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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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5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为保证我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项目核准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严格执行。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省政府要求需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省政府未要求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核准内容及效力。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布局是否合理。项目核准文件效力: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自项目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已核准的项目如需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四)项目核准程序。现有企业申报项目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依据目录确认属于上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按规定行文上报;属于我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文化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地震局、气象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以上各部门根据核准文件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应手续。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见附件。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豫政〔2004〕38号)规定,实行筹建登记,可以办理筹建期为6个月的临时执照,筹建企业可凭临时执照按照以上项目核准程序申报核准项目。但是根据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以上项目核准程序申报核准项目。

(五)项目核准办理时限。市发改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市发改委也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一)项目备案范围。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备案一次。

(二)项目备案内容。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内容。

(三)项目备案程序。备案类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发改委备案。所在地发改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需规范的事项

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凡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照项目申报核准程序进行申报。同时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0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区域内需核准和备案项目进行管理。





附件: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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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第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 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 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批准决议书经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九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在收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下达批准决议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报告送审单位。
第十条 对质量优良的闭坑地质报告,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者,一经查实,除对报告提交单位通报批评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参考提纲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暑期高温天气医疗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暑期高温天气医疗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且正值暑运高峰期,中暑及高温天气相关疾病患者数量明显增加,医疗服务工作任务繁重。为有效应对当前医疗需求形势,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暑期高温天气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暑期高温天气医疗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做好医务人员调配和门、急诊工作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应对高温天气医疗服务工作的组织、动员、部署和准备。要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对中暑患者的医疗救治,保障患者安全;要强化门、急诊管理,加强技术力量,合理安排人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使中暑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做好急救药品储备,确保急救设备和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加强门、急诊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缩短患者各种等候时间;门、急诊量大的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的疏导和管理;提供温度适宜的就诊、治疗和康复环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中心)要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合理安排人员、设备、药品和车辆,保证急救电话畅通,及时接警,迅速出警,妥善处置和及时转运患者。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预防高温中暑的健康教育宣传力度,采取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强化自身防暑意识,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能力。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合理调整工作、值班安排,为医务人员提供温度适宜的工作环境,做好医务人员自身的防暑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健康。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