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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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四)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实施安全生产丰票否决”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

(五)人事教育培训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农机、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园林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政策、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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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构筑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周玉梅


信用程度的高低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文明发展的状况。随着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呼唤优良道德、拯救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国上下普遍关注的问题。东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信用东营”的目标,垦利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响应,响亮地喊出了建设“信用垦利”的口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震动。
一、信用的概念、意义及其要求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意识,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相对行为人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关注问题。
汉语中的信用有诚实、守约及因此能够获得他人信任的意思,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信用是一方在良心或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信用必须遵守成为现代交往的基本要求。信用良好关系建立于一人把自己的信任或信赖寄托在他人的正直和忠实之上,它广泛地存在于法官与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本人和代理人、受托人与信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人与承租人以及买卖双方等当事人之间。一个没有信义、不被人信任的人是无信用可言的,当然也就难以同他人建立起良好信任关系。信用的核心在于信任,一方面是指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还包括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国,讲究信用是优良的传统。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信用道德观念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发生了动摇,必须予以纠正。
二、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
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的基石,而法治则是信用的坚强后盾。我国法律围绕信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司法机关,法律的具体司掌者即人民法院掌握国家的审判大权,响应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的号召,积极开展工作,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显的优为重要。审判机关在信用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执法,依法进行“信用诉讼”,用法律的威慑力纠正社会公众不讲信用的不良心态,要用法律构筑起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一)抓好刑事审判,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刑法解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问题,刑法的惩处手段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不仅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刑法规定了许多严重违背信用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在信用建设中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在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对群众安全感影响大、社会关注的暴力犯罪的同时,严厉打击不讲信用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例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伪造货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偷逃税、侵犯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对这些犯罪行为要进行重点严厉打击。在审判中坚决贯彻好“稳、准、狠”和“快审、快判”的原则,毫不手软地让那些严重影响信用建设的犯罪行为人受到刑法的严惩。
今年垦利县法院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了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力度,普通程序案件一般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均在15日内审结。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1件79人,审结53件68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其他处理的48人,有力震慑了严重不讲诚信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抓好民事审判,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映,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要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审查民事活动是否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注意审查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是否依照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审判人员要严格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认真探究合同的实质目的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明辨是非,确定责任。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坚持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的不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当合同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垦利县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认真学习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运用好该原则的同时,加大了调解的力度,“一步到庭”当庭调解结案率达到86%以上,对于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均在一个月内审结。通过采用庭前调解,限时举证等一系列方法措施,很好地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了诉讼时间,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75件,同比上升27.44%;审结1074件,同比上升23.3%;结案标的额2619万元,比去年上升145%,有力化解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提高了人们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意识。
(三)抓好行政审判,树立政府信用
行政审判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司法审查。抓好行政审判,不但起到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信用的树立。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政府的权威,又要通过案件的审理,促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确立政府信用。首先要加大非诉执行的力度,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强制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履行义务,确保行政机关生效决定能够得以落实,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其次要加大行政审判力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第三是要大力进行普法宣传,要经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到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律宣传,努力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其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
到10月份,垦利县法院共计受理并执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各类非诉执行案件58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72.27%、82.5%,执结标的额为29.35万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4件,审结12件。结合审判实际,经常到有关单位讲法制课,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司法建议,受到行政机关和群众的好评。
(四)加大执行力度,坚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兑现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性,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履行,在民事诉讼中专设了执行程序,赋予审判机关许多强制执行权.例如法院为了执行可以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拍卖,罚款,对妨害执行的人进行司法拘留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久前,立法机关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进行了立法解释,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新的立法解释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目的就是为了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在执行程序中存在有的人不讲诚信,在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而采取转移财产、欺骗等错误行为逃避债务。
