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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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
               
(2003年7月22日)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上开局良好,运行平稳。但3月份以来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形成了很大冲击,使农民增收遇到了新的困难。尽管非典型肺炎疫情没有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势,但对近年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的畜牧业、农村二三产业和劳动力外出务工,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加大了实现全年农民增收目标的难度,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的估计。为了尽快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必须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采取综合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摆到更加突出位置

  1.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的新的不利影响,实现今年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对于完成全年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任务,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全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采取治标治本结合、增收减负并重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弥补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


  二、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农民增收的突出问题

  2.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条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做好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供需衔接,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简化农民外出务工的审核手续,取消各种乱收费。重点解决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一些企业蓄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各地区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鼓励这些企业多吸纳农村劳动力。中西部地区既要鼓励农民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就业,又要拓宽农民在当地就业的门路。城乡建设工程应根据需要尽可能多用农民工。


  3.做好农产品促销工作,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要全面落实搞活农产品流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疏通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清理和取消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减少农产品出口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扶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农产品出口服务体系,帮助企业解决出口中遇到的困难。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当年出口退税要保证,退税补欠要优先安排。加强农产品特别是对粮食、棉花等进出口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坚决打击走私行为。

  4.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尽快建立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要抓紧落实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治、控制和扑灭机制。加强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发挥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实施国际通行的非疫区认证制度。建立稳定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动物防疫的必要经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


  5.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治疗,学生能按时上学。同时,应抓紧落实各项抗灾救灾措施,做好已使用行蓄洪区农民损失的补偿工作。引导受灾群众广开门路,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帮助受灾群众搞好水毁房屋的规划和重建。尽早安排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群众的农(牧)业税费减免工作。中央财政适当追加救灾化肥、柴油的专项补贴资金,各有关地区要切实做好救灾物资和救济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力度,为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6.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重点用于能够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明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建设。在年初中央安排257亿元的基础上,下半年再增加32.5亿元国债投资,主要用于人畜饮水、乡村道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贫困地区电力设施建设等。有关方面要抓紧项目的规划设计,及早拨付资金,加紧工程建设。切实把农村公益和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7.加强对农业投资的使用管理,真正使农村和农民受益。要整合多渠道投资,形成合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益,防止分散资金和重复建设。今年新增的以工代赈资金要抓紧下达,落实项目建设,并适当提高农民劳务报酬比例。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和草原生态治理政策,搞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要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带动作用,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已经出台的其他各项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的措施,要尽量提前到位,及早落实。


  四、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增收渠道


  8.抓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抓住当前消费者对优质安全农产品需求增加的有利时机,扩大优质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组织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加快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带建设。扩大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规模和范围,抓好高产高油大豆和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工作。继续扶持发展畜牧业,调整畜产品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肉牛、肉羊和奶牛等生产。抓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试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

  9.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改善对龙头企业的服务。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建立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


  10.积极扶持乡镇企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快速增长。支持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引导乡镇企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业,增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小区集中。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对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


  11.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农产品市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要多渠道增加投入,重点搞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收集发布、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和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改进交易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和整顿农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

  1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各项服务。逐步建立重要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直接干预农业生产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加强对农民增收的引导和服务。抓紧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快发展符合自愿、民主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六、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14.切实做好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特别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搞好农村教育体制改革。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同时,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15.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经放开粮食购销的地区,要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重点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完善配套改革措施。粮食主产区要认真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防止出现卖粮难,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还应做好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准备。各地区要结合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有效办法。


  16.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要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真正把农村信用社办成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放。有关金融机构应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创造搞活农村经济的条件。

  17.加快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抓紧完善疫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疫病防治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18.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指导,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好耕地。对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农民,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防止出现农民失地又失业的现象。今年下半年,各地区要集中力量对农村土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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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办、监察厅转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办 监察厅


广东省农办、监察厅转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办 监察厅




省农办、监察厅于2月10日发出《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农〔1998〕00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五大
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坚持下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
1.村提留、乡统筹费;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集资款;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
4.招待费支出;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
4.银行(信用社)贷款;
5.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
(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七条 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帐目必须真实可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
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应将执行本暂行规定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2月10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