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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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四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调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岗位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六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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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5〕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接待工作是市委、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推进地区之间合作与交流,市委、政府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办公厅和市纪委的意见后,修订了《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9日


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接待工作是市委、政府全局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发挥好接待工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经济发展,推进地区之间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作用,规范接待工作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及相应级别的离退休人员;
(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地级以上领导及相应级别的离退休人员;
(三)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系统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地市级领导及各办公厅(室)的正、副秘书长及正、副主任;
(五)外省、区、市省级领导以及地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
(六)应我市五大班子邀请来市考察、投资、洽谈业务的国内外来宾;
(七)因公务往来的友好旗、县处级领导;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
司地级及以上领导安排套间,县处级及以下安排标准间,重要宾客安排在
高档宾馆,一般客人安排在中档宾馆、酒店。
上级来我市检查工作人员的住宿费,按财政报销标准结算,不足部分由市接待办补贴;其他考察、观光、经贸团组及个人根据客人要求安排住宿,房费按接待办打折办法全部自理,特殊情况按领导指示办理。减免房费须经各大班子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主任或接待办主任同意并签单后办理。
来宾房间要提前摆放水果,总套、套间及重要客人房间要摆放鲜花和欢迎卡。
(二)宴请及用餐
1、来宾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工作三天以上可视情况安排迎、送两次宴请,其余时间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上烟酒;如涉及几大机关,由一个机关为主,其他机关参加宴请,不搞重复宴请和个别宴请;宴会使用内蒙古或乌海地产酒水、饮料,宴请不摆放香烟。宴请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
2、接待人员要了解领导、来宾的饮食习惯,建立客史档案,及时通报酒店,审核菜单,因人而宜,原则上以点菜为主,同一批客人不上重复菜品,以地方风味为主,安排适当的菜品、酒水。保证卫生、安全、节俭、舒适,做到合理安排,服务周到、热情。
3、宴请及用餐:
①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宴请标准每人每餐10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20元;
②司地级领导宴请标准每人每餐6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③县处级及以下宴请标准每人每餐5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80元;
④应邀来我市投资考察的投资人士、外宾及港、澳、台人士,宴请标准每人每餐6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0%。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席。参加宴会领导的随行人员一般安排工作餐,市领导的司机如因工作需要就餐,发给工作餐证,每人每餐15—20元。
5、接待地点原则上由接待办安排,用餐地点安排在驻地或定点接待宾馆、饭店。
6、改进就餐制度,提倡就餐形式多样化,根据不同情况可安排共餐、分餐、自助餐及点菜等多种形式,饭菜以地方风味为主,突出民族特色。
7、要加强接待基地建设,加强对接待点的培训、勾通协调、指导,要求承担接待任务的宾馆、酒店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饭菜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8、严格接待程序和审批手续,接待办凭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主任签发的接待通知单安排接待。特殊情况两日内补送通知单。未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主任、接待办主任同意而自行安排接待的,接待办一律不予结算。
三、接待礼仪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各部、委、办、局及外省市区省部级重要来宾按照领导指示到指定地点迎送,以民族礼仪举行迎送仪式(敬献哈达、献歌、敬酒)。地司级领导原则上在市区入市路口或下榻地点迎送。
(二)区内领导及来市公务人员,不安排民族礼仪服务。
(三)唱歌、敬酒等礼仪服务人员,要确保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参加人数视情况确定。
四、接待礼品管理
(一)根据需要采取集中采购的办法采购礼品、纪念品,礼品、纪念品要注重体现地区特点,突出纪念意义和宣传意义。
(二)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经办人须填写“乌海市接待办物品提取单”,经各大班子秘书长、分管秘书长、主任签批同意后,方可提取礼品,特殊情况两日内补送提取单。
五、宾客通报制度
(一)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由负责接待的办公厅(室)尽快制定出《客情通报》,经领导同意后,一式二份印送其它几个班子办公厅(室)和市接待办。
《客情通报》的内容包括来宾名单、在乌海活动日程安排、住地安排、随行工作人员和负责接待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
(二)市委各部门、群团组织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单位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内容包括来宾名单、活动日程安排、住地、负责接待的有关人员联系方式等。
(三)市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以《客情通报》通报其它几个班子办公厅。
六、其他事项
(一)各大班子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接待范围。
(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友邻地区的领导到对口单位和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或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接待。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领导同志来我市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接待办可按照秘书长、分管秘书长的通知,安排一次宴请。
(三)接待办要严格执行接待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和接待手续,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每月向各大班子报告接待费开支情况。




法的价值归宿

检察日报2000年01月14日
  说到人,人们就会问,是什么意义上的人。在这里,我所说的人,
是指拥有自然生命的个体的人,即自然人。做为自然人的人,在法中
究竟有何意义,常常为人们甚至为学者们所忽略。在法理学家那里,
人似乎只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等;在民法学家那里,
人也不过是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等;在刑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犯罪人、被害人;
在诉讼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诉讼第
三人,证人、鉴定人,等等,都忘记了那创制法并运用法来服务于人
本身的大写的人。而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正是做为法的主体的人。
没有人,就不可能有以人为中心与归宿的法的价值。
  人,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法律视野中的人也是具体与抽象
的统一。因为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都总是由特定时期、特定条
件下的特定的人创造,并由特定的人来实施的,其目的也在于要为特
定的人在特定的时空上提供一个具体的行为准则。法律视野中的人也
是抽象的人。创制法律的人是人的整体,人的总称,法的产生与存在
都不是某个人的杰作或伪作,而是人作为整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
现的历史现象,它还将伴随人的发展而发展,甚至消亡。法的价值所
关注的,是具体的人与抽象的人的统一,只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方面,
都是对于法律中人的地位的误解与歧见。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由于阶级社会的剥削与压迫,人
的主体性失落了,这实际上是法律的实然与应然的冲突,也是人类社
会发展的悲剧。也许是由于剥削阶级压迫的影响,以至于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以后,许多人还在历史的阴影中,忽略了对于法律中人的地
位的理性审视,错误地认为强调人的主体性是剥削阶级的主张,殊不
知那恰恰是剥削阶级口口声声要实现而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的主张。人
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学说,也是马克思主义与剥削阶级学说
的重要区别之所在,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很长的时间都被人们遗忘了。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
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
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摒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
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
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