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42:40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 “吉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由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省质监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省公务员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六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2号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军工电子装备的范围包括军用总体及系统、整机、配套设备、软件、元器件及电子材料、专用设备及电子测量仪器、技术基础。
第三条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申请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可享受国家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制定《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单位目录》;
(三)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及注销的手续。
第六条 根据需要,信息产业部成立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开展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资格评审工作,并提供咨询。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
(五)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四)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推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
(五)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类别;
(六)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六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的变更,应在三十日之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对被许可单位从事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签字后归档。被许可单位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应及时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注销的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二)超越许可专业范围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施行。


法院处理老信访户之对策

董洁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当前法院信访老户的现状、分析了形成上访老户信访行为的特点和成因。立足利津县法院,并结合其他法院的实践,总结了人民法院促使信访老户息诉罢访的经验、并针对当前法院信访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信访老户 法院 经验 对策
  就涉法信访工作而言,所谓“上访老户”,主要是指对某一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过该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并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仍继续来访的上访人员。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初审立案、执行等工作不满意而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反复来访的上访人员,也通常作为上访老户对待。重复上访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上访老户。根据有关文件的统计数字,截至2002年底,全国法院系统上访老户计32789人,与2001年相比上升25.59%,2003年和2004年经法院备案的上访老户数目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长期以来,上访老户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这部分人虽然人数不多,但其活动能量大,社会影响广,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法院工作和法院形象,是法院信访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访老户问题备受各级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心和重视。笔者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对法院如何做好信访老户息诉罢访的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信访老户上访行为的几个特点:
第一、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有的上访已成习性,并有我行我素、长期缠诉倾向。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上访老户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这些人长期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其中上访时间最长的达30多年。有的上访老户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以乞讨或捡破烂为生,在法院周围安营扎寨或露宿街头;还有的专门串联其他上访人员并向他们传授上访“经验”,实际上已经成为职业上访者。如利津县北宋镇四图村赵某以“诉讼大王”、“上访老户”“学法守法用法公民”自居,自1995年以来,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10余件。在此期间不断向县政法委、信访局、市中院、省高院等部门上访,将诉讼上访作为一种乐趣和嗜好,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第二、多数上访者户情绪激烈、言行偏激、举动异常,违法行为对有发生。在上访老户中,有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他们串联、聚集,拉横幅、穿状衣,下跪、哭诉,静坐、示威,围堵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大门,拦截领导干部车辆,围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有的以自杀、自焚、跳楼、爆炸等相威胁,也有的谩骂、攻击甚至伤害接访人员。这些人虽经各级各部门千方百计地反复做工作,但仍屡访不止,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他们耗费了接待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正常信访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产生上访老户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老户案件大多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宅基地纠纷、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裁判而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部分产生上访老户的刑事案件是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其中多数是针对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提出申诉的案件。
第四、上访老户多数来自基层群众。他们文化素质低,其中文育或半文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农民、退休工人、下岗人员是上访老户的主要组成人员
第五、上访老户通常缺乏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现代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意识。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正义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
上访老户的形成原因:
