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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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
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
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
第十四条 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议,并有权向
处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向上级机关申诉期间必须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经劳动部门确认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国家二级企业。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2月19日苏政发〔1989〕24号文印发



198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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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


会议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6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具体目标、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现化化的过程中,既要通过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其生存权、发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和支持使用洁净煤技术,积极科学地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产品,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增强碳汇能力。继续推进植树造林,积极发展碳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采取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等措施,增加农田和草地碳汇。


要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大综合节水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加强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监测和保护,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大宏观管理、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增强科学判断能力。加快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特别是节能和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核能及相关低碳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探索发展碳捕获及其封存、利用技术,注重相关领域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这是促进节能减排、解决我国资源能源环境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创造我国未来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研究制定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要紧紧抓住当今世界开始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加快发展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和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型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转型,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不竭动力。


要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各级政府预算要做出相应安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投资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


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要进一步宣传普及保护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充分介绍和展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提高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增强企业、公众节约利用资源的自觉意识。坚持勤俭节约,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气候变化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其历史累积排放的责任和当前高人均排放的现实,率先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积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开展政府、议会等多个层面和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多边交流与协商,增进互信,扩大共识。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23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将目前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大框架下,实行统一管理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要包括下列41个单位在本单位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市台办、档案局、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交通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口岸办、信息产业局、地震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无线电管理处、粮食局、法制办、贸易办、海事局、盐务局、邮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烟草专卖局、外汇管理局。
  (二)办事大厅(16个)
  威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威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威海市医疗保险处服务中心、威海市交通规费征收厅、威海市水务集团营业厅、威海热电营业服务大厅、威海供电营业厅、威海人才市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威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威海海关报关大厅、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窗口设置(20分)
  满分标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统一悬挂“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牌子。本单位所有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已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除外),都在窗口(办事大厅)受理和办理,一个窗口对外。有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以及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职定责。
扣分标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每少1项,扣5分;办公场所、设施、牌子、人员配备,每缺少1项扣3分。
  (二)公开公示(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将办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上墙公示,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制成明白卡,并在窗口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扣分标准:公开公示内容每缺少1项,扣2分。
  (三)事项办理(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对窗口(办事大厅)充分授权,按照《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关于一次性告知、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办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理顺办事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
  扣分标准: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每违反或者缺少1项,扣2分。
  (四)制度建设(10分)
  满分标准:建立健全许可审批业务办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环境卫生等五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扣分标准:每缺少1项,扣2分。
  (五)监督评议(30分)
  满分标准:在窗口(办事大厅)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全年无投诉记录,年底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扣分标准:应公开的事项每缺少1项,扣2分;群众投诉经查属实,每件次扣5分;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每低于95%1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运作。市行政审批中心要安排工作人员不定期巡查,做好情况记录。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要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进行社会测评,并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和群众投诉情况,确定每个单位的得分。最终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