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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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阿勒泰地区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地区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加快建立农牧民增收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牧业发展效益。
  第三条 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安排使用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确保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方式
  
  第四条 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来源于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县(市)按照1:2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资金支持范围:
  (一)牲畜养殖。加强牲畜品种改良,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牲畜养殖效益。
  (二)动物疫病防治。加快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三)牧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快牧区应急饲草料库建设,加强应急饲草料储备管理,做好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安排一定资金,用作应急饲草料储备周转金。
  (四)定居兴牧和安居富民工程后续产业。支持“两居”工程示范村(点)基层组织建设,鼓励农牧民发展特色种植、养殖、手工业等产业。
  (五)特色农业发展。大力发展“菜篮子”工程,加快建设设施农业示范园区、集中育苗中心、农产品保鲜储藏库、高标准温室大棚,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和观光农业。
  (六)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培育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协会等。加快供销系统区域物流中心建设。
  (七)农牧业科技推广。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农机标准化作业,积极建立良种繁育保障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稳步推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动(植)物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八)农产品质量监管。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九)农产品市场开拓。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销活动,加强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扶持在大中型城市建立常年销售网点,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完善企农利益联接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推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十)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宣传推介和品牌创建,鼓励县(市)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及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原料基地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基地和地理标志认证。
  (十一)小浆果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大果沙棘、黑加仑等特色小浆果育苗、种植、精深加工及技术推广。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设立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项目启动资金,积极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
  (十三)新农村建设。支持开展村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旧村改造等。大力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宣传社会主义新思想、新观念和新风尚,强化农牧民思想道德和法规政策教育。
  (十四)经地委、行署批准的重大灾害救助资金及农业保险补贴等。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三)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由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地区、县(市)涉农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筛选工作,所选项目不能与各行业部门的项目重叠。对符合当年申报指南条件的项目,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各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以文件形式提出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区财政局。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地区、县(市)涉农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六)其他。
  第十一条 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地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支持事宜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地区、县(市)两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地委农村工作领导办公室会同地区财政局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年年底对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地区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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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中文域名注册。
第二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中文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中文域名时,必须已经拥有了属于申请人自己的英文域名,申请人应当通过WWW等方式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文域名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中文域名负责。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申请人在填写、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中文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中文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注册中文域名不许买卖等行为;如违反,由CNNIC撤销该中文域名。暂定同一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最多可以注册50个中文域名;同一天只能注册5个中文域名,超出5个的中文域名申请无效。
第五条 中文域名应当包含汉字,并可以含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连接,中文域名的长度不得超过25个汉字或字符。
第六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按照《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修正申请,重新向CNNIC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5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中文域名注册情况。
第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中文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且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中文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第八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中文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该中文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中文域名注册证》。
第九条 在由于中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中文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中文域名系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年检时,中文域名注册人应当利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提交年检表。如果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系。
第十二条 年检时,对中文域名注册事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CNNIC建议中文域名注册人加以改正或者补充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本着非盈利、有偿服务的原则,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CNNIC在收到首年费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中文域名注册证》,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中文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中文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销该中文域名。
第十四条 2000年7月18日前暂定为中文域名试验期,在此期间注册的中文域名暂不发放《中文域名注册证》并免收第一年的年度运行管理费。
第十五条 CNNIC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CNNIC-STAFF@CNNIC.NET.CN
网站: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10)62619750
传真:(+8610)62559892 62636115
邮政地址:100080 北京349信箱6分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无特别声明的,其《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将由CNNIC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CNNIC向公众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中文域名的使用办法见《中文域名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4日

关于2010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证监会《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121号)精神,现将2010年全年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

(一)元旦:1月1日(星期五)—1月3日(星期日)为节假日休市,1月4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二)春节:2月13日(星期六)—2月19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2月2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2月20日(星期六)、2月2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三)清明节:4月3日(星期六)—4月5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四)劳动节:5月1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 5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五)端午节:6月14日(星期一)—6月16日(星期三)为节假日休市,6月17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6月12日(星期六)、6月13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六)中秋节:9月22日(星期三)—9月24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9月27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9月19日(星期日)、9月25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七)国庆节:10月1日(星期五)—10月7日(星期四)为节假日休市,10月8日(星期五)起照常开市。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二、有关清算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三、有关春节、国庆节测试事宜,本所另行通知。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