上访老户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下产生的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形成既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信访工作方面的原因,又有上访人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又有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院自身的原因。法院审判的少数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复查,或虽经复查。但复查不认真,未能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裁判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以致败诉不服输,不息拆;有的接待人员在初访接待时未能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和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对其申诉简单答复或驳回,不能令申诉人信服,有的甚至态度粗暴,造成申诉人与法院产生对立请绪;案件执行难,执行到位更难,“空调”、“白判”现象严重,导致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上访。执行难导致上访的情形又有几种:一是执行力度不够,因法院财力、人力影响,使案件得不到执行,或者失去了执行时机,使案件不能得到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不满,到处上访;二是因为政策的原因,如改制企业和特困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一旦强制执行会导致企业职工情绪不稳定,影响社会安定,法院不得不中止或延缓案件的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不满;三是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关部门不予配合,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严重制约和阻碍;四是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不理解。其次,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方法简单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导致当事人或案外人上访逐步成为上访老户。
第二、部分上访人自身的原因。部分上访人因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申诉;也有一些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决不服,而采取赴省进京上访的方式来解决的现象是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违背的。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封建社会“人治”观念在作怪,是“官本位”思想在人们身上的集中反映,也是法律权威尚未树立起来的表现。各级领导亲自出面接访,初衷是为了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但它所引起的负面影响与这一初衷相比却要严重的多,它极易让人产生“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印象,将个人问题的解决寄托于高层领导机关。
第三、社会层面的原因。社会纠纷的大量增多与诉讼外解纷机制的弱化。近年来,一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出现了逐渐弱化的趋势,从而使得大量的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涌向了法院。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或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或偏见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从而转向上访或重访,积累下来,便形成上访老户。
不当新闻舆论的误导。上访者大多是弱势群体,当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极少量不当的新闻报道,客观上误导了某些上访群众。上访群众往往拿着新闻报道,认为拿到尚方宝剑,到处上访,要求作为以解决,没有达到其目的和要求,便重新上访或越级上访,经多次反复,便成为上访老户。
平行部门或上级部门向法院转办或交办案件的随意性。有的部门或有关领导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不考虑能否进入再审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无审级限制等因素,直接简单的批办、交办或督办,转办,有些案件已不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或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而被驳回申诉,但有关领导或部门交、转办函成为申诉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诉不休。
社会转型与政府职能的弱化。现行政治体治改革的目标是弱化政府权力,使政府在处理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受到一定制约和限制,过去找政府解决的大量纠纷转向了法院,上访老户即是其中最激烈、最突出的矛盾。
短期应急行为的影响。重点时期对有些上访户采取了限制、控制等措施,申诉人被解除了限制、控制措施后,认为受到了进一步的不平等对待,更增加了上访的怨气,继续上访不休。
第四、立法方面的原因。现行法律对申诉行为不加限制,法律对于无理缠诉的上访老户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信访立法出现空档,信访活动无法可依。近期,进京上访事件剧增且出现滋事苗头是社会矛盾的一种反映,其中不排除别有用心的人借上访聚众闹事的可能。据了解,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虽然允许公民进行各种请愿活动,但对请愿活动的范围和形式均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愿将按违法论处。而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关于信访方面的立法或规定,导致了上访乱、处理乱、对借上访寻衅闹事者进行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让闹事者抓住了我们的“软肋”,造成工作的被动。
第五、现行信访机制的原因。信访案件处置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目前,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法院、检察院都设有专门从事信访工作的机构,不可谓对信访工作不重视。但这种信访机构和信访机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在解决信访方面做了多少有效的工作?值得商榷。一方面,在最高国家机关所在地———北京设立大量的信访接待机构,刺激了上访人员告“御状”的心理,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集中到了首都,对社会稳定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如此多的信访全部集中到最高国家机关,很难得到有效解决,这些机关的信访部门实际上成了信访中转站。省级机关信访机构同样如此,他们没有能力应对如此大的信访任务,便继续充当“中转站”的角色,将信访件层层批转回基层单位或通知基层单位将人领回,形成了当事人满腔希望去上访,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承办单位的大循环。而基层法院一边要处理大量的繁杂事务,一边还要随时准备派出车辆和人员不远千里赴省进京领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几点经验
一、领导重视,将信访工作放在与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业务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处理好上访者户问题的先决条件。凡是缠诉缠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法院一把手亲自抓老户工作的机制。有的法院将信访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取得了突出成绩。利津县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立案庭庭长、政工科长、信访接待人员为组员的信访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信访的总体协调工作。对信访老户实行院领导“三定一包”制度,在今年两会期间,确保了当地五涉法信访事件的发生。
