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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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城乡环保部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1983年7月21日,城乡环保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 环境监测机构
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
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
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至3500元。

第三章 职责与职能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
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
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第十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3.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报告;
4.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认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
5.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间环境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7.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委托,参加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
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4.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定,承担国家环境标准制订、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
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查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二条 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第十三条 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2.参与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监测网,按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对所辖方面和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或本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3.参加本部门或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为其提供制、修订的依据,参加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讨论和审议;
4.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件调查;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5.参加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6.汇总本系统或本流域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污染动态图表,建立污染源档案;
7.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站,负责对本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其监测数据和资料向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要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各单位的监测机构参加当地环境监测网工作;
8.组织本部门行业监测技术研究,培训技术人员和开展技术交流;
9.卫生、水利、海洋等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除负责本系统专业环境监测的职责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

第四章 监测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
站长应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监测站的人员配置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业务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在业务技术人员中的比例为:一、二级站中不低于50%;三级站中不低于30%,四级站中至少有1至2名。
第十七条 监测技术人员(包括化验分析、研究、管理)的技术职称,按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环境保护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执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环境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环境监察员,凡监测站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授予国家各级环境监察员证书,环境监察员证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作颁发。
环境监察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及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破坏或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由国家统一设计制式服装。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穿着国家统一设计的服装,环境监察员要佩带监察员标志。
第二十条 各级监测站应认真作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 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机密性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审批手续。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及各类报告,是重要监测技术成果,与其他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参与科研成果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和药品试剂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测用车是环境监测、科研专用设备,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行政、后勤工作,必须保证为监测业务服务,有意刁难业务人员或给监测业务工作制造障碍者,站长有权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分析、采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津贴。

第五章 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81)27号文件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把各有关部门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全国监测网络”的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六条 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环境监测站分别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
各大水系、海洋、农业分别成立水系、海洋和农业环境监测网,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
国家环境监测网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站及各大水系、海域监测网的牵头单位等组成。省级网、市级网分别由相应的单位组成。
环境监测网中的各成员单位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的隶属关系不变。
监测网内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及其工作细则,详见环境监测网工作章程。环境监测网工作章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订。
第二十七条 环境监测网的任务是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汇总资料、综合整理,为向各级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
监测月报目前以一事一报为主,逐步形成一事一报与定期定式相结合的形式。
建立自动连续监测站的地区,要逐渐建立监测日报制度,按照统一格式逐日报告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十九条 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均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出。
各级环境监测站,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式提供各类报告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并一年一度编写监测年鉴。监测年鉴及有关数据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上一级监测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保局)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关于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人员编制和仪器设备装备标准的附表,为条例的正式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和人员编制
----------------------------------------------------------------------------
监测站| |监测工作用房面积 |
级 别| 建设规模适用范围及情况 | (平方米) | 人员编制
------|------------------------------|------------------|----------------
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
------|------------------------------|------------------|----------------
|边远工业薄弱的省、自治区 |2000~3000|50~80人
|------------------------------|------------------|----------------
二级站|人口稠密、工业发达的省、自治区|2500~5000|80~120人
|------------------------------|------------------|----------------
|直辖市监测中心站 |5000~6000|180~250人
------|------------------------------|------------------|----------------
|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监测站 |4000~5000|120~150人
|------------------------------|------------------|----------------
三级站|百万至二百万人口城市监测站 |3000~4000|80~130人
|------------------------------|------------------|----------------
|五十万至一百万人口城市监测站 |2000~3000|40~80人
|------------------------------|------------------|----------------
|五十万以下人口城市监测站 |1000~2000|30~60人
------|------------------------------|------------------|----------------
四级站|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 | 400~800 |10~20人
----------------------------------------------------------------------------
附表二
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装备标准(台件)
仪器名称 总站 省级站 省辖市站 县(区)站
分析天平1/万 3--5 3--5 3--5 2--4
分析天平1/10万 1--2 1--2 1--2 1
72型分光光度计 3--5 3--5 3--5 2
pH电位计 2 2 2 2
极谱仪 2 2 2 2
气相色谱仪 3--5 3--5 3--5 2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2 2 1
红外分光光度计 2 2 2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 2 2 1
萤光分光光度计 2 1 1 --
X萤光光度计 1 1 -- --
液相色谱仪 2 1 1 --
色质谱联用仪 1 1 -- --
光栅仪(1--4米) 1 1 1 --
BOD5 测定仪 2 1 1 1
TOC测定仪 1 1 1 1
自动电位滴定仪 2 2 2 2
声级计 6 6 8--10 4
大型采样器 此类设备各站自行确定数量,经当地环保局同意后可装备。
水质采样器 总站 省辖市站
烟道采样器 总站 省辖市站
飘尘采样器 总站 省辖市站
显微镜(普通) 总站 省辖市站
显微镜(高倍) 总站 省辖市站
电冰箱 总站
监测车 自定 自定 1--3
采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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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一百零四
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已被明令废止的二十三件法规,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三百五十九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财贸法规的
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一百零四件)
附件二:已明令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二十三件)
附件三:自行失效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三百五十九件)

