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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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商业厅等


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商业厅/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按照“三多一少”流通体制健康地发展,强化宏观管理,坚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日用工业品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生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百货、针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食杂和日用杂品等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经营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服装鞋帽、小五金和小食杂等商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批发企业)。
第三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区域内经营百货、针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食杂等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批发资格、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的初审和业务管理、指导以及服务咨询工作,并负责国营商业系统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设置和经营管理工
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城乡区域内经营日用杂品批发企业的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批发资格、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的初审和业务管理、指导以及服务咨询工作,并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设置和经营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系统的商业管理机构,受省商业行政部门和省供销合作社的委托,按照本办法和商业行业发展以及网点布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系统开办的地处所在县(市)镇以下(包括县政府所在地镇)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 发 资 格
第四条 开办批发企业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视经营范围不同,自有流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十万元至四十万元(预算内的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其定额贷款可视为自有流动资金)。
(二)有明确的商品经营范围和正当的商品进销渠道。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营业室(含样品室)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或专门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商品检测、检验手段(或委托合法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 开办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布局、市场容量和行业结构规划的需要。
第六条 开办批发企业,必须分别由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批发企业分别由省商业行政部门、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持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方可营业。
第七条 批发企业的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网点设置等发生变动时,必须经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更变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批 发 范 围
第八条 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初审意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品经营范围经营批发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国家及省计划管理商品、国家和省规定的某些特殊性商品,化学危险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具体品种由省商业行政部门和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布)批发范围的初审,按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零售商业企业具备批发企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兼营一般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商品批发范围的初审,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当搞好地方日用工业产品的经营,支持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
第十四条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批发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安排好经济区市场的责任,组织好经济区日用工业品的市场供应。
第十五条 工业部门和生产企业设立的批发企业,应当承担优先安排省内市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同一城镇的批发企业之间不准进行再批发业务,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二级批发企业对其他批发企业的日用工业品批发、调拨业务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坚持为基层零售商业企业服务,降低批发起点,方便进货,允许自由选购。
批发企业不得利用行业特权搞行业垄断或地区封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批发企业,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批发企业审查批准件,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办的批发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经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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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4〕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4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

  (二)培训鉴定方面(5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

  14.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5.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6.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8项)。

  1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8.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1.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3.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

  24.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5.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6.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7.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3项)。

  2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9.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3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31.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2.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3.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5.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6.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8.“阳光超市”试点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到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听情况、查资料、实地考核等形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对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一)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查阅就业岗位开发报表,查阅空岗报告单,实地抽查核实岗位开发情况。考查全年开发就业岗位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数量,岗位分布情况是否清楚。

  (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查阅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用人或就业登录手续,实地抽查人员安置去向。考核城镇新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就业去向是否明确,底数是否清楚。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查阅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核实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去向,考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的要求。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查阅失业人员统计报表,核对失业人员登记名册。考查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否实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控制指标。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查阅统计报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实地抽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去向。考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六)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查阅资料,财政拨款单,实地考查劳动力市场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七)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人员、场地、设备的落实情况,考核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制要求。

  (八)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查阅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贯彻记录,实地抽查落实情况。考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九)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查阅注册手续资料、报表、劳动合同台帐。实地考查项目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标准。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查阅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根据市财政最低预算建议数,将2004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最低保障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并按计划全额拨付到位。

  (十一)劳务输出人数。查阅劳务输出统计报表、人员名册,核对去向。考查劳务输出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输出去向、人员分布是否清楚。

  (十二)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查阅培训统计表、培训人员名册、考试成绩单。考查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

  (十三)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查阅培训统计表、培训人员名册、考试成绩单。考查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查阅统计报表、核定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去向。考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及比率。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查阅创业人员培训统计表、人员名册,核实创业人员名单及创业项目,实地抽查创业情况。考查下岗失业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及比率。

  (十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查阅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考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十七)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缴费凭证。考查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参保人数及比率。

  (十八)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数额。

  (十九)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集体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数额。

  (二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查阅发放计划、统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一)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查阅相关报表、资料,深入中省直企业抽查。考核符合低保条件的中省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全部纳入低保。

  (二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查阅拨付计划、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核对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规定,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养老保险补助金按季度及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实地考查信息化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及应用、人员配备情况。考查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四)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帐目。考核做实个人帐户资金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缴费申报单。考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二十六)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查阅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失业保险费征缴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数额。

  (二十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二十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三十)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查阅征缴计划、统计报表、财务帐目、缴费凭证。考核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收缴比率。

  (三十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三十二)工伤保险缴费率。查阅征缴计划、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工伤保险缴费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收缴比率。

  (三十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查阅统计报表、人员名册,实地抽查。考核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应保尽保比率。

