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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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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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进一步推动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促进长吉图经济区协调发展,提升我国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国务院同意在吉林省珲春市设立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战略意义
  自1992年中、俄、朝、韩、蒙五国共同启动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项目以来,在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图们江区域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合作领域持续拓展,合作方式不断创新,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取得显著成效,长吉图经济区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是我国深入推进图们江区域开发开放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与朝鲜、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有利于探索我国扩大沿边开发开放的新路径,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范围约90平方公里,包括国际产业合作区、边境贸易合作区、中朝珲春经济合作区和中俄珲春经济合作区等功能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建设并依法定程序报批。
  其功能定位为:立足珲春市、依托长吉图、面向东北亚、服务大东北,建设我国面向东北亚合作与开发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商贸物流中心,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发展成为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桥头堡。
  (一)我国面向东北亚合作与开发开放的重要平台。以长吉图产业基础为依托,以推动珲春开发开放为目标,大力发展与朝鲜、俄罗斯、日本、韩国、蒙古等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使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成为东北亚地区各国优势互补的有效合作载体,推进实现长吉图先导区率先发展,为构建更加开放的经贸合作区域创造条件。
  (二)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我国对朝鲜、俄罗斯、蒙古的陆路重点口岸以及与朝鲜、俄罗斯共同建设的港口为支撑,以连通中朝、中俄以及中蒙的铁路、公路为纽带,以连结日本海沿岸国家陆海联运通道为网络,建设形成东北亚地区快速便捷的跨国运输大通道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三)东北亚地区商贸物流中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协作,促进生产要素有效流动和聚集,培育发展边境区域性出口加工和先进制造业,着力做大做强境外资源开发、生产服务、国际物流采购、跨国旅游等产业,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商贸物流中心。
  (四)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型城镇建设,优化人居环境,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打造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地区。
  三、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沿边对外合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深化沿边地区国际经济合作为抓手,以畅通面向东北亚地区交通运输网络为保障,大力发展商贸物流和跨境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边境地区开发和腹地经济联动发展,将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国际合作开发以及我国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为实现东北全面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发挥重要作用。
  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形成良好的体制、市场、政策和法律环境,连通内外的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商贸物流蓬勃发展,边境和跨境旅游进一步活跃,跨境合作模式初步建立,双边联动发展、多边联动发展深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完善、商贸繁荣的重要经济功能区,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对外开放平台比较完善,跨境合作成效显著,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功能充分发挥,商贸物流和跨境旅游日益繁荣,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全面形成。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实施。充分考虑东北亚地区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性,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扎扎实实完成阶段性任务。
  (二)加强多边合作,扩大双边成果。继续发挥多边机制在图们江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协调功能,把推动中朝、中俄跨境合作作为我国参与多边合作的重要目标,积极吸引东北亚地区有关国家企业共同参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
  (三)推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发挥好图们江区域各国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推动境内境外的产业互补与资源共享,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互利共赢的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
  (四)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求在合作模式、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和政策设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五)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协调发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注重规划环评,提高环境准入标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
  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要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分类指导、突出特色,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人流、物流通道,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深化国际产业合作,不断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构建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吉林—图们—珲春铁路、珲春市区至边境口岸高等级公路,加快推进珲春—东宁铁路前期工作,实施圈河口岸、珲春口岸、珲春铁路口岸换装站等基础设施扩能改造,进一步完善道路、供水、供热、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全面提升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功能;改造圈河口岸至罗津港公路,支持改扩建罗津港和扎鲁比诺港,新建圈河—元汀口岸跨境桥,畅通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对外通道,打造交通顺畅、功能完善、辐射内外的国际化窗口。
  (二)对外贸易合作。重点依托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大力发展边境贸易、转口贸易及服务贸易;积极利用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规模,打造南北物流新通道;针对东北亚国家的资源条件和优势互补特点,重点拓展经珲春口岸进出的矿产品、农畜产品及各类精深加工产品贸易与物流服务,建设成为图们江区域重要的国际物流集散地。
  (三)国际产业合作。重点依托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出口加工区,面向东北亚,扩大投资合作,大力发展汽车零部件制造、农畜产品和海产品加工、新材料与矿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产品、医药、纺织和服装加工等加工产业,以及商务服务、金融保险、国际会展、信息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四)中朝经济合作。突出抓好中朝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做好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中朝罗先经济贸易区工作,加强产业合作,大力发展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档纺织、绿色食品等中高端产品加工贸易产业与总部经济、物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中朝跨境经济合作。
  (五)中俄经济合作。突出抓好中俄陆海联运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充分发挥俄罗斯远东地区木制品、矿产品、海产品、港口及旅游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高端木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跨境旅游、商贸服务和口岸经济,配套发展临港物流和互市贸易,深入推进中俄跨境经济合作。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2012年至2015年,国家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给予支持。对区内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以及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2012年至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适当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吉林省根据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实际,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四)积极支持与园区建设相关的境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域内规划布局的中朝、中俄珲春经济合作区符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区域经济金融特点推动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拓展国际金融业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支持设立中国—东北亚投资合作基金和东北亚产业合作基金。