附件一
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104件)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 1958年6月25 1963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 日发布 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有新规定。
项规定
2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 1959年5月20 1963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 日发布 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有新规定。
项补充规定
3 国务院关于改进农村 1959年5月26 1966年10月1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人民公社工商税办法的 日 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办企业试行按比
意见 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有新规定。
4 国务院关于酒精降价 1959年6月17 1972年3月30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税条
减税问题的通知 日 例》(草案)有新规定。
5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 1961年11月17 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 日 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程(草案)的通知” 和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
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 工作规则》有新规定。
工作规程(草案)
6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 1962年4月10 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
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 日发布 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有新规定。
规定
7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 1962年4月11 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
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对 日 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
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织征 定》有新规定。
收所得税问题的报告的

附:财政部等部门关于
对城乡手工业合作
组织征收所得税问
题的报告

8 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 1962年11月24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
例 日国务院全体会 职权条例》有新规定。
议第122次会议
通过,1963年1
月3日国务院发布
9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 1963年4月13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 发布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办法的试行规定 规定。
10 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 1963年7月19日 1981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
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 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有新
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 规定。

1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1963年12月9日 1965年2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于差旅费、会议费和小 于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和1984年
单位伙食补贴等三个规定 11月7日《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小单位伙食
的通知 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的通知》有新规
附:财政部关于差旅费、 定。
会议费和小单位伙食
补贴等三个规定
12 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 1963年12月16日 1979年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基本建
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 设拨款暂行条例》有新规定。
几项规定
13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2月20日 1980年5月2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 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定的通知 旅费开支的规定》和1978年3月9日财政
附:财政部关于差旅费、 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
会议费开支的规定 费开支的规定(试行)》有新规定。
1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3月22日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基本建设拨
度的报告的通知 款暂行条例》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
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
报告

15 国务院关于恢复对华 1965年4月26日 1978年外贸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的
侨、港澳同胞和入境旅客 《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携带和邮递进口的钟、 征收进口税办法》的通知和1983年海关总
表、自行车原来征税办法 署《海关对回国探新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
的通知 品的管理规定》有新规定。
16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7月3日 此通知发布不久,“文革”开始,此后
农业税报表问题的报告的 一直未按此办法执行,现按1983年10月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单独上报农业税征
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报 收结算表的通知》执行。
表问题的报告
1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8月15日 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
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征收 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有新规
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财政部关于修订农村
社队工商税征收办法
的报告
18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 1965年11月30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
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草 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业成本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案)
19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6年10月4 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 日 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
所办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 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有新规定。
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的

附: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人
民公社、生产队所办
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
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


附件一·(续一)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20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贸易 1967年5月9日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
外汇分成办法的通知 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有新规定
21 国务院关于外贸进出口 1967年6月15日 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
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停 计委、外贸部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改
征并入外贸利润交库问题 革海关体制的报告》有新规定。
的批复
2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0年4月13日 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的报 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有新规定。
告的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下放工商
税收管理权的报告
23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中 1970年6月11日 1972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基建 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有新规定。
拨款工作、改革建设银行
机构的报告的通知
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加强基建拨款
工作、改革建设银行
机构的报告
2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外 1972年3月29日 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 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修订
修订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 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有新规
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定。
附:财政部、外交部、国
务院办公室关于修订
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
准的请示报告