  (三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查阅发放计划、统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三十五)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查阅相关报表、资料,深入中省直企业抽查。考核符合低保条件的中省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全部纳入低保。

  (三十六)县(区)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查阅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核对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根据市财政最低预算建议数,将2004年的低保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并按计划全额拨付到位。

  (三十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实地考查信息化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及应用情况。考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三十八)“阳光超市”试点达标率。查阅资料,实地考查“阳光超市”试点达标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的要求。

  五、奖惩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府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重大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春雨担任,成员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治芳、监察局局长夏恩民、财政局局长邹双林、民政局局长张宝华、社会保险公司经理高庆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杨相库兼任。 



  附件: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附件:



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一、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开发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岗位利用率: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开发就业岗位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新增就业人数 

  岗位利用率=─────────×100%

        开发就业岗位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失业、下岗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指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内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和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 ───────────────×100%

          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指当年解除劳动关系实现



再就业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人数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100%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



  六、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场所建设、信息网建设和机制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七、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指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省规定的目标,具体为:名称规范,标识醒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利用计算机开展各项服务并对各项资源实行动态管理;有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统考,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解决,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初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成本县(区)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各项基本任务;内部管理制度和主要业务工作流程上墙,并能坚持执行;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基础表、卡、账、册健全。

  八、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享受扶持政策规定的各类企业,全部享受减免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被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全部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再就业资金,按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度按时到位;就业服务补贴,按实际培训和职业介绍人数,及时足额到位;新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额、放贷额、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达到计划目标。

  九、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当年新办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较稳定、单位就业人员一般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个数:

  (一)市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

  (二)县(区)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各地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不含新增的再就业资金)。

  十一、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县(区)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

  十二、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十三、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人数:指劳务输出人员输出前简单的维护权益培训;  技能培训人数:指一门专业技术培训。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培训后就业人数 

  培训后就业率= ───────×100%  

          参加培训人数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人数;创业成功率:指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与参加创业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 

  创业成功率= ────────×100%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十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十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包括已参保但不能正常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缴费人数  

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100%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具体指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企业、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

  十八、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九、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际发放养老金与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应发放养老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 

  养老金发放率= ────────×100% 

          养老金应发放金额

  二十一、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与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 

  社会化管理率= ───────────────×100%  

            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二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实际到位金额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应到位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际到位金额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 ────────────────×100%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到位金额

  二十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指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 

  参保人员建库率= ──────────────×100%        

              已参保人数

  二十四、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到位率:指实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和弥补做实个人帐户后缺口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十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二十六、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包括补缴欠费金额。

二十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与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 

  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100% 

          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数。

  二十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指具有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中心委托存档人员、辞职人员。

  三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100%

             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十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三十二、工伤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与应收缴工伤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率= ─────────×100%  

           应收缴工伤保险费

  三十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指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 

  应保尽保率= ──────────────×100%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

  三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指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与低保金按月应发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 

  低保金发放率= ───────────×100%     

          低保金按月应发金额

  三十五、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指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与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  

  中省直企业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100% 

                  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

  三十六、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当年市县财政按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所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

  三十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指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网络传输的县(区)数与县(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网络传输的县(区)数= ─────────────────────×100%   

   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县(区)总数

  三十八、“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区)总数比率:指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区)数与县(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阳光超市”覆盖率  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区)数

           = ──────────────×100%

   占县(区)总数比率        县(区)总数

  

