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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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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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初探
彭晶 李楠
英美法系素以判例法著称,对待证据规则坚持程序优先主义。因此,从历史传统上其证据规则就具有十分雄厚的生存基础,大量的判例法实践和习惯做法形成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证据规则。我国却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证据法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当中。因此,我国并没有确立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细致完备的证据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辩式审判方式注重和强调在庭审中对证据审查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以法庭为举证、质证场,解决控辩双方的论争。这就要求贯彻相应的证据规则 ,特别是传闻证据规则。为此,笔者试就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发展及其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传闻证据的涵义
传闻证据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言词证据,是指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而广义的传闻证据还包括书面证据和非用语言具体表达的行为,即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没有通过语言具体表达的行为。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传闻证据规则最早确立于十六世纪的英格兰。在十六世纪以前,陪审团可以接受证人以外的人提供的证据。 在这一阶段,陪审员并不一定根据庭审中的证据来裁判案件。事实上,陪审员被挑选是因为他对案件有一定的了解。当陪审员的挑选程序发展到只有陪审员没有了解足以影响他裁判案件的事实,他才能被挑选的阶段,传闻证据规则才开始不断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传闻证据被禁止进入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之中。至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下来。
在传闻证据规则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又逐步确立了许多例外情况,这在英美被称为“例外的规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这不仅会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也势必妨碍查明事实真相,有违设立传闻证据的初衷。因此,英美国家又在成文法或者判例中规定了许多例外的情况,允许传闻证据进入诉讼之中,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三、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面临的问题
英美的传闻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质证原则的要求相统一,体现了现代控辩式诉讼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证人直接出庭,发表言词证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作了重大改革,确定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对作为刑事诉讼核心的证据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而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应用最广泛的证据,在新的庭审方式中,更强调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规定:1)证人提供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必须亲自到庭。2)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和质证。3)证人证言必须同时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有权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通过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在立法上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其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确立还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1、我国的侦查人员不具有证人资格。
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事诉讼主体的分类,侦查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侦查官员、检察官员和裁判者。而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则属于刑事诉讼中通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协助其他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中的一种。 由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和证人虽同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却扮演着不同的诉讼角色,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因而,侦查人员不可能是证人,证人也不可能由侦查人员同时承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就从立法上确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不可能具有证人资格。
传闻证据规则是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要求下,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该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进行充分的辩论。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所制作的笔录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如果公诉人要将这些笔录在法庭上出示,其目的就是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制作笔录的侦查人员必须充当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否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笔录即属传闻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然而,如前所述,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上,侦查人员不得具有证人的资格,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的做法也极少。这样,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与传闻证据规则要求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它们之间的矛盾必然要妨碍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证人出庭保障制度还不完善。
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包括证人证言在内在全部证据都应当庭查证核实,尤其是证人出庭时对其证言要进行质证,以增加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抗辩性。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几乎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其主要原因有:第一,证人惧怕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证人作为案件的目击者或知情人,在法庭上作证指控时,往往与被告方发生直接对立和冲突,必然会“得罪”和触怒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当前我国缺少证人遇害前的先期呵护,证人得不到实质性的安全保障。第二,在立法上,刑事诉讼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不履行该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和依据。司法机关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因而对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无可奈何。另外,司法机关本身也存在畏难心理怕麻烦,为加快办案进度,提高结案率,往往是能简化则简化,并不积极主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3、法律规定互相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多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要求证人作证必须出庭,而不得以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这一条文本来是要规定公诉人与辩护人为举证主体,但却同时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这就等于在立法上承认证人可以不出庭,对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经过当庭宣读后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很显然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互矛盾。同时也为实践中法庭普遍采纳书面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传闻证据规则就无从适用。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警察、检察官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因而,也不禁止其在庭审中以文书作为证据使用。这显然有违传闻证据规的要求。
四、立法建议
针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在我国面临的困难也障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赋予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资格,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制作提交法庭作证据使用的笔录时,除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必须出庭。侦查人员只有出庭,控辩双方才能通过交叉询问来发现事实真相。法官才能通过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和对其表情、心理反应等进行观察形成对证据的正确判断。
2、制订专门的证人安全保护法规,不断完善证人作证保障制度。该法规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规定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规定证人出席法庭费用的支付办法及证人补偿标准;规定专门的国家机关对作证后有可能遭到报复的证人及其住处进行监护;法庭询问证人如果因为同被告人直接接触对证人构成严重不利影响时,法庭应采取屏蔽等保护措施;对被告人被关押或被害人释放的情况及时通知证人并根据情况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等特珠案件中,司法机关还应与有关单位一起为证人更换住处或工作单位等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企业新进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特别要使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举办第四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继续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安康杯”竞赛,与共青团中央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与有关地方、部门联合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今年6月份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契机,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创新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集中采访报道活动要注意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和重要新闻网站的作用,通过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形成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生产的热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与中宣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以江西、福建、浙江为主的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4.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通过举办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览、摄影展、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创新10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做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10周年、矿山救护队建立60周年的宣传工作。

5.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大力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积极推动在执法中服务和在服务中执法。总结、推广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企业、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服务之中。内树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将组织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重点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总结山东、深圳等地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命名活动的做法,推广部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研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措施办法。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继续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让安全生产在企业蔚然成风。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借鉴国内外安全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安全类报刊、政府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2.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大力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开展安全诚信理论研究,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总结推广河北、湖北、江苏无锡等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双承诺”的做法,督促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向社会和政府做出公开承诺,保障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公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推进安全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与群众性文艺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制作生产更多更好的影视、剧作等安全文化产品,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文艺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和全国总工会、中国文联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与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安全伴我行”全国演讲比赛。支持拍摄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以煤矿安全为题材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幸福生活》。中国煤矿文工团(中国安全生产艺术团)在日常演出中要突出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并组织专场安全文艺晚会。

4.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总结推广北京、上海、青岛、济南等地经验,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大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社区建设,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2009年在全国建成5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安全社区。2009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安全社区工作会议和亚洲安全社区大会。

(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1.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市(地)政府分管领导干部全部培训一遍。实施大规模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计划,举办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做到主要负责人全部持证上岗。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到期复训和轮训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覆盖面,督促企业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好企业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新招用职工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技能大赛。

3.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各类企业要积极推进招用工制度改革,变直接招工为招生,大力提高新招用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措施办法,鼓励企业委托大中专院校定向培养,鼓励企业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招用职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技术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职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大中专院校定向为企业培养适用人才,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到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4.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严格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改革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视频讲座、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持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各地和各级培训机构通过组建讲师团方式,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送教育培训上门,解决企业培训难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邀请专家、学者,特别是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专家,面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每月举办1次视频专题讲座。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栏目的建设,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发布程序。开好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关注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都要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音像资料库,利用资料,组织制作电视宣传教育片,汲取教训,推动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作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培训,提高新闻发布工作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

2.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主流舆论强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通过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主流舆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新闻报道。强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做好主管报刊、网站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的协调、指导,组织开展好主管报刊审读工作,做好第五届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奖的评选。

3.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预案,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各地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员队伍,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宣教行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界齐抓共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媒体按业务分工负责相关宣教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宣教行动要做到有方案、有项目、有行动,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2.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每季度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对宣教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3.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4.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都要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宣教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