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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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属省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事业性质,保护区的类型为自然生态系统类、内陆湿地与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应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林业局依法领导和监督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对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黑龙江倭肯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执行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对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保护区管理站,配备专职管护人员。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应与保护区毗邻的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实行站、点、哨三级管理体制,管护人员定岗定员分块包干,站管理人员包片管理。各哨点管护人员应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巡查,制止各种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责任区内的防火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处。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应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征占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区划定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施行分区分级管理制度。
  (一)核心区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除巡护管理、科学研究监测和经特殊批准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考察和特殊需要进入的人员,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相应的入区手续后,方可进入。
  (二)缓冲区为核心区外围的自然保护区,为减少或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影响,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从事大众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确需进入缓冲区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书,经批准后,按活动方案进行。
  (三)实验区为缓冲区外围的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同意,可以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旅游、驯化和繁育本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毗邻行政村的居民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可进入实验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设施;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设施,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建设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有较大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设施。新建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可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活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须经保护区管理处同意并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任何部门不得受理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湿地申请。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2年,不得改变湿地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八条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片、宿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入。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和从事其它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已开垦的耕地,不得扩大其面积,按照原合同到期后有计划地退耕还湿;合同期限内,鼓励农户退耕还湿。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工作,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火灾。
  (一)自然保护区应与其周边乡镇签订联防公约,建立防火组织和专业防火队伍。
  (二)负责湿地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预防湿地保护区有害生物的侵入,促进湿地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三)自然保护区的交通要道上应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碑牌,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在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扑救保护区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措施补救,并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捕捞、开垦、烧荒、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拒不服从管理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碑、界标、宣传牌的;
  (五)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挖沟、筑坝和修建建筑物的;
  (六)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火灾的;
  (七)实施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七台河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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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2005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

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

(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000万元。

(二)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400万元以上。

(三)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各驻扬单位的干部职工,按实有在职人数,每年由个人捐赠一次。捐赠标准:按每人一个月收入(含各项津贴)的20%捐赠,各单位将捐款于2005年7月底之前收齐后直接缴送市财政局社保处。此项筹集400万元以上,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做好动员工作,按要求完成任务。

(四)动员使用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捐赠。在汽车年检时,按每辆500元标准进行募捐,共筹集600万元以上(含上年超收),由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

(五)对借支下岗职工生活费的企业,在其资产变现中回收借支的费用500万元,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 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支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困难企业中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社区就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费用等。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季解缴,市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有关企业要设立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的函

1952年4月15日,最高法院

各省(行署)人民政府:
兹下发《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一份。并请转发到各专署和省辖市。希对贪污案件的处理参照试行。

附: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序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严肃法纪,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致受到冤屈,保证法庭的判决正确,特制订本程序,以便试行。对于一个贪污案件的具体处理,分为审查与审判两个阶段。审查工作包括审查与起诉,实行对被告追诉;审判工作包括审理与判决,实行对被告论罪科刑。
一、审查与起诉
审查工作,系调查和判明被告无罪和有罪以及一切足以加重和减轻贪污分子刑事责任的事实与情况。此项工作,应由各部门节约检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对各个贪污分子分别进行审查、对证、追赃,决定何者应向人民法庭起诉,何者应不起诉;不起诉者即由本机关决定处理。起诉者,应将全部材料加以整理,指定公诉代表人,制定起诉书,连同全部材料证据送交人民法庭审理。起诉书应记明下列各点,以便审理。
(一)公诉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原任职务、出身成份、简单经历;
(三)贪污的事实(包括贪污的时间、地点,在什么事情上、用什么方法、同什么人、贪污数目、致国家损失多少、款物作了何用、追回多少、事实是如何认定的、数字是如何认定的等);
(四)在“三反”运动中的态度(包括不坦白、抗拒“三反”、自动坦白、真诚悔过、检举立功等);
(五)退赃的情况;
(六)建议如何判处。
以上各点应简单扼要,具体明确。
二、审理与判决
起诉书连同全部材料、证据送交人民法庭后,人民法庭应先指定一人或二人就起诉书所载事实情况结合有关材料证据先作审核调查,准备进行审理判决。
法庭的裁判,是决定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的大事情;审判的过程是将国家的政策法律与具体事件相结合的过程,它体现国家的政策法律更为具体有力,所以审判问题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应以极其严肃的态度对待之。为了保障裁判的正确,使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者不致受到冤屈,审判工作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审判人员主观上不能事先有任何成见,对被告有利与不利的事实证据,均应分析判断,以求审判上所认定的事实,确切地符合于真正的客观事实。
(二)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所坦白或承认的贪污事实,应经分析研究,查封、追赃,有确切的证明方法,足以证明与真正事实相符者,才能论罪科刑。仅凭推测估计不能作为判罪的根据。
(三)认真负责,亲自动手。审判人员应直接听取被告人及证人的供述和鉴定人的意见;直接审查研究书证、物证等形式与内容,因为有了直接的耳闻目睹,对于案情才能了解更为清楚,判决方能更为正确。
(四)经过多方面调查研究,如无确实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者,应推定被告为无罪。仅有贪污嫌疑,不能判罪。
案件经过审核调查,如认为事实情况不足者,应由起诉人再行补充材料,如认为事实情况(是非轻重)已经明确可付公判者,即由审判长(或副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二人开庭公开审判。
公判庭应有公诉代表人及被告到场亲自陈述意见,并允许被告辩解;必要时亦得传讯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经公判审理,认为可以判决时,法庭即应开审判委员会评定判决。审判委员会评定判决时应就法庭曾经调查的事实证据对被告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况分析判断,遵照政务院政字第22号命令《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斟酌下列特点对被告决定判决:
(一)贪污数字;
(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三)贪污的情节(包括:性质、手段、目的、主犯从犯、偶犯惯犯、赃款赃物的用途等);
(四)在“三反”运动中的态度;
(五)有无立功表现;
(六)退赃情况。
判决决定后,应制定判决书,由审判长及参加该案的审判员签字后,定期宣告;应经上级批准者报经批准后定期宣告。
宣告判决一般可召开群众大会举行,亦得分批或个别举行。
判决书应记明下列各点:
(一)某某部临时人民法庭判决书( 字 号);
(二)公诉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原任职务、出身成份、简单经历;
(四)案由;
(五)判决主文(包括罪名和刑罚,无罪者记明无罪,免刑者记明免刑,判决没收、追缴、缓刑及应由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者亦均应记明);
(六)事实与理由(扼要的说明贪污的事实经过与认定犯罪和决定具体刑罚的理由);
(七)判决的年月日;
(八)判决的法庭及人员。
三、应注意事项
(一)讯问被告或证人,严禁逼供、刑讯与变相刑讯。
(二)开庭审理,讯问被告、证人及调查其他有关人员或事项,应有记录,并令各关系人阅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签名并记明时间地点。
(三)记录起诉书、判决书(一律用普通格纸)及坦白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和文件,应按时间先后秩序排列装订成册,以便审理和保存。有关证件不能附入者,可另行整理随卷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