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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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每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财力、投资规模及方向,会同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等;
(三)预备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确定。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政府投资的跨年度续建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确定,具备开工条件。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转为正式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备选项目由各部门、各县(区)申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平衡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备选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项目性质,审批投资项目或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成由立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气象、安监、地震、民防、消防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展听证、征询等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当分别提出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按规定需组织节能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批准后方可组织设计。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通过投资补助、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由建设单位、招标确定的代建单位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第二十八 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部门按《淮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具体竣工验收办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结(决)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管、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安监、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严重超支、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招标、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法定程序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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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以来,各行组织了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自查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缺乏管理。有些地
方的凭证印制厂家不确定,印制质量不高,造成缺号,给金融机构以后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二是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领用手续不严密。一些行重要空白凭证放置散乱,领用时没有详细登记,在表外核算中记帐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帐实不符。
由于管理松懈,有章不循,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现象严重,资金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有的内外勾结,利用重要空白凭证开具假存单或承诺书,诈骗银行资金,造成极大损失;有的金融机构利用重要空白凭证搞帐外违规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经济犯罪。为防止今后
再发生上述问题,防范支付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各行要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的认识
重要空白凭证是资金结算、信用保证的重要工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直接影响到资金的安全。因此,各金融机构必须重视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各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的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合法印制、妥善保管、合规领用、准确核算。
三、狠抓制度落实
各行要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会计主管要经常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领用情况。事后监督人员要把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帐实核对,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要强化内部控制,坚持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要增强内部人员的制度观念,提高内部人员职业道德,切实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
有价单证管理。
四、认真追查丢失被盗的重要空白凭证
关于丢失、被盗重要空白凭证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出了《关于对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使用专项稽核情况的通报》(银发〔1997〕189号)。各行应对本行丢失和被盗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认真的追查,同时要找出丢失、被盗的原因。各行要将追查情况及时上报人民
银行总行,其中商业银行由各家总行查清后上报,各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追查情况由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查清后上报。上报时间截止至1998年3月31日。



1997年12月3日

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2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11日颁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附录1 国家保护动物名录
附录2 江西省省级保护动物名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严禁乱捕滥猎,开展科学研究,积极驯养、繁殖,有计划地合理经营利用。
第四条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发展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第五条 各级林业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资源主管部门。省以下林政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第六条 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级保护动物(见附录1)和省级保护动物(见附录2)不得猎捕,也不允许买卖、走私出口这些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一类保护动物,须报经林业部批准;猎捕国家二类保护动物须报经省林业厅批准;猎捕省级保护动物,须报经省辖市或行政公署林业局批
准,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凡经批准猎捕的保护动物,统一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部门安排猎捕。
第八条 县(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和具有特殊价值的其他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越冬、繁殖地区,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加强管理。
划定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土地、山林、水域,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九条 保护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按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也要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凡经批准猎捕的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需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放行证和检疫证,无放行证和检疫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第十一条 对允许猎捕的野生动物,由所在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合理的猎捕量,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主管部门备案,有计划地组织猎捕。每年12月初至翌年2月底为猎捕期,其余时间为禁猎期。
在禁猎期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须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狩猎者必须持有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方可在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狩猎。持枪狩猎者还须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否则不得狩猎。
不能识别保护动物者和其他不适宜参加狩猎活动的人,不予发放狩猎证和持枪证。
省内跨县狩猎,要取得当地县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遵守当地狩猎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省外狩猎人员,未经我省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在我省境内进行狩猎和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过批准的,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狩猎和买卖。
第十四条 凡进入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要进行查处,查出的珍稀保护动物应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城镇、工矿区、公园狩猎。
严禁使用排铳(又名长龙、百丈、地炮、雁铳等)、小口径步枪、地弓、毒饵、炸药、军用武器狩猎;严禁采用夜间照明行猎和火攻、挖洞、陷井、捡蛋、捣巢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方法从事狩猎活动;禁止用机动车辆追猎。
第十六条 持有省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狩猎活动和猎物贮、运、销和加工进行检查监督。

