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45:41   浏览:9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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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市区建筑废土管理,确保市区环境优美整洁,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政府颁布的《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告》(第一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建筑废土(建筑土头、民房修缮渣土),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内倾倒。
对数量较大的(10立方米以上),应先到监察大队办理倾倒有关手续。违者,分别课予以下罚款:
1、土堆每立方米罚款40元;
2、板车、手推车每车罚款50元;
3、翻斗车每车罚款100元;
4、汽车每车罚款150元。
第二条 凡是从事运载建筑废土的各种车辆(含人力板车)均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审查,符合保洁标准者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承担运输建筑废土的业务,违者分别课予以下罚款:
1、手推车、翻斗车每车次罚款5元;
2、人力板车每车次罚款10元;
3、1-3吨汽车每车次罚款30元;
4、4-5吨汽车每车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须在市区主干道、次干道或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建筑土头者,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范围、时间堆放、清运、保洁,违者课予每立方米60元罚款。
第四条 建筑工地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告》(第一号)处理。
第五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建筑土头的销售业务,违者课予每立方米25元罚款。
第六条 凡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新建、翻建、扩建,领取建筑许可证后要与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签定文明施工责任书,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方可施工。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论何时进行开工建设,均应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十五天内按照红线砌筑围墙(墙高2米-2.5米),否则该用地被他人倾倒垃圾、土头或杂草丛生而影响市容及环境卫生的,视为无主管理之旷地,由城建管理监察部门派
员实施管理,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分别给予查处。
第九条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建筑废弃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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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据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反映:美国今年10月8日出版的《新闻周刊》,刊登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处决刑事罪犯的现场照片,并根据“大赦国际”的“报告”,撰文诬蔑我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为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是“侵犯基本人权”。在此之前,国外及港台反动报刊也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执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张贴处决犯人的布告,进行造谣诬蔑。鉴此,为防止给国外和港台的反动报刊宣传提供口实,今后各地处决犯人时,务必十分注意遵守下列各点:
1.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
2.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拍摄的照片,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外传。如果传播出去,为反动宣传所利用,必须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4.处决罪犯的布告应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张贴,不要不择场合地到处张贴。
5.集中处决犯人的消息、数字和执行死刑的图片,不能上宣传栏、报刊、广播、电视。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宣传,主要应通过揭露犯罪分子的罪恶,反映群众的严正要求,大力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正义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用富有说服力的事实,宣传这一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教育挽救失足者、争取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等方面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国内反革命案件,一般不要见报。报道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时,也不宜渲染其政治色彩。


关于颁布《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加强对违章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反《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和《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细则予以处罚。
第三条 违章建筑、违章工程管线,影响城市规划、市容观瞻、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以及影响相邻单位生产、工作和居民生活,又无法消除影响的,应立即或在限期内拆除。对各方面没有影响或虽有影响,但经有关部门同意采取措施后能消除影响的违章建筑、违章工程管线,属于单
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属于个人的,对个人处以罚款(罚款标准见附表)。
在现有道路内的违章建筑,按道路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施工图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未按规划管理要求施工的,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规划要求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施工许可证,一律无效。
第六条 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违章建设检查处理工作。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章建设的检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和部队的工程现场(涉及重要军事机密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查施工执照及相应图纸时,应持市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发的《检查证》。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接受检查。检查中发现违章的,
由规划管理部门签发《制止违章通知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制止违章通知书》后,应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规划管理部门经调查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并签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制止违章通知书》应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协同处理: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开户银行不予拔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检查、处理违章建筑、违章工程管线工作中,对不如实提供情况,阻挠、干扰检查及处理工作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按屡次违章的标准处以罚款。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违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收到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应认真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又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所
在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违章罚款,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或税后利润留成中列支,行政和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对个人罚款,一律由个人支付,单位不准报销。
第十一条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规划要求核发施工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罚 款 标 准
对单位或个人违章建设罚款标准(一)
情节及罚款数额

违章项目 初 次 再 次 屡 次
建 筑 4—8元/平方米 12—20元/平方米 24—40元/平方米
工程造价的 工程造价的 工程造价的
工程管线 0.8% 0.8—2.4% 2.4—4%
对违章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罚款标准(二)
违章建设项目 情节及罚款数额

建 筑 工 程 管 线 初 次 再 次 屡 次
300平方米以内 1公里以内 8元 16元 本人0.8月工资
301—1000平方米 1.1—2公里 16元 32元 本人1.5月工资
1001—2000平方米 2.1—3公里 24元 48元 本人2.5月工资
2001—2000平方米 3.1—4公里 32元 64元 本人3.0月工资
3001—5000平方米 4.1—5公里 40元 82元 本人4.0月工资
5000平方米以上 5公里以上 48元 96元 本人5.0月工资

注:表中初次、再次、屡次以该单位(或个人)违章累计次数计算。



198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