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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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高[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教育部

2012年9月14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年)




教 育 部
2012年9月



说 明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要求,按照科学规范、主动适应、继承发展的修订原则,在1998年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分科类调查研究、专题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决策等过程形成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未设军事学学科门类,其代码11预留。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2个,36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1个,169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专业类7个,27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1个,44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艺术学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
四、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种)和特设专业(154种),并确定了6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分别在专业代码后加“T”和“K”表示,以示区分。
五、本目录所列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均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对已注明了学位授予门类的专业,按照注明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原则上由有关高等学校确定授予其中一种。






一、基本专业

01 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K 宗教学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经济统计学

0202 财政学类
020201K 财政学
020202 税收学

0203 金融学类
020301K 金融学
020302 金融工程
020303 保险学
020304 投资学

0204 经济与贸易类
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402 贸易经济
   

03 学科门类:法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K 法学

0302 政治学类
0302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202 国际政治
030203 外交学

0303 社会学类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4 民族学类
030401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30501 科学社会主义
030502 中国共产党历史
030503 思想政治教育

0306 公安学类
030601K 治安学
030602K 侦查学
030603K 边防管理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科学教育
040103 人文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40105 艺术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40106 学前教育
040107 小学教育
040108 特殊教育

0402 体育学类
040201 体育教育
040202K 运动训练
040203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040204K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040205 运动人体科学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汉语国际教育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来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斯洛伐克语
050231 罗马尼亚语
050232 葡萄牙语
050233 瑞典语
050234 塞尔维亚语
050235 土耳其语
050236 希腊语
050237 匈牙利语
050238 意大利语
050239 泰米尔语
050240 普什图语
050241 世界语
050242 孟加拉语
050243 尼泊尔语
050244 克罗地亚语
050245 荷兰语
050246 芬兰语
050247 乌克兰语
050248 挪威语
050249 丹麦语
050250 冰岛语
050251 爱尔兰语
050252 拉脱维亚语
050253 立陶宛语
050254 斯洛文尼亚语
050255 爱沙尼亚语
050256 马耳他语
050257 哈萨克语
050258 乌兹别克语
050259 祖鲁语
050260 拉丁语
050261 翻译
050262 商务英语

0503 新闻传播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学
050303 广告学
050304 传播学
050305 编辑出版学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文物与博物馆学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核物理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 天文学类
070401 天文学

0705 地理科学类
070501 地理科学
070502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3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4 地理信息科学

0706 大气科学类
070601 大气科学
070602 应用气象学

0707 海洋科学类
070701 海洋科学
070702 海洋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科学与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9 地质学类
070901 地质学
070902 地球化学

071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04 生态学

0711 心理学类
071101 心理学(注:可授理学或教育学学士学位)
071102 应用心理学(注:可授理学或教育学学士学位)

0712 统计学类
071201 统计学
071202 应用统计学
   

08 学科门类:工学

0801 力学类
080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102 工程力学

0802 机械类
080201 机械工程
08020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3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204 机械电子工程
080205 工业设计
080206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207 车辆工程
080208 汽车服务工程

0803 仪器类
0803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4 材料类
080401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402 材料物理(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403 材料化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404 冶金工程
080405 金属材料工程
080406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407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408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5 能源动力类
080501 能源与动力工程

0806 电气类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7 电子信息类
080701 电子信息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2 电子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3 通信工程
080704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5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6 信息工程

0808 自动化类
080801 自动化

0809 计算机类
0809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902 软件工程
080903 网络工程
080904K 信息安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80905 物联网工程
080906 数字媒体技术

0810 土木类
081001 土木工程
081002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081003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08100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0811 水利类
081101 水利水电工程
0811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11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12 测绘类
081201 测绘工程
081202 遥感科学与技术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302 制药工程

0814 地质类
081401 地质工程
081402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1403 资源勘查工程

0815 矿业类
081501 采矿工程
081502 石油工程
081503 矿物加工工程
081504 油气储运工程

0816 纺织类
081601 纺织工程
081602 服装设计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817 轻工类
081701 轻化工程
081702 包装工程
081703 印刷工程

0818 交通运输类
081801 交通运输
081802 交通工程
081803K 航海技术
081804K 轮机工程
081805K 飞行技术

0819 海洋工程类
0819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0 航空航天类
082001 航空航天工程
082002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20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2004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2005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21 兵器类
082101 武器系统与工程
082102 武器发射工程
082103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2104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2105 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
082106 装甲车辆工程
082107 信息对抗技术

0822 核工程类
082201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2202 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082203 工程物理
082204 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

0823 农业工程类
082301 农业工程
082302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2303 农业电气化
082304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2305 农业水利工程

0824 林业工程类
082401 森林工程
0824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403 林产化工

