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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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199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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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扬府发〔2007〕44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古运河沿线市场搬迁步伐,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促进广陵区商贸物流中心产业集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
一、产权单位商业用房租金补贴:对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的原工业品市场产权单位,市政府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其商业用房租金收益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经审计部门审计的2006年实际商业用房租金收益总额为基数,分3年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补贴4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对迁入新市场后商户承租总面积小于原承租总面积的市场产权单位,按比例扣减补贴。
二、工商管理费用减免: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第一年减免工商个体户管理费的50%,第二年减免20%。在原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持下岗再就业证明且未到期的,迁入新市场后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1、国税方面: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其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申请、经国税部门审核后,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可不征税。对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的商户,因经营不善当月连续停(歇)业满15日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减半征收当月应纳税款;当月连续停(歇)业满30日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当月应纳税款。对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原工业品市场商户,国税部门在新市场内现场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2、地税方面:原工业品市场商户自2007年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时起,2年内免征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水、电、气价格优惠: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其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动力用电价格按照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并轨。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乔铁军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还包括其他虚拟物品,如游戏开发商初期设定的承载一定游戏功能但是不归玩家拥有和支配的,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堡垒(可以起到防御功能)、拍卖行(玩家都可以在此进行游戏内物品的买卖)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在游戏中获得。在大部分网络游戏平台中,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用户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用户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缴获。所以,玩家们可以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自己所欲取得的虚拟物品。

  直接向运营商购买。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

  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

  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而这也是诱发相关纠纷的最多见原因。

  在拍卖网站上购买。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2.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①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②可再现性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财产,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排除使用价值转移的情形),不可重新出现。但是,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如电脑死机)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③合法性

  这一特征之所以区别于传统(形态)财产主要在于强调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非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对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所以,那些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虚拟财产,比如通过使用“私服”、“外挂”。、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财产属性等手段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它们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合法的财产,这也体现了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顽症以维护虚拟世界之公平秩序的法律价值。

  此外,单就娱乐本身而言,我们认为也完全可以成为获得财产的一个合法方式。比如购实彩票应成为市民的娱乐活动,一旦中奖,奖金便是其合法所得。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借“游戏不是劳动,而是娱乐”的论调以否定虚拟财产的获得,显然是缺乏填密逻辑的。

  ④期限性

  期限性这一特点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这也是理论和实务中都最易引起争议之处。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否则便荡然无存。作为自主经营的SIP 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网络游戏必定随着ISP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否则,会给ISP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游戏中虚拟财产往往数额巨大,勉强维继经营某些衰落的游戏,ISP将无利可图甚至不堪重负,尤其是当ISP经营不景气而被申请破产时,面临对玩家巨大的损失赔偿,无疑会给新兴的网络游戏产业成长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⑤易变性

  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游戏玩家所控制的帐号(DI)项下,该DI所记载的虚拟财产等是一系列可变的动态参数。功相关的参数(正面)提高后所产出的虚拟财产能给玩家带来更多的乐趣和刺激,这也是虚拟财产交易活跃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