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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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是指城市街道两侧房屋所有权人对临街墙体进行改建,使其成为营业场所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管委、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国土、房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确需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动工改建。
第六条 禁止将下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或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属旧城改造应予拆除的裙房;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临时建筑以及其它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
(五)府南河临河道二十米以下道路两侧的房屋;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道路两侧的房屋和其它不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
第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房屋,确需改建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改建施工图。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改建房屋的地址、结构、面积、使用性质;
(二)需拆墙宽度、高度和位置;
(三)改建后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改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房屋所有权人应持申请书,到市规划局领取《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要求填写好《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后送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并报区建管委审查。
区建管委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建申请,应在《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审批表》上盖章,并交由房屋所有权人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核发《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改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扩大房屋原建筑面积;
(二)梯踏步不得占压现状道路、绿地。
第十三条 改建竣工后的营业用房,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验收,对验收合格者,在《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临街房屋改建的营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查验盖有验收合格印章的《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底楼改建为营业用房的,不得经营餐饮、娱乐、化工分装、机械加工等扰民或影响环境保护和安全的项目。
第十六条 经批准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产税等有关税费,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责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责令停止改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市规划局或区建管委可视情节责令改正,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自1990年5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之日止,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临街房屋改建为营业用房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建管委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房屋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规划局、区建管委按照职
责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确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逾期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成都市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由市规划局、区建管
委按照职责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可按改建后的经营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街道两侧临街房屋改建为生产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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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监狱职能的强化

程党博


金秋十月,举世瞩目的十七大在北京胜利召开。通过学习报告,笔者深深地感觉到我们国家过去五年的辉煌成绩。改革步伐的深入,神州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GDP持续高涨,老百姓的生活日新月异;绕月顺利,实现了华人登月的梦想。在欣喜繁荣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犯罪低龄化、犯罪团伙化、犯罪率增高以成为影响当前稳定局势的重要因素。社会不稳定,经济就难以有好有快的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面对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狱内在押犯构成日益复杂,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激烈的同时,更要明确并不断强化自身的职能。新时期监狱工作同样面临着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加快发展的历史重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正确的行刑理念为先导,努力夯实发展基础,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强化监狱刑罚执行的基本职能,更好地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首先,充分发挥监狱的保障职能 保障职能,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首当其冲更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罪犯,大多数是再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他们对社会、对他人都有一种仇恨的心理,试想这些人流窜到社会,那将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多大的压力,给社会稳定埋下多大的隐患。监狱只有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把服刑人员监管好,保障这些“失败者”不流入社会,安安心心在监狱接受改造,接受再社会化,那将是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最大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一)要对监狱人民警察体现“以人为本”。监狱工作归根结底要靠监狱人民警察来完成,监狱工作成效的高低,罪犯改造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大力加强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在从严治警、依法管警、素质强警、切实保障的同时,也要坚持从优待警,满足警察的个性化需求,强化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努力造就一支 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罪犯改造工作需要的新型高素质警察队伍,为监狱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二)切实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先进科学的基础设施,是“两个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西部地区部分监狱的基础设施落后,监管设施相对落伍。这就要求监狱机关积极寻找改建机会,从有利于强化监狱刑罚执行职能出发,通过撤销、 合并、搬迁和改建、扩建等多种方式,对监狱布局进行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保障有力的新型监狱体系,实现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 促进监狱与社会的协调,为监狱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其次 劳动改造功能与惩罚功能 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通过组织其参加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劳动而进行改造的一种执法活动。监狱的基本属性就是强迫他人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意愿,迫使罪犯接受劳动改造是完全必要的。《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改造是我国改造罪犯的特色之一,也是一种改造基本手段。通过组织劳动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思想、矫正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通过劳动,让罪犯明白自身的价值,在劳动中学习技能,为以后的新生打下基础。
监狱,是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是对社会、对他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而被强制的对象。罪犯进入监狱,就是来接受改造,接受国家法律对其的惩罚。有干警认为只有让罪犯干苦活、干累活才是对罪犯的惩罚。笔者认为:对一个人的惩罚最大的惩罚莫过于失去自由,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失去自由是莫大的痛楚。监狱而言,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而劳动改造就目前而言,是惩罚罪犯的方式之一。在此,就必须正确处理劳动与惩罚的关系,要时刻明白罪犯也有人权,不能一味的强调惩罚,超负荷、超体力、超时劳动,忽略罪犯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
最后 矫正功能 矫正罪犯是指矫正其思想,矫正其心理,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西方发达国家,把监狱称为感化院、习艺所,犯罪人就是在感化院、习艺所矫正其恶习和不良行为的。目的刑思想的代表李斯特就讲“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不使为害”。这样,刑罚对于可以教育矫正的罪犯应是教育矫正的手段,而对于那些不能矫正或无法矫正的不使为害。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广泛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矫正罪犯的恶习作为监狱工作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在当前提倡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监狱干警对罪犯的认识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罪犯也是人,罪犯只是犯了错误的人,罪犯来监狱在接受惩罚的同时也在接受再社会化教育。监狱工作总体而言没有刑警那样威风刺激,许多干警总认为监狱工作只要“吃的饱、干的好、管得住、跑不了”就可以了。然而,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稳定的社会治安下,更要求广大监狱干警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在以往“吃的饱、干的好、管的住、跑不了”的基础上再加上“改造好”。平时的工作中,要善于发现罪犯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消除犯群中的不安定因素。对于犯了错误的服刑人员,要善于通过教育手段来劝化,用干警的个人魅力去感化罪犯,不能一味强调专政,轻者手铐上墙,重者拳脚伺候。笔者认为在矫正罪犯过程中应从以下入手:(1)结合社会实际教育罪犯。在教育过程中,贯穿讲解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社会进步趋势,使罪犯教育内容充实新颖,避免因内容枯燥致使教育流与形式,同时实现改造过程的社会化,要针对罪犯在服刑改造的入监阶段、中期阶段、出监阶段不同的心理特征和改造表现,合理采用不同的改造手法,确定各个时期教育的重点,同时有选择地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监狱进行帮助教育。(2)充分调动罪犯的矫正积极性,变“要我矫正”为“我要矫正”。基层干警应该积极的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育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美化教育环境;另外,必须坚持因人施教,从每 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运用教育改造、生产劳动和狱政管理三大改造手段,辅之以必要的心理矫治,对罪犯进行“触及灵魂”的彻底改造,促使罪犯洗心革面,从根本上转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
监狱工作是一件烦琐的事情,更是平凡的事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积极探索新的管教方式,建立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监管场所的长治久安。(作者单位:陕西崔家沟监狱十八分监区)