25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2年3月3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 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
报告的通知 告的通知》有新规定。
附:一、财政部关于扩大
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
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税条例(草案)
26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 1978年8月5日 1984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
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 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国家预算内
作的报告的通知 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
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 规定》有新规定。
款管理工作的报告
2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0月13日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转中国银行
修订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 关于要求批准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请示报
报告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告》有新规定。
的通知
附:一、财政部关于修订
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
报告
二、短期外汇贷款办

28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1月25日 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 布的《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基金办法的
规定的通知 》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
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29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2月2日 工商税部分,被1981年1月31日国务院
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 发布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
报告的通知 负担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代替;所
附: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 得税部分被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
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
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代
替;农业税部分,被1983年8月18日国务
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农
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代替。

30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 1979年7月13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办法的通知
附:(1)关于试行“收
支挂钩、全额分成、
比例包干、三年不
变”财政管理办法的
若干规定
(2)关于试行“划
分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
规定
31 国务院批转轻工部、财 1979年11月13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政部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食糖税率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
食糖税率的报告
32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 1980年2月1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附:关于实行“划分收
支、分级包干”财政
管理体制的规定
33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0年8月26日 1983年8月1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 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
情况报告的通知 》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
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
报告
3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0年12月3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
的规定的通知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附: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 定。
工商税收的规定

附件一·(续二)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35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 1981年1月30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干规定 规定。
36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1年8月1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 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有新规定。
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
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机关、团体等单
位所属宾馆、饭店、
招待所征税的规定
3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1年8月12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
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
补充规定有新规定。
附: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
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
处理的规定
38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 1982年3月18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 发布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充规定 规定
39 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 1982年12月4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理体制的通知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40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3年4月24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 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 告的通知》有新规定。
行办法》的通知
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
试行办法

4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1983年9月3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 规定。
得税税率的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
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
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

4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3年10月29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 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工商税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
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


附件一·(续三)

金 融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43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 1959年12月22日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2月27日关
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出 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
纳计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
代替。
44 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 1960年1月4日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10月28日发布
行《关于信贷管理体制问 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1986年1
题的报告》的通知 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 暂行条例》代替
贷管理体制问题的报

45 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财 1960年1月14日 已被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
政计划工作的决定 发布 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
划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46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1962年5月28日 已被1985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
劳动部、财政部、人民银 金暂行管理办法》代替。
行关于控制中央直属单位
工资基金计划的情况和意
见的报告的通知
47 个人、侨汇业、外国单 1965年12月19日 已被198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位申请非贸易外汇审批办 国务院批准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代替。

48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 1965年3月23日 已被1984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改革计划管理和贷款制度 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务院
的请示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 1972年6月9日 已被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工
金管理的通知 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代替。

50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 1982年7月14日 已被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 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
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51 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 1953年7月9日 已被1981农银社字62号《中国农业银行
款的指示 关于社队贷款的若干规定》、1983年2月5
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
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1984
年5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几个农村
信贷政策问题的通知》代替。
52 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 1956年7月7日 已被1984年农银信字311号《中国农业银
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 行关于加强农村存款工作的通知》、
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 [1983]中办发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命令现象的指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
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
结算中借机扣款的报告>》、[1984]人行
银发字42号《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
行规定》、[1981]国发45号《国务院批转中
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
管理的报告》代替。

附件一·(续四)