二、在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中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是解决上访老户问题的可行思路。多年来,各地法院已经从单纯依赖于接访人员做上访人思想工作的做法,转向以提高裁判质量为核心,侧重于预防和减少申诉案件的信访工作思路。同时,人民法院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以上下左右联动制度为依托,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道义的等各种手段来促使上访老户息诉停访。具体的做法有:  1、与刑事审判部门协调,共同处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访老户问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上访老户,一般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因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得不到赔偿而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家庭无可供执行财产,甚至家庭已瓦解,造成案件难以执行,申请人因此而成为上访老户。要解决此类上访老户的问题,必须在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之前,即提前着手处理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将刑事附带民事上访老户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处理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上访问题。过去一段时间,乡镇农田水利建设、办公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等使部分乡镇政府遗留下大批债务。近期乡镇经济不景气,乡镇政府偿债能力差,造成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重复上访。这类问题,只与乡镇政府交涉很难处理,现在乡镇财政又交由上级财政代管,乡镇缺少自用资金,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处理。 3、与劳动部门协调,处理企业职工上访问题。近年来,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带来大量企业债务无力偿还的问题,拍卖企业财产偿还债务,势必造成企业困难甚至倒闭,企业职工为了工作,往往会上访反对拍卖行为。另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带来了大量职工下岗问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因企业改制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应付给职工的补偿款和集资款往往迟迟得不到执行,也造成部分职工上访。这类问题,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多方面为职工寻求就业门路,或者动员职工入股购买企业继续经营,变单纯的企业职工为企业职工与股东合一,增强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问题。
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申诉信访工作机制,是阻止上访老户的形成和不断减少上访老户的关键。这种工作机制,必须体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工作的法律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利津县法院坚持建章立制,以法管访。建立督查制度,对需转办的信访案件,尤其是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严格按照督察制度的要求“一督到底”。对超出时限要求的,使用《信访督察单》由院领导实施督察。设立信访档案制度,接待信访人员首先做好接待笔录,将信访人员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确保件件落到实处,使信访人员的正当要求得到满足或经妥善处理的,装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结,一案一卷,归档保管。建立回访制度,接访人员坚持按时到信访人家中或其单位进行回访。出现问题或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就地解决,达到良好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反复信访的现象。建立接访服务承诺制度,向来访人员公开做出六项承诺;公开接访程序、接待人员守则,接受来访人员监督。
四、找准病因、辨症施治。从申诉理由的角度看,上访老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申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二是申诉无理、申诉理由已经被依法驳回但申诉人仍然坚持无理取闹的;三是申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裁判存在着瑕疵但又不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这三类情况,应当分别处理。利津县法院坚持流程管理、审访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信访—立案—排期(进行繁简分流,做好庭前准备,确立开庭时间、场所及审判人员)—案件转办、督办—结案登记—审判监督—整理归档”一整套流程管理机制。去年以来,该院共接待涉法来访案件中,75%的案件通过信访人员的解释说理工作实现了息诉息访;10%的案件分流到相关案件承办人,以判后说理和执行说理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其中涉及审理的案件全部实现息访,涉及执行的6件上访案件中,经接访人员与执行机构共同研究执行方案,有4件实现和解息访,1件因所涉案件已部分执行,当事人表示不再上访;8%的案件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委托其他部门处理,并将反馈信息备案;6%的案件经合议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指导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起诉,并对相关案件进行全程跟踪。
信访工作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
一、对于上访老户,个别部门存在畏难情绪,处理上以拖为主,得过且过。
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从思想入手,克服畏难发愁情绪。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上访老户工作无关大局的不正确认识,把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其次,要树立信心,坚决克服对上访老户思想上厌烦、工作上畏难的情绪,扎扎实实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要加强对上访老户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
二、不少信访部门硬件设施不到位,干警配备不强、物质待遇跟不上。目前,有些法院接访场所缺乏电脑、安检设备等必要的硬件设施,接待环境也达不到要求;少数法院的接访机构仍然呈现着“退休中转站”、“第二老干部局”、“来访挂号室”等状况,个别法院信访接待室甚至还存在着“单干户”现象;还有的法院不能合理解决信访补贴冈题。上述现象导致接访人员工作热情低,敬业精神差,直接影响接访工作的质量。
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建设入手,完善法院信访部门的硬件设施,加强人民法院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接访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接待环境,提高信访工作的智能化水平。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干部力量,并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干部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解决信访补贴问题。同时,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这一方面,利津县法院提出“人人都是接访员”,要求每位工作人员,从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做起,对诉讼当事人以及来访人员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谨慎作好解释解答,对于在该院备案的上访老户做到人人心中有数。实现了全院联动,统筹协调的“大信访”格局。
三、对一些缠访者尤其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的上访者难以处置。少数上访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对申诉权利缺少制约的漏洞,滥用这一权利;有的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后,如何应对某些上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处置机制,接访干警们感到困惑。
针对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协调入手,要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开展上访老户的化解工作。解决上访老户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仅靠法院自身是难以应对的。应当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如实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利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