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为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实施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搬迁企业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加快城区都市型工业的发展,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要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通过搬迁改造促进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有关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企业与搬迁方向
(七)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的搬迁改造,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中心城区内的一般企业,应适应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搬迁改造。
(八)依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搬迁改造企业应向远郊和县区的重点产业集聚园区集中,主要是“五园七区”,即: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彭家坪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井驿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固石化工业科技园,生物医药科技园,九州开发区,平安有色金属材料集聚区,连海产业集聚区,和平贵金属新材料集聚区,金崖钢铁化工产业集聚区,皋兰三川口橡胶制品和铝塑板材产业集聚区。
除上述“五园七区”外,城内企业退城进郊的其他区域必须是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离兰州市区较远的农村地区。
(九)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积极鼓励搬迁企业与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土地资源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三、对搬迁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搬迁企业的原划拨用地,依照《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一)对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即不占压道路红线、河洪道、城市绿地及基础设施用地等)的原则下,经市政府同意,其非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性质。
(十二)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批准由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返还,用于支持新址企业建设和发展。具体返还比例为: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可返还85%;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可返还80%;土地出让收入在1亿元以上及出城入园搬迁企业的特殊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十三)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十四)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储备收购合同后,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有关部门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调,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十五)在同等条件下,搬迁企业的职工及经营者可以优先回购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凡一次性付款到位的,价款可优惠20%。
(十六)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交易过户、工商登记等有关税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七)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十八)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十九)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
(二十)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助理任常务副组长,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十一) 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变性后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①中央、省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④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4、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其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国资委予以拨付,再由市政府国资委向搬迁企业返还;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迁入地县区的财政部门进行拨付,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财政部门向搬迁企业返还。
(二十三)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由市政府国资委或企业的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费用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民委
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部 国家民委 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不仅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民族团吉和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从整体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仍然落后于内地,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比较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比如,国家“六五”计划提出的“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迄今尚未实现的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有一部分文化设施极其简陋,文化艺术人才缺乏,边远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看戏难、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沉渣泛起,影响了社会安定。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文化加紧对我国民族地区进行渗透,妄图“西化”、“分化”我国,其不良影响不可忽视。为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机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在国家的未来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中西部各地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促进文化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大开发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如何将西部大开发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地制定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制定有利于文化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是摆在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以及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中央和地方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中西部地区的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发展规划。
(三)做好对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对口援助工作。近几年来,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支援西藏和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要求,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是,在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中,落实的项目多为经济项目,文化援助项目很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文化援助项目。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要加强发达地区的对口文化支援。有关省(市)要把文化援助纳入本省(市)总的对口援助工作中,根据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对口支援的文化项目。对口援助要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二、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文化设施是开展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是少数民族地区重要的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
(一)重点解决县(市、旗)无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无文化站的建设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中,要把无图书馆、文化馆和文化站的建设作为重点,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解决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这些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文化部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拨给的专项资金重点补助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在文化设施建设中,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人口较少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在内的综合性文化设施。乡镇文化设施要避免重复建设,尽可能建成包含文化、宣传、广播、电视、体育等多种功能的文化站(中心)。各地要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具体的建设计划,并于2000年6月前上报文化部。各地要认真落实文化设施建设计划,努力在“十五”期间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要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文化活动的水平和效益,使文化设施真正成为群众的文体活动中心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重要阵地。要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开展文体活动、宣传时政、普及科技、传播知识等多种功能和作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群众素质。对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研究解决,做到建好一个巩固一个。
