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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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工业困难企业融资困难,确保使用好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担保,向自治区工商银行借用的、由市财政局向财政厅反担保借入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资金性质、贷款方式及风险

 贷款由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稳定发展势头的赤峰市啤酒集团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承贷,再向困难企业进行转贷。该贷款是政府行为的融资。使用此项贷款的风险是,如不能如期如数归还,将对吃饭财政产生严重影响。

第四条 使用专项贷款应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此项贷款为封闭贷款,专门用于解决企业周转期较短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救急”不“救济”的原则。即解决工业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临时应急资金需要。

(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市对旗县区企业不予直接办理贷款担保,由旗县区财政对所属企业负责担保。

(五)确保偿还的原则。专项贷款是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担保借用的贷款,使用贷款的企业须守信用,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六)搞活企业和搞活贷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市直及旗县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三有”(有适销对路产品,有订单,贷款封闭运行有效益)工业困难企业,原则上重点用于市直国有工业困难企业。企业正常贷款不属于此范围。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成立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     第二章 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银行贷款条件

(一)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企业具备技术、设备及销售网络等基础条件。

(三)企业必须讲求信誉,主观上有与银行密切配合的愿望及实际行动。

(四)企业必须有产品订单和确保货款如期收回的措施。

(五)经评估确认,贷款封闭运行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企业必须落实不低于生产投资总额30%左右的自筹资金或等价的原辅材料。

第八条 财政担保条件

(一)企业必须提供可供支配的、权属归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企业作为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由企业和财政双方议定现值,按现值的50%作为反担保。对此,企业应由职代会作出承诺。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员必须提供相当于贷款总额2—8%的个人财产作为反担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承诺:如企业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服从政府对其就地免职的决定。

(四)旗县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此项贷款时,须向市财政出具用财政补贴或专项资金作为反担保的承诺文件。

(五)申请使用财政担保贷款的企业,要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六)企业按规定交付担保手续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贷款的市直企业和旗县区必须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和使用专项贷款方案。市经贸委根据贷款和担保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意向性企业,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市财政局和市工商银行。

第十条 市工商银行按有关政策确定投入贷款意向及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包括个人资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供担保意向。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是否向意向性企业进行贷款和担保作出决策,然后企业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市财政局与市直企业或旗县区财政签订担保合同,并一次性收取担保手续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的专项贷款应单独开立帐户,单独设置帐务,单独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企业在班子内部和关键环节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本级财政和开户银行分别设置专管员负责该项贷款的使用、签批、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计提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税务部门不得向该企业收取陈欠税金。企业使用专项贷款的新增效益,可适当偿还银行陈欠利息。

第十六条 通过一定方式筹集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其筹集方式和使用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坚持奖惩结合,做到奖罚分明。

(一)企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个人担保财产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一倍给予奖励,此项费用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如不能按期归还此项贷款本息,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地免职,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对企业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拍卖或收回,归还逾期贷款。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

    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延青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

 罗啸天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史青晓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温玉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达 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勋 市经贸委主任

胡 奎 市财政局局长

乔丁一 市工商银行行长

赤峰市搞活工业困难企业财政担保专项贷款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胡奎(兼)

副主任:胡金林 王文杰 邵建民 于振华

成 员:王化臣 于晓华 郭锐锋 孟令杰

     兰光余 吴瑞文 马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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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6日,交通部

最近,财政部作出了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部直属航道局亦正式改为国营施工企业。这些变化对我部水运工程概预算费用项目的划分有一些影响。为此,我们制订了《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与我部一九八六年交基字436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配套使用。
《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文到之日前已审定概算以及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文到之日前概算虽已审定,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根据《补充规定》所需增加的费用,在“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
一、《航务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计费办法》方面:
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的“法定利润”之后,增加“税金”项目。
“税金”系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需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编制概、预算和标底时,营业税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百分之三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七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算。
2.由于上述变化,航务建筑工程费综合系数表需作相应调整。由水运工程定额站测算后另发。
二、《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方面:
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中增加如下项目:
(1)在“其他间接费”的“劳保支出”之后,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项目。该项目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编制概预算时,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二点四计算。
(2)在“间接费”后增加“施工技术装备费”项目。该项目指为了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而设置的专项费用,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百分之三计算。
2.《施工管理费项目划分和内容》的科目全部取消,执行《航务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中的《施工管理费项目划分和内容》。
3.《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铅印本)中,取消第三十页倒数第四、第五行“如施工现场无需另设挖泥浮标时,则不列开工展布、收工集合费”一句。将第三十一页的第一章第八条改为“施工浮标抛拆及使用、维护费:指浮标的抛拆、使用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浮标抛设的数量和浮标规格的选用,编制概算时按施工条件确定;浮标的抛拆使用及维护费每座天按五十元计算。”
4.《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中第二类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
| | | 福建以北 | | |
| |山东以北 | |华 南 |长 江 |黑龙江
项 目 |单 位 | | 至江苏沿 | | |
| |沿海地区 | |沿海地区 |流域地区 |地 区
| | |海地区 | | |
----------|--------|----------|----------|----------|----------|----------
船员工资 |元/月人|178 |175 |194 |165 |165
轻柴油 |元/吨 |467 |418 |476 |487 |517
重柴油 |元/吨 |366 |318 |342 |387 |410
煤 |元/吨 | 49 | 42 |130 | 61 | 60
电 |元/度 |0.12 |0.10 |0.20 |0.10 |0.20
--------------------------------------------------------------------------------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领导、有计划地实现教材的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有权威的教材审定制度,促进中小学教材质量的提高,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审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重点高等学校审查推荐的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的教材。
第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少数民族文字编写的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查、审定工作,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为适应本地区或本学校使用而编写的教材(乡土教材、选修教材、补充教材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建立相应的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第七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审定委员会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全国各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5~15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审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审定委员会顾问,任期3年。
第九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经常联系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
2.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解决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3.指导优秀中小学教材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推荐优秀中小学教材。
第十二条 顾问的任务是:
1.指导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改革。
2.对审查、审定教学大纲、教材和各学科领域中有关的学术问题提出建议,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本门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审 定 原 则
第十五条 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原则: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
3.符合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及各级各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4.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学计划。
5.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从各地区可能达到的办学条件和师资条件出发,难易适度。
6.符合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教育的规律,教学内容总量要适当。

第五章 审 定 程 序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或教材的审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审定原则的教材,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审查和审定。
1.学科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的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大纲或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讨论;审查没有通过,但有可能经修改达到要求的,建议编者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并通知推荐单位;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退回推荐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学科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大纲、教材审查报告。
3.中小学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编写单位或编者及审查、审定人,要在审查或审定的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副主任签字批准出版印行,并在封面上标明《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列入中小学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各地学校选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建设经费,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的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的购置、会议开支等项。
第十八条 顾问、审定委员会委员、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审阅书稿,按有关规定付给审查费、审阅费。
第十九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与教科书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出版时,由有关出版社支付审查费、会议费及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