任何人都有责任检举、揭发、监督、制止违法狩猎行为。
第十七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
猎捕保护动物(包括观赏动物、实验动物、动物标本、动物产品等),由批准猎捕的主管部门按其价值的10%向猎捕者征收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
猎捕非保护动物,由批准猎捕的主管部门按其价值的4%向猎捕者征收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
所征收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严禁移作他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猎捕,或虽经批准但超量猎捕保护动物的,没收擅自猎捕的全部猎物或超量猎捕的猎物以及使用的工具,并视情节处以十至五百元罚款。
(二)违犯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没收猎物和使用的工具,并根据情节处以十至三百元的罚款。
(三)对无证或借证狩猎的,没收猎具、猎物和借用的证件,并视情节分别对当事人双方处以十至五十元罚款。
(四)违犯第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十三条的,没收猎物、猎具,并处以二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交纳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的,按应交金额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六)非法买、卖珍稀动物及其产品的,除没收其珍稀动物及其产品外,并按价值的一至五倍对当事人双方处以罚款。
(七)承运无放行证和检疫证的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除按规定追究货主的责任外,对承运者或经办人按运价的二至五倍罚款。
(八)阻碍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狩猎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二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以上处罚由林业部门负责执行;进入市场交易违犯本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天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和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罚部
门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法猎捕保护动物的;对检举揭发或制止违法狩猎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以暴力手段阻碍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因狩猎活动致人伤亡或酿成森林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使用被禁用的狩猎工具、方法和禁猎期狩猎,屡教不改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人员营私舞弊,包庇、纵容、指使他人或自己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或玩忽职守造成野生保护动物资源损失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授予省林业厅。

附录1 国家保护动物名录
我国的国家级保护动物有176种以上(一类85种,二类91种)。到目前为止,根据考察和资料记载,见于江西省的有47种,其中一类保护动物21种,二类保护动物26种。

一、国家一类保护动物
表4(有续表)
┌──┬──────┬────────┬──────────┐
│序号│ 中 名 │ 别 名 │ 备 注 │
├──┼──────┼────────┼──────────┤
│ 1 │ 蜂 猴 │ 懒 猴 │ │
│ 2 │ 台湾猴 │ 黑肢猴 │ │
│ 3 │ 长尾叶猴 │ 白脸猴 │ │
│ 4 │ 白头叶猴 │ │ │
│ 5 │ 金丝猴 │ │ │
│ 6 │ 滇金丝猴 │ 黑金丝猴 │ │
│ 7 │ 黔金丝猴 │ 灰金丝猴 │ │
│ 8 │ 黑长臂猿 │ │ │
│ 9 │白眉长臂猿 │ │ │
│10│白掌长臂猿 │ │ │
│11│ 河 狸 │ │ │
│12│ 白暨豚* │ 白旗、白鳍豚 │ 江西省有分布 │
│13│ 大熊猫 │ 大猫熊、花熊、 │ │
│ │ │ 白熊 │ │
│14│ 马来熊 │ │ │
│15│ 貂 熊 │ 狼 獾 │ │
│16│ 小爪水獭 │ │ │
│17│ 金 猫* │ │ 江西省有分布 │
│18│ 云 豹* │ 龟 纹 豹 │ 江西省有分布 │
│19│ 豹 * │ 金 钱 豹 │ 江西省有分布 │
│20│ 虎 * │ 含国内所有种 │ 江西分布有华南虎 │
│21│ 雪 豹 │ 艾 叶 豹 │ │
│22│ 亚洲象 │ 大 象 │ │
│23│ 儒 艮 │ 美 人 鱼 │ │
│24│ 野 驴 │ │ │
│25│ 野 马 │ │ │
│26│ 野骆驼 │ 双 峰 驼 │ │
│27│ 豚 鹿 │ │ │
│28│ 白唇鹿 │ │ │
│29│ 海南坡鹿 │ 泽 鹿 │ │
│30│ 梅花鹿* │ │ 江西省有分布 │
│31│ 河 麂* │ 牙 獐 │ 江西省有分布 │
│32│ 黑 麂* │ │ 江西省有分布 │
│33│ 野 牛 │ 白 袜 子 │ │
│34│ 野牦牛 │ │ │
│35│ 羚 牛 │ 扭 角 羚 │ │
│36│ 台湾鬣羚 │ │ │
│37│ 赤 斑 羚 │ │ │
│38│ 藏 羚 │ │ │
│39│ 高鼻羚羊 │ 赛加羚羊 │ │
│40│角□(pi)□()│ │ │
│41│ 短尾信天翁 │ │ │
│42│ 斑嘴鹈鹕* │ 卷羽鹈鹕、塘鹅 │ 江西省有分布 │
│43│ 鲣 鸟 │ │ │
└──┴──────┴────────┴──────────┘