垦利县法院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的法律精神,加大了执行力度,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坚决依法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包括非诉执行案件,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198件,同比上升42.28%;执结1154件,上升50.45%;结案标的额达2030万元,上升78.38%。
三、全方位构筑信用建设的格局
作为审判机关,要从自身、当事人、社会三个方面
同时进行,全方位构筑信用建设的整体格局。
一是审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要强化公正与效率意识,树立“独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确保案件公正。要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强化廉正意识,强化宗旨观念、群众观念,树立人民法院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树立爱民之心,推出便民利民之举,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在各个审判环节,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在立案阶段,实现“当日立案”、“次日送达”、“三日转办”的快节奏“三步曲”立案目标。坚持做到有诉即理和实施起身、让座、倒水、听诉、送出“十字工作法”,对社会弱势群体大力实施司法救助,做到让无钱人的合法也能得到保护。要把加强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强化四个规范、突出三个狠抓、坚持三个推进”, 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良好的审判作风,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提高审判的公信度。
二是要依法进行诉讼,从当事人抓起。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诉讼,特别是对于涉及信用的问题,应保护的坚决保护,该打击的严厉打击。定好的开庭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也不延后,均按时进行。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即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则缺席审判。如果在诉讼中弄虚作假,故意伪造重要证据;指示、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建立诉讼信息微机管理机制,在立案时把每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输入微机,建立起立案信息表;在审判阶段建立审判流程管理表;如果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阶段建立执行管理表。在每一阶段,当事人状况、案件审判和执行等具体情况一目了然,各案件或各类案件信息情况自动升级生成。当案件诉讼程序全部完成后,建立个案档案,分类长期保存。同时,每月根据某类案件或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分析,找出规律,发现不讲信用诉讼的当事人。其次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信誉不良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使不讲究信用情节严重的个别人没有立足之地。第三是从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请司法联络员、特约陪审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社会信用程度。对于在审判中发现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能力,树立企业信用。
垦利县法院在信用建设中,很好地抓好了以上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青少年犯罪,同时也为了很好地把信用建设从青少年抓起,垦利法院联合有关单位人员成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会,充分调动起了社会各界积极性,使各单位在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青少年信用建设工作中形成了合力。
四是建立动态奖励考核机制,确保“信用诉讼”取得成效。垦利县法院首先是将干警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信用诉讼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不严格按时进行开庭、违背公开承诺等行为均全院通报,根据情节在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其次是根据诉讼情况,对当事人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于信用诉讼做的好的当事人,在其以后的诉讼中,不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将其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还努力帮助其协调资金、跑项目,为其扩大再生产、发家致富进行帮助。对于在诉讼中不讲信用的当事人则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厉的打击,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强制力,矫正其不讲信用的不良心态。第三是加大信息和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信用诉讼的浓厚氛围,到10月底,共计被各级报刊采用稿件286篇,其中县级81篇,市级121篇,省级57篇,国家级27篇,很好地扩大了司法社会效果。
垦利县法院全方位开展“信用诉讼”以来,取得明显效果。当事人看到法院言必行、行必果的“信用诉讼”态势和力度,自觉增强了在诉讼中严格守法的意识,相信法院、相信对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明显增多,上半年民事调解结案率达到86%多。当事人的守信也促进了法官公正与高效的实施,为了适应审判需要,全体干警转变思想观念和作风,努力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时审判各类案件。信用诉讼使垦利县法院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到10份共计受理各类案件2448件,同比上升8.3%;结案2293件,上升8.4%;结案标的额达4650万元,所审结的案件发改率全市最低。上半年,在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垦利县法院开展的“信用诉讼”得到了市中院、省高院的充分认可,国家级报纸《法制日报》对垦利法院开展的“信用诉讼”进行了报道。
四、关于信用建设的立法思考和建议
(一)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成熟且健康的信用机制,是建筑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之上的。在信用建设中,单靠某个单位或者各单位各自为战,不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很难确保信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应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齐抓共管的格局。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单位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务,该单位的信用管理功能要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制定而及时予以调整,该部门将有关信用指标指派或分配到各有关单位,要求各单位或个人按时报送有关信用信息。该信用管理单位给每一个公民、法人设立信用档案,根据每一行为人平时的具体信用行为,科学合理地予以记入信用档案,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如可以建立信用打分、排名、公告制度。
(二)加大信用立法步伐增设罪名
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是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以推动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强化公众信用意识为目标,加大信用建设立法步伐,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不但使不讲信用的人或单位丧失其妄想通过不讲信用而得到有关利益的可能性,同时对其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刑法制裁。如可以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急剧上升,这与经济的发展分不开,但与不讲信用的人增多也有着直接的关系。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债务纠纷案件,这其中的许多案件,被告对其欠债不持异议,诉讼标的额也不大,被告完全有能力偿还,但被告就是拖着拒不清偿债务,本不应是“纠纷”的欠债,非得用诉讼程序解决,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现行刑法中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明知应当清偿、能够清偿的合法债务,拒不清偿、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设立了“拒不清偿债务罪”,才能强化人们的信用观念和履行债务意识,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信用是一个人或单位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意识的社会外观评价,具有巨大的价值潜力,是一种无形的财富。但是,不同的人和单位在同一时期,或者不同的人和单位在不同时期的信用程度却差距甚远,并时刻发生着变化。在信用建设中,可以借鉴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建立信用破产制度。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考核机制,使每一人或单位的信用情况形成动态的量化显示。当某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情况达到一定数值时,信用管理单位即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信用破产。如果当事人对于该宣告有异议,可以在诉讼中通过提供证据予以抵制该宣告。经审理,如果信用管理单位的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即作出其信用破产的判决,并向社会公开宣告。信用破产宣告会使社会对信用破产人各方面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使其因不讲信用而丧失更多的利益,若想解除该限制,行为人必须通过大量的良好信用行为来恢复其信用。



外资并购中的对价支付

林涛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中将外资并购定义为: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
  笔者结合外资并购的实务经验及对外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涉及的相关对价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归纳。应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 [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国办发[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2)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3)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