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和秘鲁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49:35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和秘鲁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秘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和秘鲁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1月2日 生效日期1971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根据国与国之间在法律上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和平共处以及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在短期内互派大使。
  为此,两国政府商定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国政府承认秘鲁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海里范围以内的海域的主权。
  秘鲁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秘鲁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协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驻加拿大渥太华的特命全权大使通过换文的方式予以完成。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国务院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一、会计是管理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工具。社会主义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做好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是会计人员的光荣任务。为了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二、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原则上也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注解:本条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会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会计人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要尊重他们的劳动,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四、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刻苦钻研财务会计业务,做到又红又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五、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不断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要通过财务会计工作,正确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管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六、会计人员的职责: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七、会计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工作权限
九、国家为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赋予他们下列工作权限:
1.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2.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3.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十、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本单位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反映有关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要认真地及时地调查处理。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由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负责。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党纪国法制裁。

第四章 总会计师
十一、企业要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并协助厂长组织领导企业建立、健全经济核算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果,全面实现多快好省。
十二、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1.参与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组织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各级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挖掘增产节约潜力。
4.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十三、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1.参加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2.企业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应由总会计师签署;企业的生产、技措、基建等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应由总会计师会签。
3.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不讲求经济效果,不执行计划、经济合同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应报告厂长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第五章 技术职称(注解:本章改按1986年2曰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四、凡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具有下列条件的会计人员,分别授予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的技术职称。
总会计师:具有较高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能够组织和领导一个大、中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并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
会计师:具有较高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能够组织一般经济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人员。
助理会计师: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务会计业务,能够独立担负主要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员:具有一般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能担负一般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的技术工资等级,由国家劳动总局会同财政部比照工程技术人员的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总会计师由所在单位提名,报上级机关批准授予,并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备案。会计师由所在单位提名,报上级机关批准授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所在单位评定授予。

第六章 任免奖惩
十六、会计人员必须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动。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须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同意。会计主管人员一律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免。(注解:本条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
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其中表现突出或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会计人员,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会计等荣誉称号。
十八、会计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会计人员执法犯法,犯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十九、本条例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财务人员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
二十、本条例实施中的问题,由财政部统一解释。


水权问题初探

赵华艳


内容摘要:
水权系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特权”,水权具有权能的可分离性,因而水权具有流转的可能。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我国目前立法很不完善,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经验,采用水权银行的形式。
关键词:水权 水权转让 水权银行
一、水权的概念、特征
何谓水权?目前民法、环境资源法学者之间尚未形成共识,甚至存在重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 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姜文来和水利部部长汪恕诚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崔建远教授和裴丽萍持这种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概念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束,即同第一种观点;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水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在内,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二是认为水权应是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理由在于“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的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可见争议的焦点是水权是否包含水资源所有权。笔者认为,水权是以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权利束或权利簇),从民法的 角度看,水权包括权利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水权这一概念的:一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二是仅指水资源的用益权,它是从水资源所有权若干权能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 系一种他物权。之所以称之为“新型的准用益物权”,是因为它具有与传统用益物权相同的法律属性,与土地、房屋等一样,都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水权与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矿业权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不尽相同,属于一种类似于上述用益物权的新型准用益物权。
笔者认为水权的最大特征就是水权权能的可分离性。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权能可以分离。我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此可见,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其所有权的代表人是国务院。国务院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时,往往将水资源的经营、使用权授权给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本身也不是水资源的使用者,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给最终使用者,水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通常是不一致的,水权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权能出现分离。正是由于水资源权能的可分离性,才给水资源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的确立,为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水权流转机制和水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和法律基础,这类似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符合今日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正在经历着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利用权为中心的转变,对物(包括自然资源)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而使物的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这种发展趋势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
二、水权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这里的水流即是指水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其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这一规定并未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者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该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该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水法》第55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这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然而,国务院制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6条作出这样的规定,即: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第30条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由此可见,尽管新《水法》关于取水权的规定,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但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取水权制度,而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却明确禁止水权流转和水权交易,水权流转的二级市场的建立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健全和完善,这也是目前许多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水权转让(transfer of water rights),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水权(water rights)脱离水权人而归他人享有的现象。此处所谓事由,可以是行政行为,例如征购、征用等;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水权便转归乙公司享有;还可以是法律行为,其中大量的应是水权转让合同。我国舆论呼唤的水权转让,指的是基于转让合同而发生的水权转让。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建议
水权制度就是指围绕水权的配置、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所安排设计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因此,水权制度的长远影响将不仅仅是水权制度本身。它将改变我们对水资源的认识,改变我国的水资源配置和管理方式,改变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体制,改变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改变对节约用水的认识。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
在中国水权转让应实行公示登记制度,无论是获得水权还是丧失水权,都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用水许可证登记,既保护了水权拥有者的用水权利,也保证了水权的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在交易方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交易模式,将水权划分为不同的股份,通过水权市场或水权银行进行交易。通过水权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利用现有的市场交易模式,如证券交易市场、黄金交易市场,固定资产交易市场等,组建水市场。甚至有可能就在现有的市场基础上,增加交易品种完成水权交易。通过成立水权银行进行水权的重新配置有独特的优势,即有利于政府调控。水权交易的主体将节余的水权股份存入银行,银行再将这部分水权股份按照市场的需求,发放给水权股份的需求者,实现水权的再次分配。这期间,政府可根据水的供需情况进行适时调节,如水的供给量减少,政府可指导银行减少水权股份的发放,反之亦然。政府对银行的指导可以利用“利率”杠杆来调节。考虑到节余水权存入银行与贷出银行不应是无偿的,应该有收益与付出,即对价。同时也考虑到水权银行作为经营企业需要经营利润。政府可以设置一个“水权利率”,让节余水权股份存入银行产生“存水利息”,让这部分水权股份贷出银行收取“贷水利息”,两者的差额产生水权利润。国家还可以将这部分水权利润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纳入国家水资源建设与保护资金,以弥补这方面资金的不足,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另外,节余水权股份的持有者还可以通过水权银行委托发放水权股份,可以指定需求对象,也可以不指定需求对象,水权银行作为中间人,只收取服务费用。而服务费率,政府也可以通过调节进行指导。所以说,水权银行作为一种新形式,应该引起中国水权交易的重视。
四、结束语
总之,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应对水资源紧缺日益严重的形势,必须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以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法律和制度是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因此,为了建立水权和水市场制度,就必须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J].中国法学,2001,(2):90-99.
[2]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0.
[3]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编.水权与水市场:资料选编之二[Z].2001.13,6.7.
[4]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5] 崔建远.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 比较法研究, 2002,(4): 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