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56:53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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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见黑政发〔1981〕21号文件)颁发以来,有力地指导了全省打击投机倒把斗争的开展。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斗争的深入,对原来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国家的
有关政策和规定,将《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第三条及第六条,作必要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述两条文字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非法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统派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非法倒卖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从国营、供销合作社和集体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情节严重的。
(四)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应出口商品的。
(五)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的。
(六)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七)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的。
(八)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的。
(九)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数量较多,危害较大,情节严重的。
(十)以给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授受回扣、提成、酬金、好处费,或打着合法招牌个人插手生产、经营,掠取国家和集体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一)非法买卖及代出、代开、代订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和利用银行帐户、支票、凭证(含现金),牟取非法收入的。
二、第六条对投机倒把的处罚:
(一)犯有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强行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本金一部或全部。
(二)犯有第三条第(四)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商品或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加处罚款。
(三)犯有第三条第(五)、(六)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四)犯有第三条第(七)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票证、证券,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五)犯有第三条第(八)项投机倒把行为的,视其情节,没收倒卖的全部物资,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加处罚款。
(六)犯有第三条第(九)项投机倒把行为的,分别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犯有第三条第(十)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掠取的全部财物,并可加处罚款。
(八)犯有第三条第(十一)项投机倒把行为的,没收非法收入,加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投机倒把情节严重,或非法所得数额不大,但后果严重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获利数额较大的分子,应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对单位从事投机倒把,弄虚作假,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缴纳罚没款的,按企业贷款利息计缴滞纳金,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拒不交出的,按第三章第九条处理。
三、第三条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情节严重。
1、数额较大,屡教不改的。
2、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
3、以行贿手段,腐蚀干部和职工的。
4、以福利、奖金等为名私分投机倒把所得的。
5、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6、有投机倒把活动,抗拒检查的。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原第三条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198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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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责划分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责划分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政事分开、职责明确、关系理顺、效率提高的要求,总结近一年来的经验,经部研究决定,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人事考试中心在资格考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的职责任务
1、调研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状况,拟定资格考试总体规划和政策法规,审核有关部门拟定的资格考试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资格考试的实施计划,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部署。
2、组织审定资格考试大纲、命题和有关考试参考用书,审批培训单位。
3、审核有关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4、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统一部署进行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格考试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5、确定资格考试的专业、层次和考试时间,组织考试结果的检查、验收,审定考试合格标准。
6、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监制和监督发放工作。
7、负责资格考试方面的宣传和新闻发布。
8、其他有关行政职能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考试中心的职责任务
1、依据资格考试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参与制定实施计划,提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安排,报职称司审核并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执行。
2、受委托承办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的审定等具体工作。组织建立有关试题题库。
3、受委托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经济系列有关专业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以及组织考试参考用书的编写和出版发行工作。
4、负责经济系列有关专业考卷的印制、密封、保管、分发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阅卷和评分。
5、统计、汇总、调查、分析考试结果,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和改进资格考试工作的建议。
6、配合职称司对各地资格考试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巡视,受委托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7、对各地具体考务工作进行组织检查,督促承办。
8、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组织印制发放的具体工作。
9、资格考试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请各地各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加强上下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搞好协调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不紊、协调平稳地发展。
特此通知。



1995年7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

国办函〔2009〕27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和成员的请示》(安监总煤监〔2009〕1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同意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做出调整。调整后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成 员:赵铁锤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
      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 明  公安部部长助理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吴 吟  能源局总工程师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