续表4
┌──┬──────┬────────┬──────────┐
│44│ 白腹军舰鸟 │ │ │
│45│ 白 鹳 * │ 老 鹳 │ 江西省有分布 │
│46│ 黑 鹳 * │ 油 鹳 │ 江西省有分布 │
│47│朱 □(huan)│ 朱鹭 红鸭子嗷 │ 群众反映在五十年代 │
│ │ │ │ 江西有分布 │
│48│彩 □(huan)│ │ │
│49│白 □(huan)│ │ │
│50│黑 □(huan)│ │ │
│51│ 中华秋沙鸭 │ 鳞胁秋沙鸭 │ │
│52│ 冠 麻 鸭 │ │ │
│53│ 白 肩 雕 │ │ │
│54│ 白尾海雕 │ │ │
│55│ 虎头海雕 │ │ │
│56│ 游 隼 * │ │ 江西省有分布 │
│57│ 斑尾榛鸡 │ 飞 龙 │ │
│58│ 藏 马 鸡 │ 白 马 鸡 │ │
│59│ 褐 马 鸡 │ │ │
│60│ 棕尾虹雉 │ │ │
│61│ 绿尾虹雉 │ 贝 母 鸡 │ │
│62│白尾梢虹雉 │ │ │
│63│ 兰 鹇 │ │ │
│64│白颈长尾雉*│ 地花鸡、山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65│黑颈长尾雉 │ │ │
│66│ 黑长尾雉 │ │ │
│67│ 藏 雪 鸡 │ │ │
│68│ 灰腹角雉 │ │ │
│69│ 黄腹角雉* │ 角 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70│ 黑头角雉 │ │ │
│71│ 赤 颈 鹤 │ │ │
│72│ 丹 顶 鹤* │ 仙 鹤 │ 江西省在五十年代有 │
│ │ │ │ 分布 │
│73│ 白 鹤 * │西伯利亚鹤黑袖鹤│ 江西省有分布 │
│74│ 白 头 鹤* │ 锅 鹤 │ 江西省有分布 │
│75│ 黑 颈 鹤 │ 西 藏 鹤 │ │
│76│ 白 枕 鹤* │ 红面鹤 青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77│ 棕颈犀鸟 │ │ │
│78│ 冠斑犀鸟 │ │ │
│79│ 双角犀鸟 │ │ │
│80│ 白喉犀鸟 │ │ │
│81│ 杨 子 鳄* │ │ 江西省在五十年代有 │
│ │ │ │ 分布 │
│82│ 瑶山鳄蜥 │ │ │
│83│ 中 华 鲟* │ □()鱼 王鱼 │ 江西省有分布 │
│84│ 白 鲟 * │ │ 江西省有分布 │
│85│ 文 昌 鱼 │ │ │
└──┴──────┴────────┴──────────┘

二、国家二类保护动物
表5(有续表)
┌──┬──────┬────────┬──────────┐
│序号│ 中 名 │ 别 名 │ 备 注 │
├──┼──────┼────────┼──────────┤
│ 1 │ 树 □(qu)│ │ │
│ 2 │ 熊 猴 │ │ │
│ 3 │ 猕 猴* │ 恒 河 猴 │ 江西省有分布 │
│ 4 │ 豚尾猴 │ 平 顶 猴 │ │
│ 5 │ 短尾猴* │ 红 面 猴 │ 江西省有分布 │
│ 6 │ 黑叶猴 │ │ │
│ 7 │ 菲氏叶猴 │ 灰 叶 猴 │ │
│ 8 │ 穿山甲* │ 鲮 鲤 │ 江西省有分布 │
│ 9 │ 雪 兔 │ │ │
│10│ 巨松鼠 │ │ │
│11│ 黑露脊鲸 │ │ │
│12│ 灰 鲸 │ │ │
│13│ 长须鲸 │ │ │
│14│ 座头鲸 │ │ │
│15│ 江 豚* │ 江 猪 │ 江西省有分布 │
│16│ 棕 熊 │ 人 熊 │ │
│17│ 马 熊 │ │ │
│18│ 小熊猫 │ 小 猫 熊 │ │
│19│ 水 獭* │ 獭、水猴 │ 江西省有分布 │
│20│ 紫 貂 │ │ │
│21│ 熊 狸 │ │ │
│22│ 大灵猫* │ 九江狸、九节狸 │ 江西省有分布 │
│23│ 小灵猫* │ 笔狸、尖猫 │ 江西省有分布 │
│24│ 荒漠猫 │ │ │
│25│ 丛林猫 │ │ │
│26│ 草原斑猫 │ │ │
│27│ 猞 猁 │ │ │
│28│ 兔 狲 │ │ │
│29│ 渔 猫 │ │ │
│30│ 海 豹 │ │ │
│31│ 鼷 鹿 │ │ │
│32│ 驼 鹿 │ □(han ) │ │
│33│ 马 鹿 │ │ │
│34│ 白臀鹿 │ │ │
│35│ 水 鹿* │ 黑 鹿 │ 江西省有分布 │
│36│ 毛冠鹿* │ 黑 麂 │ 江西省有分布 │
│37│ 麝 │ 香 獐 │ │
│38│ 驯 鹿 │ 四不象 │ │
│39│ 北山羊 │ 羊 │ │
│40│ 鬣 羚* │ 苏门羚、山羊 │ 江西省有分布 │
│41│ 鹅喉羚 │ 黄 羊 │ │
│42│ 斑 羚 │ 青 羊 │ │
│43│ 盘 羊 │ 大头羊 │ │
│44│ 普氏原羚 │ │ │
│45│ 白琵鹭* │ │ 江西省有分布 │
└──┴──────┴────────┴──────────┘

