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38:51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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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局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执业监督处、法制处、政治部宣教处: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保障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结合本系统的运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系统定义)

本系统是集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信用信息采集、监督、管理、公开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内网(司法行政工作内部办公网络,下同)信用信息系统和外网(因特网,下同)平台组成。

第三条(基本原则)

执业诚信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披露,应当按照“信息使用分级、信息数据分类、维护权责明晰、运作流程规范”的要求,遵循客观、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日常管理机构)

局办公室是市司法局的信息技术部门,同时是本系统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的数据维护工作,对本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并保证内网信用信息系统和外网平台数据的每日导出导入工作。

第五条(用户分类及其权限)

本系统用户分为公众用户和内网用户。

公众用户登录外网,可以查阅公开级、公告级信息和依申请查询级信息(目前没有使用)。

内网用户依权限分为内网管理级用户和内网普通用户:1、内网管理级用户包括市司法局领导以及局办公室、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执业监督处、法制处、政治部宣教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2、本系统其他单位或部门为内网普通用户,只能对相关数据进行查询。

第六条(信息公布及有效期)

内网系统的各类数据为永久性信息,长期公布,供内网用户按权限查阅和使用。

外网系统按公告栏、法规栏、咨询栏和查询方式公布各类数据信息。

公告栏按如下期限发布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信息:1、行政、行业奖励表彰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公告1年;2、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处罚信息公告至执行期满;3、吊销执业证处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信息自执行之日起公告2年;4、行业公开谴责处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公告1年。

法规栏公布法律服务诚信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

咨询栏公布经审核的法律咨询及解答等相关信息。

公众可以直接查阅有效执业期间的公开级信息,即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行政、行业奖励表彰(2003年1月1日以来),执行期内停业整顿处罚、公开谴责等和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执业类型、执业证号、联系电话,2003年1月1日以来的行政、行业奖励表彰、执行期内停止执业处罚、公开谴责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基础类数据维护)

基础类数据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和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执业状态、联系方式等信息。

律师基础数据由局律管处根据业务要求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律师管理平台,局办公室每天从律师管理平台导出并导入本系统内、外网。

本系统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基础数据的更改、添加由局基层处、局公管处根据业务要求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八条(服务类数据维护)

服务类数据主要是指法律法规、法律咨询及解答等相关信息。

局法制处应及时将与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新入本系统“法规中心”。

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内网收到咨询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形成电子文档,报局法制处统一审核,并由局法制处在1个工作日内新增并发布于内网系统。对于不宜直接在外网答复的咨询,由相关处室提出不宜答复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不在外网答复。

第九条(处罚类数据维护)

处罚类数据主要是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由局执业监督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行业处分信息由行业协会自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至局执业监督处,由局执业监督处自收到处分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所有投诉类信息由局执业监督处负责审核并处理。局执业监督处应当每天对外网系统导入的投诉信息进行筛选,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十条(奖励类数据维护)

奖励类数据是指对法律服务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作出的所有行政奖励和行业奖励信息。

奖励类数据包括由局级(含以上)机关、行业协会所颁布的各类奖励:

1、由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奖励信息,由局政治部宣教处在收到行政奖励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2、由市级行业协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作出的行业奖励信息,应当于作出行业奖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局政治部宣教处,由局政治部宣教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3、获全国、司法部、上海市、市委政法委、市级机关系统、各区县委、政府、各委办局等其他奖励表彰信息由局政治部宣教处负责收集,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十一条(信息数据变更)

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系统内信息数据导换有误的,应当经由OA系统(“任务驱动”模块)向局办公室提交数据更改通知,局办公室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1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改维护。

第十二条(泄密责任)

获得使用本系统权限的部门、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系统内不宜公开的数据信息,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系统信息数据,违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期间)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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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9日《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下发以后,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通知》的要求,将死刑备案材料及时报送本院。但是,有的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按照《通知》的规定报送或者报送的材料不全。为了确保全国死刑备案材料的案整,改进此项工作,特请各高级人民法院:
一、切实按照本院1984年4月9日法刑字第1号《通知》的规定,及时报送死刑备案材料。
二、对报送死刑备案材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过去没有报送的或者报送不全的,应予补报。
三、死刑罪犯执行后,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材料,不要久拖不报;报送的材料要齐全、完整,不要缺漏零乱。
特此通知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既有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其贯彻实施,关系到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为切实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全国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应把该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二五”普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各地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面向人民群众,面向社会,突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一重点,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为该法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宣传工作的指定教材,是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话》一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准确地依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使各类经营者正确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正当从事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分期举办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逐级进行培训,并对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系统培训。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和工商企业人员培训使用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
三、宣传和培训的要点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4.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各地有关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