商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53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 1957年8月17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
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 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 代替。
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54 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 1957年10月14 已被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
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 日 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劳人护[1984]27号
《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代替。
55 国务院关于改进城市、 1957年10月25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工矿区猪肉供应的规定 日发布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56 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 1957年12月23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
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 日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代替。
57 国务院关于农副产品、 1958年11月19 已被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国五空字33号
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 日发布 《国务院批转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
品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告的通知》代替。
5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8年12月29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51号《国务院批
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供应 日 转商业部关于九个城市蔬菜座谈会纪要的
工作的指示 》代替。
5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59年2月12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国务院批
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 日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的通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发[1984]96号
附: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
法的报告 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0 国务院关于将商业部系 1959年5月26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国务院批
统二级批发站立即收归省 日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商业厅领导的通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1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 1961年4月4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购价格的通知 日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62 国务院关于提高油脂油 1961年4月4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料统购和统销价格的通知 日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63 国务院关于商业部系统 1962年5月5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82号《国务院批
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 日发布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的决定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4 国务院关于收购农副产 1962年5月31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3]33号《国务院批
品奖售办法的几项通知 转国家计委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的
》和国务院国发[1984]96号《国务院
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的
》两个文件代替。
65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3年1月22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13号《国务院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 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
委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 议纪要的通知》代替。
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

附:商业部党组、对外贸
易部党组、民族事务
委员会党组关于第五
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
情况的报告
66 国务院关于收购籽棉和 1963年8月15日 已被国家经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经
皮棉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 农[1984]721号《关于搞好棉花加工问题
的通知》代替。

67 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 1963年8月22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59号《国务院批
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
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8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镇居 1964年4月7日 已被国务院(65)国粮字245号《关于
民食油供应定量的通知 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通
知》代替。
6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全 1964年6月26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2]25号《国务院批
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改 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抓好小商品中
进三类日用工业品经营方 小农具生产和供应的意见的通知》代替。
针和流通形式的意见的通

附:商业部、全国手工业
合作总社关于改进三
类日用工业品经营方
针和流通形式的意见
70 国务院关于提高非农业 1964年11月3日 已被国务院(65)国粮字245号《国务
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 院关于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
的通知》代替。
71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全 1965年5月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3]33号《国务院批
国供销合作总社麻类生产 转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的通知》代替。
附:麻类生产座谈会纪要
72 国务院批转粮食部、总 1965年6月1日 已被粮食部、总后勤部(79)粮储字第
后勤部修订的《军用战备 96号《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代替。
粮、油、马草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附:军用战备粮、油、马
草管理暂行办法
73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5年9月21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16号《国务院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 批转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周
于废旧物资工作情况的报 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的请示报告》代
告的通知 替。
附: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
于废旧物资工作情况
的报告

附件一·(续五)

商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74 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 1965年12月17日 已被商业部、财政部(84)商财联字第
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 43号《关于改革各级供销社财务管理制度
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的 的联合通知》和商业部(84)商财字第44
号《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
附: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 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代替。
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
理体制的报告
75 国务院关于调整侨汇粮 1966年3月30日 已被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
食供应标准的通知 务办公室(78)商特联字第56号(78)银
外字第166号(78)侨内字第67号《关于侨
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代替。
76 国务院关于稳定农民粮 1968年1月27日 已被中共中央中发[1971]50号《关于继
食负担一定三年政策在一 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代
九六八年继续延用一年的 替。

77 国务院转发全国供销合 1970年3月31日 已被石化部、铁道部、交通部、供销合
作总社军代表关于改革化 作总社(77)供销农联字235号《关于颁
肥、农药分配体制问题的 发新建十八个大化肥厂产品分配、收购、
报告的通知 运输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供销合作总社
附:供销合作总社军代表 (77)供销农字第341号《关于印送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农药 领导同志审批的关于调整化肥、农药采购
分配体制问题的报告 供应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影印件的函》代替。
78 国务院转发农林部、卫 1971年3月23日 已被农牧渔业部、卫生部一九八二年六
生部、商业部关于安全使 月五日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代
用农药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替。
附:农林部、卫生部、商
业部关于安全使用农
药问题的报告

7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2年5月2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13号《国务院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 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
供应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议纪要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少数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
情况的报告
80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3年6月1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16号《国务院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和 批转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周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的请示报告》代
附:商业部关于废旧物资 替。
回收利用情况和意见
的报告
81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认 1973年10月8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3]177号《国务
真执行棉纱棉布及主重针棉 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全国临时免收布票和
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意见的 明年不发布票的请示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棉
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
统购统销政策的意见
82 国务院关于棉花生产几项 1978年4月4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3]51号《国务院
政策规定的通知 批转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
九八二年化肥分配问题的请示通知》代
替。
83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8年9月9日 已被国务院[1985]98号《国务院批转商
北方秋菜收运供应工作会 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做好
议的汇报提纲的通知 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北方秋菜
收运供应工作会议的
汇报提纲

