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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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 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 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七条 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八条 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十条 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三条 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四条 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
入院老人领取抚恤金的,从抚恤金中向院缴交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基建、设备费、管理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乡(镇)、街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院的建设,搞好卫生,绿化环境。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场地、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搞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村办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198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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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7〕109号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的生活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工作。
  第三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业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老年居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的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信息的交换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信息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承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具体业务经办。
  第四条 “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可以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其他城镇老年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一)2003年7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30年或连续满15年;
  (四)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
  第五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城镇老年居民所在区财政承担,其中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由市财政补贴50%。
  第七条 申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发放《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
  第八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员凭《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领取。
  持有《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的人员,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的
  注销手续,停止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九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对已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故意骗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收回《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并追回已领取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可会同市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办发〔2004〕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中宣部、卫生部、总政治部等在京联合举行了“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和“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一场大规模的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正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医疗卫生战线逐步展开。

李素芝同志1970年12月入伍,1971年10月入党,1976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主动申请到西藏工作,历任边防团军医、西藏军区总医院外科副主任、主任、副院长,现任西藏军区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少将军衔,博士生导师。28年来,李素芝同志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边疆军民的真挚情怀,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刻苦钻研医学技术,一心为西藏各族群众服务、为基层官兵服务,持之以恒地弘扬了极端负责、满腔热忱、精益求精、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谱写了扎根边疆、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与时俱进,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凯歌,展示了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受到部队官兵和西藏各族人民的高度赞誉。

李素芝同志对工作极端负责,顽强拼搏,勇于攻关,甘于奉献。长期以来,他扎根雪域高原,无怨无悔,把西藏各族人民视为自己的亲人,把西藏当作自己的故乡,为了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舍小家,顾大家,全心全意为西藏军民服务。在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面前,他不辞辛劳,翻雪山、攀戈壁、啃干面、喝雪水,为边远地区的广大官兵和藏族同胞送医送药,行程四十多万公里,巡诊33万人次,被誉为“雪域高原的生命守护神”、“西藏人民的‘门巴’将军”。

李素芝同志对技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严谨求实,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他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扎实进行实验,认真组织攻关,钻研高原医学难题,勇攀世界医学高峰,先后主持和参与开展134项高原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其中16项在世界高海拔医学领域处于领先水平,34项填补西藏高原医学空白,成功实施了世界首例海拔3700米高原浅低温心脏不停跳心内直视手术,攻克了高原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治疗急性高原病的难关,被誉为“雪域神医”、“高原一把刀”。

李素芝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行医,乐于奉献。他把救死扶伤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给病人解除痛苦当作自己最大的幸福,将病人的健康视为至高无上的利益。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帮病人所需,精心治疗和照顾每一位患者,精心竭力为人们解除病痛。他所主刀的9000余例大小手术,从未出现过差错。他从不接受病人的红包,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患者,总是无私相助。

李素芝同志是全军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科技干部,先后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他是新时期人民军队中涌现出的又一位勇于探索、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持之以恒弘扬白求恩精神,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民的好医生,是我国新时期卫生战线先进人物的杰出代表,与吴登云、赵雪芳、韦加宁等同志一样,是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好榜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李素芝同志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以“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极端热忱”为核心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白求恩精神,做人民群众满意的医务工作者。

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迎难而上、顽强拼搏、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学习他奋力攻关、勇攀高峰、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学习他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满腔热忱,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精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努力攻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造福于人民。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面对艰苦环境,建功立业的崇高理想和人生追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积极投身到支援农村、支援西部医疗卫生的建设中来,在艰苦的环境里勤奋工作,建功立业,在为人民健康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报效祖国,造福人民。

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对于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继承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与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建设和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加倍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向李素芝同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