  (六)支持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内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规定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将珲春铁路口岸列为煤炭进口口岸,鼓励企业开展煤炭进口经营业务。支持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研究珲春经俄罗斯扎鲁比诺港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行性。
  (七)支持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强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八)为赴朝、赴俄边境旅游人员提供办证便利,支持发展跨境旅游以及中俄、中朝边境地区自驾车旅游,积极研究实施周边国家人员赴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出入境便利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通关效率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为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
  (九)中央财政通过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图们江区域内重大问题研究、专项规划编制等重大事项。
  七、加强领导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支持和指导,并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
  (二)中国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协调小组要进一步发挥对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指导作用,协调有关重大政策。创新和完善省部共建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中朝、中俄双边合作机制及多边合作机制,推动提升大图们倡议框架下东北亚地区有关国家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层次和水平。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精心筹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并认真编制《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规划》,切实做好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农村及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实施办法》(鄂劳就管〔1995〕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主要包括: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出市就业;
  (二)本市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市外来我市招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和农村流动就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别成立“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协调本辖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目标,组织考核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籍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流动就业服务站,派出或选聘人员,负责当地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及协调工作。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二)非在校学生;
  (三)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凡外出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必须凭身份证和婚育状况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湖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和外出务工手册。
  具有合法资质的各类职介机构方可实施农村劳动力交流输出行为,在组织劳动力输出时,必须按上述规定,完善外出手续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域外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都必须到劳动者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
  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招聘简章;(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凡未经审核的招聘行为属私招滥雇,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打击。禁止未取得劳务输出资格的组织非法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经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基本情况统计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情况逐级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基本情况,掌握基本动态。
  第四章  完善服务
  第十三条 强化劳动技能、法律常识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
  (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须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训练资格证书》。各类培训机构要在培训职业技能的同时,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内容,提高流动就业人员维权意识和规范就业意识。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初、高中毕业班开设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制课,进行法制法规、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的教育,提高新生劳动力市场就业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农村劳动力外出前和返乡高峰期,利用多种形式、多途径的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技能扶贫培训活动,对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的机构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村劳动力年龄、文化、技能、就业愿望、流动方式、务工收入、流入地区等基本情况。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以村(组)为单位的详实的劳动力资源库,并针对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形成具有特色的劳务资源输出基地。
  第十五条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服务功能。要形成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一体化格局。广泛搜集用工信息,通过互联网、显示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定期向当地公布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提出引导建议。发挥整体服务功能,实现求职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障、证卡办理等一条龙服务。
  第十六条 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有序率。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劳务输出主渠道作用,扩大有组织输出数量,提高就业卡登记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驻外流动就业服务站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负责劳动者与原籍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小组”在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务协作,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事业。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协作,签订劳务协议,维护劳务供求双方合法权益。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协作,运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加以规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各类用工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愿在原籍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流动就业人员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利用信贷扶贫等资金为经费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小组”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流动就业人员返乡创业。
  第五章  强化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小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对所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工作挂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处理灾难性事故,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司法、交通部门在流动就业人员发生灾难性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动提供援助,协同处理事件;
  教育部门要强化初、高中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
  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打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合理流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