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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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文计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务局:
为了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鼓励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创作生产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初选剧目的资助;
(二)入选剧目的重点投入;
(三)剧本购置;
(四)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展演经费;
(五)专家评审费;
(六)项目管理费;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3%提取,主要用于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费、会议费、审计检查费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支付。前期资助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重点投入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
第九条 新创作初选剧目前期资助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特点,每台按以下标准投入:
(一)京剧、昆曲,40万元~60万元;
(二)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木偶、皮影,30万元~50万元;
(三)歌剧、音乐剧、舞剧,50万元~80万元;
(四)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20万元~30万元;
(五)新创作节目占2/3以上,有整体构思、非组台组团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30万元~50万元。
第十条 加工修改的初选剧目按照新创作剧目资助标准的2/3进行投入。
第十一条 入选剧目重点投入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不同,一般按照每台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核定,对其中特别突出的剧目,给予重点投入。
第十二条 剧目生产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遵守《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剧本创作、音乐创作、舞蹈创作、舞美设计制作和服装道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初选剧目和重点投入的入选剧目完成首演后,如有结余资金,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使用外,可用于本剧目的宣传推广、展演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生产单位应认真填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及经费主要来源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艺团体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文艺团体由总政宣传部统一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文艺团体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核定初选剧目的资助经费和入选剧目的投入经费,并通知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 文化部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剧目实行成本核算,专项资金收支单独核算。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剧目生产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剧目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领导小组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剧目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剧目未按规定如期上演的;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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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4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帐站审工作,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帐站审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制度。实行村帐站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其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现金管理权、债权债务处置权、扩大再生产及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 所有乡(镇)、村都要实行村帐站审工作制度,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监督。逐步推行把组级财务纳入村帐站审的范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村帐站审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村帐站审工作,业务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帐站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村经管机构从事村帐站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业务,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掌握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和审计政策法规;

(四)参加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国家农业部统一颁发的农村审计证。

第七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村帐站审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村帐站审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村组财会人员要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

村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过民主推举、以群众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名额村级不少于5人,组级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出建议;

(二)审核村组财务收支;

(三)检查监督村组财务公开情况;

(四)听取并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村帐站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村帐站审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帐簿设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凭证传递,统一报表体系,统一核算程序,统一签章手续,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公开结果,统一考核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帐站审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全市统一设置和使用30个一级科目,不得随意增设、减少或合并,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四条 村帐站审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核算,收入与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十五条 帐簿设置和会计报表要求:

(一)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村级财务设置三帐三簿,即总分类帐,分类明细帐,现金存款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应收应付款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设置两帐四簿,即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月或季度编制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年终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六条 核算程序:

(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收入凭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专用凭据》;支出凭证必须使用农经、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票据购领登记、年度审验制度,杜绝白条和违规票据入帐;

(二)结算。村组财会人员对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必须当月结算,不准跨月报帐。结算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主管财经负责人签字;

(三)民主理财。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凭证应当进行严格的唱票审核,在合理合规的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章,对违规凭证予以"注销"或退回;

(四)报帐。组财会人员将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的原始凭证分类整理后到村报帐,村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分类填制"收入汇总三联单"和"支出汇总三联单",并及时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帐。报帐时间一月一次,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一个季度报帐一次;

(五)帐前审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要实行严格的帐前审计,对合理合规的凭证加盖"审验合格"章后方可入帐,对违规和有疑问的凭证予以登记,并实施跟踪审计,问题查清后,出具审计结论书;

(六)记帐。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凭据,按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明细帐和有关簿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每期帐务处理完毕后,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分村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财会人员分组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由村组财会人员及时在公开墙上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一般一个季度公布一次,组级要一月一公布,重大事项和群众有要求的要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和村组财会人员要及时将各种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以备查询。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村帐站审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内审人员,以内部审计方式开展村帐站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村帐站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或举报者的。

第二十二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8月20日起施行。原有的农村财务审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支出是否“必须”不是子女教育费支持与否的前提

□盐城 沈海龙

2007年11月,父母离异的张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不随其生活的母亲瞿某承担为择校所缴纳的培养费中的一部分。法院经审理后在《民事判决书》认定:“培养费不属于必须支出的教育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董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其理由是:教育费应否支持,不应苛求“必须”而应坚持更为宽泛的“必要”与“合理”的标准。

一、法律规定负担教育费的最高标准是“必要”而非“必须”。 一方面,“培养费不属于必须支出的教育费用”的认定表明:培养费不属必须支出,但属于教育费用。据此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显然,法律对应负担的教育费是以“是否必要”为必要,必要与否,则是基于有关当事人依据日常事理、一般情理做出的判断。与行为实施人没有以自由意志选择的“必须”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另一方面,举个例子,法院判决一方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200元,是基于社会生活水平及给付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不存在该200元是该子女每月都肯定会消费掉的额度。如果该子女平均每月支出160元,那么,从法院判定的200元的必要标准,与实际支出的160元的必须标准的比较,我们也就明白:“必要”比“必须”所限定的范围要宽泛。

二、受抚养人依法得以“合理要求”提出超出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及其所指向的项目的权利请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首先,在判决情形下,法院确定的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并不妨碍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的提出;为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法院所支持的合理请求的部分,显然也被界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只不过在最初判决的情境下,法院没有将有关合理请求纳入到是否“必要”的考察范围而已。其次,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括合理要求的数额所针对的教育费项目的展拓及合理性论证。即“必要的教育费”包容了必要的教育费用与必要的教育费项目两者的统一,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含了超过原定数额所指向的项目的合理要求。即教育费是否必要,是以支出事由是否合理作为判断依据的,其次才予考察支出数额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