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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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地(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改革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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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闻喜县旭明商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山西瑞德顺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南京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江北直营店

安徽省:

5. 蒙城县永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6. 名声(长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靖县金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漳州市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漳州市伟业汽车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 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安福县凯盛汽贸有限公司

12. 峡江县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泰和卿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4. 进贤县顺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15.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

16. 泰安荣舜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7. 襄阳市阳光美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18. 南充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9. 宾川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云南溢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21. 宝鸡市宝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甘肃省:

22. 庆阳新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芜湖恒远汽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

3. 福州市鑫泓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深圳市华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黑龙江省:

1. 哈尔滨市蒋家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新沂市鑫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上虞市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 武义龙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江山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安徽龙泉商务有限公司

7. 界首市广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8. 乐陵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信阳市兄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湖北省:

10. 利川市心语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

11. 四川大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12. 杨凌青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大荔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京柔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2. 鞍山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本溪市明山区保全汽车服务中心

4. 辽阳京工环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7. 滨州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山东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三门峡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襄阳东方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荆州市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孝感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河源市港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璧山县高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驰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忠县金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7. 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

18. 梁平县万隆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9. 巫山县嘉程商贸有限公司

20. 奉节县车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1. 文山市鑫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3. 汉中汉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4. 新疆天汇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承德堃德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苏州市驰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阜阳市金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抚州市腾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5. 济源成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濮阳市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包头市欧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赤峰市利丰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朝阳吉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泗阳恒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5. 漳浦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6. 赣州华宏北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山东省:

7. 海阳市海嘉汽车城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新郑市天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武汉恒信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0. 岳阳华阳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常德双星星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2. 东莞新世达汽车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威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内江利恒孚车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

15. 贵州佰润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波士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天津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

3. 河北跨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上海市:

5. 上海冠松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上海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

浙江省:

7. 舟山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8. 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江西省:

9. 景德镇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山东省:

10. 潍坊鹏龙金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1. 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2. 武汉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

14. 海南兆方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海南华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6. 四川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17. 乐山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8. 云南中凯虹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9. 甘肃鹏龙金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北京金宝名车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进口TIFFANY(蒂芙尼)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邢台欣迪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杭州东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江西广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5. 兴国县风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 石城县宏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8. 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

9. 瑞金市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 龙南县金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井冈山市小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遂川县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安福福顺农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4. 萍乡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寻乌县裕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6. 烟台市金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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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


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结合广播电视系统专业技术工种特点和广东、海南、福建、湖南、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八省(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放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长年顶岗的临时工、补差工;高山、海岛艰苦台站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试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防护的人员。
二、发放、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本暂行规定所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限于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其他通用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可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一些需要特殊防护的工作岗位,对其作业人员必须发放特殊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工作要求配备齐全,保证质量,不得发放其他代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由各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购买、发放和使用制度。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安全技术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购买、发放、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仓库不予入库,使用单位可以拒绝领用;对于违反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从事两个以上工种作业的人员,按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兼做其他工种作业而又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借用,用后收回。
(五)电视剧制作人员和经常深入现场从事勘测、调试、维修等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同工种标准执行。没有同工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必要的防雨、防署等防护用品。专职的农村记者,可放发必要的防雨、防署等防护用品。
(六)调动工作的职工,一般应在调动之前将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交回原工作单位;临时(季节)工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借用,用后收回。
三、其他
(一)劳动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服装的面料,除高空、明火作业和防静电、防酸等工种外,原则上要使用纯棉、涤棉、中长、维棉、人造棉等面料,不能使用毛涤纶等含毛纺织品。
(三)各省(区)广播电视厅(局)和部无线电台管理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司备案。
(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暂行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