(三)发展流动文化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是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因此,在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发展流动文化车,把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馆、图书馆开展阵地文化活动与流动文化服务结合起来,以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国家民委将组织科技力量,加强流动文化车的研制,提供适合各地区特点和开展文化服务需要的多种类型流动文化车。有关地方要把流动文化车列入文化事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逐步配备。
三、搞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一)搞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根据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进展,下一阶段建设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沿边、沿海地区的有边境线和海岸线(含岛屿)的94个地(市、州、盟)的737个县(市、区、旗)、9895个乡(镇)、171111个村(寨),393个开放口岸。目前,由中央20个部委、人民团体组成的共建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将于今年下发各地。边疆各地要结合自己实际,制定本地区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建设措施和实施办法。要根据规划的建设需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和落实资金。中央财政和边疆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投入。争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在补助边疆文化长廊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边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安排好文化长廊建设经费。
(二)民族地区要搞好本地区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民族地区在实施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中,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组织实施了地方性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彩虹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千里文化长廊”和“知识工程”,贵州省的文化带建设,甘肃省的“丝绸之路文化长廊建设”,延边的“金达莱计划”等,不仅落实了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的任务,而且扩大了建设范围,促进了本地区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各地要进一步把本地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与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搞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与推动“兴边富民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
四、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一)抓好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各级文化、民族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文艺创作,认真制定新世纪中长期的创作规划,鼓励创作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反映少数民族的新生活、新风貌,发扬各民族文化传统,创作出更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的优秀作品,特别是要多创作面向基层和群众的中小型剧节目,以适应少数民族群众的审美需求。对一些重点剧节目要重点支持。创作出的剧节目要多为群众演出,并在演出中反复修改、提高,推出一批常演不衰的剧节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精选一批适合基层艺术团体演出的优秀剧节目,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解决版权问题,无偿提供给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专业艺术团体和业余文艺演出团(队)移植和改编演出。要重视少数民族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对他们的创作给予必要的扶持。文化部、国家民委、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将举办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今后要进一步办好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孔雀奖”和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的评奖活动,以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促进全国少数民族艺术创作的繁荣。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利用农闲、民族节日和集市,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组织文化馆、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逐步形成制度,坚持经常地为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
(三)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重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到电影和看不懂电影的问题,加强对边远地区乡村的影片发行工作,采取财政补贴和群众筹资等办法解决放映经费,鼓励集体和个人组织电影放映,或包场放映,探索边远地区电影放映的新途径,建立有利于边远地区群众看电影的发行放映机制。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使用着80多种语言、20多种文字。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懂汉语影视片的问题,就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增加少数民族语影视片译制的投入,加强译制队伍的建设,为少数民族群众译制出更多高质量的影视故事片和科教片,满足边远地区广大群众看电影和学习科技的迫切要求。
五、大力培养人才,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人才是关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不适应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工作。
(一)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实践证明,文化艺术院校开办少数民族班,是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有效办法。今后,中央和地方文化艺术院校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定向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所需经费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给予补助,单位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各级文化艺术院校平时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民族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教育基金,用于资助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学习,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少数民族地区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文化艺术人才结构,鼓励和支持人才的艺术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文艺人才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在工资、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以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内地文化艺术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支援边疆建设。
(三)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要建立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管理办法,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内地各部门、各单位从少数民族地区招聘人才,应得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利用,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
各少数民族都有独特的传统文化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这是我国的重要文化资源,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
(一)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民族文化生态的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论证,统一规划,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特别是保护区新建设施和民居,文化、民族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把握建筑风格和民族特色,使之与保护区统一与协调。发展自然和文化生态旅游,要做到保持、维护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文化生态的破坏。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
(二)合理利用文化资源,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民族地区要利用独特的自然和人文优势,发展文化旅游以及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民族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变为发展文化和经济的优势。各地要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民间艺人的档案资源,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大师和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鼓励民间艺人将精湛技艺传授给年轻一代。对一些濒于灭绝的民族民间绝技、绝活等文化遗产要抓紧抢救和保护。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的政策和措施。
七、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
(一)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是加快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各地文化 、民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
(二)继续落实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四优先”的政策。近几年来,文化部实行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树立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观众,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也要认真落实优先的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的力度。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关系到民族地区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协调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推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方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努力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