0825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082501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2502 环境工程
082503 环境科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504 环境生态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7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082701 食品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农学学士学位)
082702 食品质量与安全
082703 粮食工程
082704 乳品工程
082705 酿酒工程

0828 建筑类
082801 建筑学
082802 城乡规划
082803 风景园林(注:可授工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829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082901 安全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31 公安技术类
083101K 刑事科学技术
083102K 消防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园艺
090103 植物保护
090104 植物科学与技术
090105 种子科学与工程
090106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2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090201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202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090203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3 动物生产类
090301 动物科学

0904 动物医学类
090401 动物医学
090402 动物药学

0905 林学类
090501 林学
090502 园林
090503 森林保护

0906 水产类
090601 水产养殖学
090602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907 草学类
090701 草业科学

10 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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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 公安部


交通部、公安部通告——关于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保障旅客安全的通告
交通部、公安部


通告
为保障广大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维护水上客运治安秩序,严禁客(渡)船违章超载航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无论是国营、集体、联营还是个体联户经营的,都必须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船舶驾驶、机务人员、舵工或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发给的驾驶证或机务人员证。船舶上要标
有船名牌,划出载重吃水线,并在显明位置标明本船载客定额数,经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批准营运,方可从事客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从事客(渡)运。
二、凡从事客(渡)运的船舶,必须按照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旅客,严禁超载航行。
节假日期间,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客(渡)运需要时,由当地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核定临时载客定额,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和水域内航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船舶载客定额。
对违章超载航行的客(渡)船,港航监督(航政)机关或区、乡政府专管人员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超载而发生翻沉船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公安和交通主管机关要严格维护船舶、港口、码头、渡口以及售票站(点)的治安秩序,坚决打击流氓、盗窃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倒买倒卖船票和抢购套购船票,一经查明要依法惩处。
要将船舶、港口、码头、渡口、售票站(点)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场所。
四、来往旅游胜地以及乡镇赶集或节假日客(渡)运高峰期间,所在地政府的交通部门、港航监督(航政)和公安机关要妥为安排,增加船舶班次,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航(渡)运安全。
五、广大旅客必须遵守船舶和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卫生,有秩序地排队购票。检票、上船、下船要服从船舶和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不得无票强行登船,抢上抢下,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站(点)和船舶上滋事打闹。
旅客在现场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可以向现场主管人员或公安人员反映,也可直接向交通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在现场扰乱公共秩序。
客运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旅客反映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实事求是地耐心地给予答复。
六、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1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招商引资是指:从市域外招来客商、新上项目、引进资金(含无形资产、高新技术)和捐赠投资等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外境外资金(以下称外资)兴办各类产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新上项目、新办企业(独资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技术改造、股份制改造(含外商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股权转让、租赁、委托经营以及由招商促进局认定的其它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引进项目的范围主要是:
1.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
2.高新技术项目,资源开发型等工业项目;
3.农业深加工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6.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7.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
8.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优化投资环境,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各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障,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效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体系。成立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文件;负责研究确定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召集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对重大引进项目进行论证、听证;协调解决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招商引资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成员若干人,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及工业区管委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领导、督查、协调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与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我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 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为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对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对接、洽谈、预审和联审等事宜;分解下达全市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汇总统计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检查、考核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并监督引进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重点项目的引进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受理及全市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督查。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相关部门、区(县、市)、工业区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布局、重大产业项目配套及近期产业规划的开发项目,每年初提出各自行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前期工作,经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批准,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经审定后,按照分市、区(县、市)及分行业的原则,建立市、区(县、市)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七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直部门、各区(县、市)、工业区或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发改委的批复和招商引资说明书报送市招商促进局预审,由市发改委、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办单位必须预先征询发改委、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报发改委审核(备案)。审报项目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按时批复;属上一级发改委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经过发改委批复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符合国际惯例的招商引资说明书或投资计划书。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商或其他业主另行选择的项目,相关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指导企业或业主对项目进行包装,从项目基础、配套环境、扶持政策、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等方面搞好项目论证。
第十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和管理工作,为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
四、项目洽谈、签约
第十一条 对确定纳入全市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通过印制项目册等宣传资料在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洽谈会和推介会等经贸活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外发布和推介。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并直接与投资者洽谈相关投资项目;无明确项目洽谈方的外来投资项目或全市性的大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洽谈,并做好对接。各区(县、市)、工业区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给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统一协调,落实适宜地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不顾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招商项目的归口管理。对外来投资者提出在我市的投资项目,凡需要市政府统一研究协调的,统一归口到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汇总,经预审后,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进行联审确定。按照《防城港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办法》(防政办发〔2009〕41号),由市招商促进局对项目进行洽谈、筛选、签约及引进,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选中,要制订具体的比选办法,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者。各责任单位对确定能上的项目,负责抓好落实;对不能上的项目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