84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 1978年12月25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9]230号《国务
家物价总局关于友谊商店 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总局
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实 关于涉外价格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告的 代替。

附:商业部、国家物价总
局关于友谊商店供应
外宾粮油、副食品实
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

85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9年10月17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96号
当前商业工作几点意见的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
报告的通知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务
附:商业部关于当前商业 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
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
的通知》代替。
86 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 1981年4曰24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75号《关于调
作的通知 整茶叶购销政策和改革流通体制意见的报
告的通知》代替。
8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定 1981年9月18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146号《关于加
购基数的单位和个人交售 强棉花产销综合平衡的通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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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科技部高新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等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建便函[2012]105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在25个城市开展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并在6个城市开展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验收内容和形式

主要针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各项目标,逐一考核评估实施效果。采取实地核查与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四部委将于12月中下旬组成验收组分赴试点城市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组由四部委和相关专家组成。

二、 验收依据

(一)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各试点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实施方案;

(二)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

(三)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

(四)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

(五)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

(六) 《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科办函高[2011]322号);

(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

三、 材料准备

请按照批复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和试点城市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附件),编写试点城市验收总结报告,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总结报告一式十二份及电子版一份(WORD版光盘)寄送至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

四、 验收时间

拟于2012年12月中下旬开展实地核查方式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建司 沈瑞钢 010-68552977

科技部高新司 李宏刚 010-5888153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 陈春梅 010-68205629

发改委产业协调司 吴卫 010-68202584

电动汽车项目办 甄子健 010-88374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9号楼科技部高技术中心,邮编:100044

附件:试点城市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科技部高新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 国家发展改革产业协调司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试点城市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供参考)

 试点总体情况
    示范推广目标总体完成情况;对当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产业发展带动情况;试点工作社会公众宣传情况;对推动地方节能减排效果及对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组织实施情况
    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设立、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及工作成效等情况。
 配套设施情况
    示范运行服务保障体系运行情况;地方数据信息平台和运行监控中心运行情况;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
 政策措施情况
    地方鼓励性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商业化示范运行激励措施;示范运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机制。
 产品示范运行情况
    示范推广车辆的数量、应用领域和车辆类别,运行及安全管理等情况。
 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探索创新商业化示范推广情况。
 资金管理情况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后续工作
    对后续推动地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方案。
 总结和建议
   对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有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建议等。
 其他

附1:年度示范运行车辆信息统计表
附2:基础设施信息统计表
附3:财政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表



    附1:
年度示范运行车辆信息统计表

编制单位(__________市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编制日期:
序号  牌照号 车型 生产厂家 投入运行时间(月) 截止2012年11月底累积行驶里程
(公里) 运营单位 电机
生产厂家 电池
生产厂家 是否安装车载监控终端 累积车用能源消耗量 累积动力系统故障次数 是否完成清算
汽油L 柴油L 天然气Nm3 电kWh 氢气kg




















备注:1. 请分年度填写。
    2. 2010年3月底之前为2009年度,2010年4月初至2011年3月底为2010年度,2011年4月初至2012年3月底为2011年度,2012年4月初至2012年11月底为2012年度情况。


   附2:
    基础设施建设统计信息统计表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基础设施类型 建成数量(个) 投资
(万元) 累计充换电量(KWh)(或加氢公斤数) 累计服务车次
(万车次) 服务车辆类型
充电站
换电站
充电桩
加氢站
    
    
    附3:
财政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市级及以下财政
安排数 实际使用数 安排数 实际使用数 安排数 实际使用数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度            
2012年度            
备注:1. 2010年3月底之前为2009年度,2010年4月初至2011年3月底为2010年度,2011年4月初至2012年3月底为2011年度,2012年4月初至2012年11月底为2012年度。
    2. 直辖市只填“中央财政”和“市级及以下财政”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