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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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2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市政、供电、公安、交通、电信、人防、消防、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安排。
第九条 适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 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 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十一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三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四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十三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并采用苏州市统一的1/500或1/1000地形图、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当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航道、河道、桥梁、铁路、公路和建筑物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当同步进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改建工程统一规划,协同设计。施工时应贯彻先深后浅,先大口径后小口径,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当积极使用盾构等地下掘进技术,因特殊技术原因确需开挖路面的除外。
地下管线沟槽的挖掘施工,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第二十条 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发证单位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开挖道路的管线工程,必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在48小时内必须分别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竣工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3%至1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县级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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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农业人口、农业面积在我国一直居于首位,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很大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07 年刑事案件共结案93 件109 人。在判决的 96 名罪犯中,农民罪犯 41 人,占全部人犯的42.7 %,所触犯罪名有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以及放火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农村刑事犯罪案件呈下列一些特点:
1、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顺手捻来,大偷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偷针头线脑、锅碗瓢盆、甚至一袋盐、一包挂面都不放过,尤其在春节前后,更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
2、农村伤害案件,甚而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源于邻里琐事或几句玩笑话,但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够冷静,有的顾于面子,互不相让,酿出苦果。2007年我院审结的伤害等暴力犯罪中,大部分是基于此原因引起的。这对如何在农村中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3、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 在东北,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所限,农业生产有农闲、农忙之分。在农闲时,违法犯罪案件明显高于农忙时节,特别是春节前这一特定阶段财产型犯罪较多,犯罪分子趁年关大家警惕性不高,手中较为宽裕而放手大捞一笔。夏季,由于天气炎热,农村的一些设施还不完善,农户们只有以开门、开窗纳凉,一些妇女疏于防范,从而使一些强奸犯罪分子有一些可乘之机。
4、从前农民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开始呈抬头趋势。农村刑事案件多盲目性,盗窃案件往往多为临时起意或顺手牵羊的犯罪分子,前面提到的暴力型犯罪案件也多有此种因素存在,犯罪分子在冲动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犯罪。但在2007年的刑事案件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行为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时有发生。
5、被告人素质较低。农村人群文化素质低,对待文化知识的学习和认识不够,再加之农村地区是法律宣传的薄弱之处,故该地区的法盲高于其它领域。
6、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由于农村中教育未跟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读完小学就辍学,造成农村中青少年文化素质偏低。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他们思想尚不成熟,心理、情绪、情感尚不稳定,社会经验少,易受诱惑。在此特定阶段,如果其所处的环境中有不良或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随着进城打工的人群数量不断上升,留守儿童的增多,由于孩子年龄尚小,自已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辩识能力,家长疏于管教,自已又无正当职业就游手好闲,结交一些不良朋友,一旦经人引诱,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
1、掌握原则,公正执法。我国刑法量刑跨度大、伸缩性强、标准不一,刑法条款规定的仅是一个框框,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定罪处刑就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量刑,不能看人下菜碟,要使农村犯罪分子能得到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方面,另外,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又缓和了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样,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当前,对农村中一批恶势力,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起到震慑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也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3、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农村被告人不少因家庭困难,想请却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自己因为文化、法律知识等的匮乏,对自己的犯罪又不能很好、很正确的表达清楚。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相关规定,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
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正常发展。我们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送法下乡。利用农闲时机召开法律知识讲座,到农村公开开庭,通过村级广播介绍一些法律常识或以案说法。这样,可通过舆论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法律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每一种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检点自己的行为,不逾越法律规定;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法律宣传更形象化,使一部分不明真相、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也有助于法律的公开透明化。
5、正确适用财产刑。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者予以监外执行。不能因为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简单的不调或者不多判,应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或者对于那些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6、让法律知识深埋农村青少年心中。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做到将法律这棵树深植在他们的心中。另外,法院还可以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总之,随着当前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提高,犯罪形式的增多,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做为一名审判人员,我们更应该动态的掌握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审判公平,保一方平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9]公交管第166号

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十月二十五日《关于退役军人持军照驾驶地方车辆肇事后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监理制度》(一九八八年八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军人驾驶员退出现役或军队职工驾驶员调离军事单位工作时,其驾驶证不再作驾证使用,只作技术证明”的规定,军队驾驶员退役后,应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对未换领、仍持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可视为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认定事故责任,还应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对此,请你们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处理。

此复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