续表5
┌──┬──────┬────────┬──────────┐
│46│ 鸳 鸯* │ 匹 鸟 │ 江西省有分布 │
│47│ 白额雁* │ 草 雁 │ 江西省有分布 │
│48│ 红胸黑雁 │ │ │
│49│ 天 鹅* │ 白天鹅 │ 江西省有分布 │
│50│ 瘤 鸭 │ │(含一类以外的,国内│
│ │ │ │所有猛禽种类) │
│51│ 猛 禽* │ │ 江西省有分布 │
│52│ 黑琴鸡 │ │ │
│53│ 松 鸡 │ │ │
│54│ 花尾榛鸡 │ │ │
│55│ 铜 鸡 │ 白腹锦鸡 │ │
│56│ 金 鸡* │ 红腹锦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57│ 蓝马鸡 │ │ │
│58│ 血 雉 │ │ │
│59│ 白 鹇* │ 银 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60│ 绿孔雀 │ │ │
│61│ 孔雀雉 │ │ │
│62│ 勺 鸡* │ 独角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63│白冠长尾雉*│ 长尾雉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64│ 高山雪鸡 │ │ │
│65│ 红胸角雉 │ │ │
│66│ 红腹角雉 │ │ │
│67│ 蓑羽鹤 │ 闺秀鹤 │ │
│68│ 灰 鹤* │ 灰灵鸡 │ 江西省有分布 │
│69│ 大 鸨* │ 地□(bu)、鸡雁 │ 江西省有分布 │
│70│ 小 鸨 │ │ │
│71│ 小杓鹬 │ │ │
│72│小青脚鹬* │ │ 江西省有分布 │
│73│ 棕头鸥 │ │ │
│74│ 遗 鸥 │ │ │
│75│ 鹦 鹉 │ │ │
│76│蓝翅八色鸫*│ │ 江西省有分布 │
│77│ 四爪陆龟 │ │ │
│78│ 凹甲陆龟 │ │ │
│79│ 海 龟 │ │ │
│80│ 玳 瑁 │ │ │
│81│ 棱皮龟 │ │ │
│82│ 鼋 │ │ │
│83│ 山 瑞 │ │ │
│84│ 大壁虎 │ 蛤 蚧 │ │
│85│ 巨 蜥 │ │ │
│86│ 蟒 蛇* │ 蟒 │ 江西省有分布 │
│87│ 大 鲵* │ 娃娃鱼 │ 江西省有分布 │
│88│ 疣 螈 │ │ │
│89│ 虎纹蛙* │ │ 江西省有分布 │
│90│ 赤 虹 │ 黄貂鱼 │ │
│91│ 松江鲈 │ │ │
│ │ │ │ │
└──┴──────┴────────┴──────────┘
*示江西省有分布的种类

附录2 江西省省级保护动物名录

表6
┌──┬──────┬────────┬──────────┐
│序号│ 中 名 │ 别 名 │ 备 注 │
├──┼──────┼────────┼──────────┤
│ 1 │ 黄 鼬 │ 黄 鼠 狼 │ │
│ 2 │ 黑 熊 │ 狗熊、黑瞎子 │ │
│ 3 │ 豹 猫 │ 野猫、狸子 │ │
│ 4 │ 三 宝 鸟 │ 老 鸹 翠 │ │
│ 5 │ 杜 鹃 │ 布谷鸟、郭公鸟 │ 含省内所有种 │
│ 6 │ 戴 胜 │ 臭 姑 姑 │ │
│ 7 │ 伯 劳 │ 山 和 尚 │ 含省内所有种 │
│ 8 │ 黑枕黄鹂 │ 黄莹、黄鹂 │ │
│ 9 │ 灰 喜 鹊 │ 山 喜 鹊 │ │
│10│ 寿 带 鸟 │ 一 支 花 │ │
│11│ 大 山 雀 │ 白脸山雀 │ │
│12│ 卷 尾 │ 龙 眼 燕 │ 含省内所有种 │
│13│ 燕 子 │ │ 包括家燕和金腰燕 │
│14│ 红嘴兰鹊 │ 山 凤 凰 │ │
│15│ 红嘴相思鸟 │ 相 思 鸟 │ │
│16│ 棉 凫 │ 小 野 鸭 │ │
│17│ 尖 吻 蝮 │ 五步蛇、蕲蛇 │ │
│18│ 平 胸 龟 │ 鹰 嘴 龟 │ │
│19│ 髭 蟾 │ 角 怪 │ │
└──┴──────┴────────┴──────────┘



198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