对“奥拓与行人案”一审判决的不同意见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军发(行人曹志秀)等诉被告刘寰(奥拓车主、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4)年宣民初字第04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刘寰驾车发现行人曹志秀时,其与曹志秀之间隔有一段距离。但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而是在鸣笛后轻踩刹车,相信行人可在其车辆到达前走出机动车道,其未全面的、合理的履行避让义务,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同时,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故刘寰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1]。
本案发生在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北京市南二环路菜户营桥东侧。即媒体予以高度关注的“奥拓撞行人案”。
本案独任审判员柴虹以“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其未全面的、合理的履行避让义务,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同时,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为由,判决:双方当事人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该判决的理由有四:(1)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2)其未全面的、合理的履行避让义务。(3)未做到安全驾驶。(4)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不合格。
笔者认为:支持该该判决的四条理由不成立。理由是:
1、“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四十七条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该规定的前提是“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一、二款中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很明显,北京市南二环发生事故的菜户营桥东侧路面上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所以,本案中,理由之一“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不成立。
2、“其未全面的、合理的履行避让义务”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所以,本案中,行人曹志秀必须依法履行“确认安全”的义务。菜户营桥东侧路面前方50米的地方就是一个地下的过街通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对在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必须“全面的、合理的履行避让义务”作出规定,所以,刘寰(奥拓车主、驾驶人)不能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
菜户营桥东侧路面前方50米的地方就是一个地下的过街通道[2]。
3、“未做到安全驾驶” 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据了解,北京市南二环路是城市快速路,不允许行人进入。按照法律规定,刘寰(奥拓车主、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法定的义务包括:1、按照规定的时速在相应的车道内行驶。2、在相应的车道内行驶时,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3、超车时有确保安全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4、在遇到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刘寰(奥拓车主、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只有以上四条。刘寰(奥拓车主、驾驶人)对行人的安全义务非法定义务。
4、“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系私家车,平时由其本人驾驶。刘寰对奥拓车的制动性能必然有全面的了解。从以上分析中,刘寰仅仅只对(其他)车辆负有安全义务(不对行人负有安全避险义务)。当前车采取制动措施后,由于前车刹车灯突然亮起,刘寰必然根据本车的制动性能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轻踩制动、或者紧急制动)。前方车辆的行驶状态与行人的活动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车辆出现的情况只能是速度的降低(或者紧急减速或者缓慢减速),但是,行人的活动呈不规则:停止、前行、前行后突然停止、前行后突然折返等。
刘寰驾车途中,突然遇到行人横穿的意外危险,而且该危险与正常情况下的危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该负担要远远重于正常情况下的危险。
所以,“制动力总和不合格”不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的情况,而仅仅只适用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
5、刘寰(奥拓车主、驾驶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刘寰在宣武交通支队对其进行询问时称“…当我车由东向西行驶过右安门桥后,我车一直就在最左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当时道路上车辆虽然不少,但我前方本车道内并没有车,在我右侧的车道内前方有几辆车突然尾部的刹车灯都亮了,我当时觉得挺奇怪的,可也没有想到会有什么情况,但马上我就发现了有一个人出现我前方大约一百米处,我当时就鸣笛,但那个人没有反(映)应,然后我就轻踩刹车,因为怕后面有车撞到我,我看那个人还是没有反(映)应,我就逐渐用力踩刹车,我本来以为那个人会很快地往前走两步,我车也就会从她的身后驶过去,但那个人一直非常慢地而且根本不往我这边看,我再把刹车踩死就已经来不及了,我向左侧打方向也没能躲开她…”。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刘寰的避让义务,但是,如果刘寰当时能够早一点果断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或许行人曹志秀就能够保住生命,或许行人曹志秀就不会受伤。
从该事故发生时起,刘寰已经并将继续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和良心的谴责。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寰(奥拓车主、驾驶人)被判决依法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显属过当。


2005-2-21

参考资料:
[1]、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军发等诉被告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4)年宣民初字第04270号《民事判决书》
[2]、2004年09月08日16:04 央视《今日说法》《27万元的索赔》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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