置车辆;对因震灾滞留在车站的旅客,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市国土资源局:对地震引起山体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并携带相关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及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意见,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市外侨办):立即了解掌握旅游景区的受灾情况和滞留游客(尤其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了解地震灾区外国人的有关数据和受灾情况,通过规定途径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的现场考察和救灾事宜;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灾区采访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3新闻报道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市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和影响的地震后,对震情、灾情的报道,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通稿由市地震局拟定,经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我市新闻单位刊发。
  (2)新闻发布会。地震发生后,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介绍震情、灾情和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3)领导或专家访谈。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就地震成因、地震类型及震情趋势等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4)现场报道。记者深入地震灾区,通过电视录像或电视直播,报道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慰问灾民的现场,反映各抢险救灾队伍在灾区一线开展工作的精神风貌。
  3.4应急结束
  3.4.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确认灾情已得到有效处置,震情趋势相对稳定,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地震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3.4.2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县(市)、区政府,在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向市政府提交地震应急(或抗震救灾)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理工作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4.后期工作
  4.1善后处置
  4.1.1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4.1.2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1.3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社会救助
  4.2.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4.2.2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拨发工作,并加强监督。
  4.2.3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2.4震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4.3应急工作总结
  各级人民政府在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对此次地震的发生、造成的破坏、应急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表彰抢险救灾英雄、模范和无私奉献单位。
  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此次地震进行科学调查,认真总结,汲取教训,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各类保障措施均要按照应对突发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标准进行准备。各参加地震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自备2-3天的生活必需品。
  5.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新乡军分区和驻新部队、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要在各自管辖的相对固定建制的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应急抢险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队伍调遣方案;结合各部队业务特点和应对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为应急工作队伍配备必要的照明、升顶、切割、挖掘、搬运等救生救援设备和防化、防毒、防辐射、防高温等防护装备及防污染面具;各支队伍都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2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要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防疫区域,整合应急卫生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应急抢险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配置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抢救器材和必备物资;配置必要的救护车辆、担架和其他医疗救护器械及设备,为队员配置个人防护装备。
  5.3工程抢险保障
  5.3.1市建委、水利局、电业局、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要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建立本系统应急抢险(修)队伍和设备登记制度,配齐必需装备。应急抢险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应实行登记管理。
  5.3.2各应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调试和更新补充,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效能高。装备要及时更新补充。
  5.4交通运输保障
  5.4.1市交通局、公路局、郑州铁路分局新乡火车站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5.4.2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5.5通信保障
  市网通、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和邮政局负责组建通信应急抢险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针对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通信应急设备和抢修器械;快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障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应急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及警用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5.7救灾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的市内、省内非灾区以及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以及相关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5.8经费保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加大预备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5.9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民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持,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5.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基础设施,并应具备应急饮用水源、给排水、应急照明等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5.11供水、供气、供电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地震应急状态下,灾民基本用水、用气、用电安全;根据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测数据,结合本单位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情况,制定出在不同破坏情况下,组织出动包括应急抢险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地震应急方案。供电部门要考虑准备必要的临时发电设施和照明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之需要。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地震部门、科协、新闻单位和大、中、小学校,要经常性开展面向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与技能。
  6.2培训
  6.2.1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6.2.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
  6.2.3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6.3演习
  6.3.1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习,必要时多部门举行联合演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能力。
  6.3.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7.表彰及惩戒
  7.1在地震应急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以表彰和奖励。
  7.2在地震应急过程中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和指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8.1本办法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8.3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
  2.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3.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4.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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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在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1999]11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中山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
建设、巩固国防,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
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经济组织(含“三资”企业)应承担安置中山市随军家属
就业的义务,并依照本规定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
批准,有营级以上职务,服役15年以上或年龄35周岁以上的
军官的配偶。
第四条 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按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
边防哨所的随军家属应优先安置。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含工作调动)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
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中山市人事局和中山市劳动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
的主管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
市劳动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工人身份和无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中山各部队应在每年的10月份将下年度需要在
中山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登记,送市人事局和市劳
动局。
第八条 对随军家属工作的安排,从批准随军之日起6个月
内由市人事局、劳动局安置其工作。用人单位接到人事劳动部
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合理确定安置对象的岗位和工种,
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情况外,随军家
属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随军家属不服
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同时该随军家
属不能享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待遇。
第十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
理入户手续后,6个月内未能安置就业的,从第七个月开始由市
民政部门每月发给15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民
政事业费中解决。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后不再发给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自找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后,人事
劳动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应当改变择业观念,积极自谋职业、自
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
有制企业就业,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
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人事劳动部门
安置的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定2年以
上的劳动合同。
随军家属与安置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续约,
如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关系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会职业介绍
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在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
享有优先保留工作权。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因所在单位撤销、关闭、破产而下岗的,
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线的,按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助,所
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随军家属重新安置就业后,不再享受市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第十八条 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
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市政府视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接收;仍不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暂停
办理其单位调干、招调工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