五、项目落户与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对有意进入我市投资的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进行对接,就项目引进、合作及投资等进行洽谈;在了解投资方背景,掌握投资方主营业务、投资战略、投资诚意、投资决心与实力等情况基础上,对有合作意向和合作基础的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提出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预审;预审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加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市招商促进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或框架性合作协议书。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督促投资方及时编写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初步选址、项目环保、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市场分析等可行性研究);市招商促进局根据项目方案情况向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整理汇总并及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对较为成熟或可行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择时召开的联合审批或招商引资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市招商促进局牵头,根据联席会议纪要组织合作双方起草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推进及时效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兑现承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投资商要履行并兑现投资,包括建设内容、投资强度、投资总额、投资周期(项目建设时限)等,协议书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招商促进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合同书)。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并签署投资建设协议书的项目,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督促合作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指定一名责任领导、一名业务科长作为联络员,协同代办中心办好相关手续;市招商促进局对项目推进及实施实行全过程跟踪,定期做好督查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认真落实重大外来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设立“防城港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中心代办员无偿(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转由区(县、市)招商促进局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的相关部门,必须以最快捷、最简便的方式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为项目申报人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签约引进项目的跟踪、协调与服务。市直各部门、区(县、市)和工业区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鼓励扶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成功率。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并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签约项目由市四家班子领导分头联系,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投诉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区(县、市)招商促进局(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工业区设置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各级投诉受理中心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快迅反应处理机制,对客商投诉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答复。市招商促进局(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办,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和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认真处理投资投诉案件,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区(县、市)、工业区要在本辖区内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登记、统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工业区管委)每月将外来投资企业登记情况报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建立全市外来投资企业资料库。
六、投资软环境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市长接待日活动。对外来投资项目涉及的项目用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特别是重大和难点问题,由市招商促进局认真收集、整理、汇总,通过开展市长接待日活动,尽快协调予以解决,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第二十六条 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自治区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法规透明化、操作规范化工作,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从投资领域、土地政策、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各个方面努力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综合优惠措施。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建设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主体,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制度,一事一议,建立并完善从审批到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直通车” 或“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构建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各类企业和广大投资者创造平等的竞争与发展环境;要坚决整治司法不公、随意执法、执法违法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外来投资者签约的项目及做出的承诺,应依法履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要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或补偿。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对典型的失信案件及坑商、骗商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培育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逃避债务、商业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努力保护国内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职业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纵容造假、违规执业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努力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招商项目引进建设及推进工作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及奖励制度。
(一)目标责任单位。
各区(县、市)政府(工业区或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含市政府直管单位)、人民团体都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根据各责任单位历年的招商实绩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年度招商目标任务,合同利用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指导性计划任务,实际到位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市招商促进局定期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定期向全市通报。
(二)引进项目的认定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企业或单位营业执照或投资单位证明;投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或项目建设的协议、合同或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目的的,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等);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奖励的实施。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实际制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及引资人奖励相关办法(另行颁布),明确奖惩指标,并将年度评比及奖励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区(县、市)、工业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汇总工作,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商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和定期协调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会,研究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部署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情况通报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招商引资情况通报会,对全市责任单位完成招商引资工作进度进行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洽谈项目(包括已洽谈成功的项目、正在洽谈中的项目和已取消的项目)定期进行通报,使区(县、市)、工业区和各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情况,避免出现多头招商、多头洽谈等不利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招商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招商引资的统计方法,市招商促进局和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统计指标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招商引资的信息、外来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按要求每月报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对外来投资项目内外资数据的统一的汇总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数据报表的整理、分析、上报和编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统计分析数据。
八、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加强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宣传舆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招商引资的优势、政策和举措,宣传我市作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及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高地、新一极的投资合作环境,宣传我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的区位优势,努力塑造我市良好的投资创业新形象。各部门、各单位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主办、承办的属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并按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制作前应由宣传部门会同招商促进局共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培训。市招商促进局要定期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定期对区(县、市)、工业区和有关部门的招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区(县、市)、工业区招商部门的工作程序;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经验交流会。
九、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防城港市本级各部门(不含企业)招商引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十条 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业务培训以及重大项目的策划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专项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全市重大招商活动和招商引资的其他支出;专项用于由市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和兑现给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的奖励资金。
相关部门可在每年末,根据各自行业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专项向市政府申请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市)、工业区也可建立本区(县、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县、市)、工业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等支出以及兑现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和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奖励金额。
第四十二条 做好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奖励和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级政府、工业区分别给予奖励。市招商促进局是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管理申报部门,并根据《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提请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商、人事、监察、统计、发改、经委、商务、财政、绩效办等部门进行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奖励工作,切实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各区(县、市)、工业区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奖励的认定、实施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