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24:25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议定书

中国文化部 阿拉伯也门新闻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新闻文化部叶海亚·侯赛因·阿尔希部长于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访问北京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黄镇部长进行了友好的会谈,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文化合作议定书。条文如下:

 一、中方将派出文化代表团赴也进行回访。

 二、根据也方的需要和中方的可能,中方将派遣文化、艺术和新闻方面的专家赴也进行培训工作。

 三、中方将派出三至五人的舞蹈家小组去也方考察学习二至三周。

 四、双方相互举办艺术品展览。

 五、双方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

 六、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资料。

 七、双方互派广播、电视采访组。

 八、双方鼓励播放反映对方社会、文化、经济生活以及民族和国家节日的新闻和电视节目。

 九、本计划所涉及的人员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国内的接待费用。中方派遣的专家,往返旅费由也方负担,在任教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也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十一、本议定书自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文 化 部 长              新闻文化部长
    黄 镇             叶海亚·侯赛因·阿尔希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兼职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省南财政厅


琼财建[2007]17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完善我省粮食调控基础设施,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粮食调控基础设施,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用于省级储备粮库新建、技术改造、维修等资金。省级储备粮建筑维修资金50%用于新建粮库,30%用于技术改造,20%用于粮库日常维修。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省级储备粮库。新建省级储备粮库应安排在粮食集散地,一般为原地扩建,新建万吨以上粮库宜选址海口周边地区。
(二)省级储备粮库技术改造。粮库技术改造近期主要是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和低药、低氧“双低”等三项储粮技术。
(三)省级储备粮库日常维修。
(四)省财政厅与省粮食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申报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储省级储备粮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在全省年度考核中近两年考核结果在合格等级以上。
(三)新建粮库项目布局合理。
(四)新建粮库需提供土地权证。
(五)新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和维修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文字说明、图纸和有关附件:
1、总论。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包括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所需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2、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设施设备和辅助工程。
3、实施进度。提出项目实施所需的合理工期和各阶段的工作进度。
4、投资概算。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工艺设备及安装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深度应满足控制投资的要求。
5、主要图纸。区域位置图、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
6、其他有关附件。
第五条 新建、改造、维修省级储备粮库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新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县粮食、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省粮食局对省直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三)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上报经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粮食局。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定。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粮食局审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资金使用超出省拨付资金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八条 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按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
(二)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负责,主要是对项目实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财政、粮食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新建粮库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仓房按有关要求进行压仓试验,符合设计及装粮的质量要求,其他设施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完成竣工图;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三)验收工作的组织。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整理汇总项目档案资料,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三月六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