关于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保函〔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推动文物事业与考古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现就大遗址考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
  大遗址考古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展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的科学依据和基础。应通过审慎的、持续的考古工作,不断发掘、研究、阐释大遗址的重要内涵和价值,指导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大遗址考古也是考古学研究体系的核心和重点。深入开展大遗址考古工作,必将有力推动考古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我国考古学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大遗址管理机构和考古单位,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通过开展系统、科学、规范的考古工作,确保我国大遗址保护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大遗址考古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大遗址考古工作应坚持以下工作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考古先行原则。根据大遗址保护展示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实施考古工作计划。通过长期、主动、专门的考古和研究工作,确定遗址概况,评估保存现状,认定遗址价值,为划定保护区划、编制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展示工程和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古工作必须贯穿于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始终。在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中应包括考古工作思路和相应保障措施;在大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施工和监理中应将考古与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可行性研究中应充分体现考古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展示工程文物影响评估中应将确保考古工作的持续开展作为重要内容。
  (三)牢固树立课题意识和科技意识。尊重考古学科自身规律,根据城址、墓群、聚落、窑址等不同类型的遗址特点,确定有针对性的技术路线,制订各阶段课题目标。将大遗址考古工作与推动学科进步相结合,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科技成果的应用,以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大遗址考古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切实提高保护意识。大遗址考古的核心是保护,应尽可能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确保重要遗迹和出土文物在第一时间获得妥善保护。应充分考虑大遗址整体保护和科学展示的需要,按照最小干预和永续保护原则开展考古工作。应根据考古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遗址保护、展示的意见和建议。
  (五)高度重视考古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推进大遗址内涵研究和价值阐释。加强公众考古,推动大遗址考古成果惠及民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开放考古工地,通过向公众展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成果,积极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充分发挥考古工作的教育与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当地文化发展。
  三、建立健全大遗址考古工作机制
  (一)大遗址考古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和领队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立项、审批、检查、验收等相关程序,实现大遗址考古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大遗址考古项目应该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科研力量雄厚、文物保护设施完备的单位负责实施。承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领队应具有高级职称,主持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具备丰富的大遗址考古经验,并主持编写过考古发掘报告。
  申请大遗址考古项目,应提交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立项申请,并按年度上报考古工作方案,涉及考古发掘的应同时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二)国家文物局负责大遗址考古项目的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组织、管理。跨省域的大遗址考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大遗址考古项目,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负责监理。
  (三)完善合作机制,鼓励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合作。合作部门或单位应签订具体协议或项目合同,明确责权利。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统筹考虑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站、文物标本库的建设。
  (四)考古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行为。遇有重大考古发现,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加强考古发掘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财务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创新举措,完善大遗址考古工作保障体系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大遗址考古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政策、经费、人员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规划和设计单位应联合考古单位共同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展示方案,考古单位应积极参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制订、保护和展示工程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在诠释遗址内涵、认定遗址价值、评估遗址保存和保护现状、划定遗址保护区划、选择遗址保护和展示方式、确定遗址展示对象和展示方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二)大遗址所在地文物部门及大遗址管理机构应主动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在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日常管理中,支持考古单位严格执行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委托考古单位在有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考古监理,确保文物安全。施工单位应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考古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考古监理和文物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考古单位应向大遗址管理机构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文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现场新发现文物情况和处理措施等。考古监理报告应作为工程监理报告的一部分,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科技和设施保障。推进大遗址考古的数字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大遗址考古数据库和科研平台;不断改善大遗址考古工作条件,逐步建设完善文物标本库、考古工作站等基础设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在充分保障连续性大遗址考古工作经费的同时,大遗址管理机构还应将结合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程开展的考古、调查、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以及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和工程施工考古监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五)加强大遗址考古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和引进,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努力创造条件,保持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积极吸纳文物保护、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参与大遗址考古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性。
  (六)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或取消相关资质。
  结合本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大遗址考古工作程序,提高考古工作水平,我局还组织制定了《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现一并印发,请你局(厅)组织、指导考古单位和大遗址管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附件

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
   
   大遗址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高度凝聚体,是中华民族历史传承最直接、最主要的见证。大遗址考古肩负着揭示遗址重要内涵和价值、发掘中华民族辉煌历史、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和推动考古学学科进步的重任。大遗址考古是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主动调整工作方式和方法、更新保护技术和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和模式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规范大遗址考古工作程序,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
   一、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和工作目的
    大遗址考古的基本方针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考古调查、发掘和保护并举,坚持科学研究与促进当地社会发展共赢。
    大遗址考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创新考古工作理念和方法,科学揭示大遗址的分布范围、文化内涵、组合构成、布局及演进等,科学评估遗址价值。
    大遗址考古的主要目的是支撑遗址保护,促进有序利用;加强考古学科建设,推动学科进步;服务遗址管理和展示,支持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改善遗址环境,造福当地民众。
   二、基本原则
   考古先行、全程参与、科研为主、保护第一,是现阶段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基本原则。大遗址考古是遗址保护工作的基础。考古工作应贯穿遗址保护规划、保护和展示工程、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始终。大遗址考古是实践大遗址保护理念,解决重大学术课题,推动现代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创新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大遗址考古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选择工作地点、工作面积和工作方式时首先考虑对遗址的保护,做到对遗址最小干预,应尽量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制定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并在初步审核后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
    考古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遗址基本信息,保存现状,遗址保护工作概况,以往考古工作总结评估,遗址保护、科研和发展等方面需求与压力评估,近期(3—5年)、中期(5—10年)和远期考古工作计划等。
    考古工作计划应遵循考古学科自身规律,立足大遗址保护和管理需求,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要体现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要做到任务目标具体、明确,技术路线科学、清晰,保障措施到位、有效。
    (二)已经立项的大遗址考古项目,考古资质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上报考古工作方案和考古发掘申请书,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并按年度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考古工作方案是考古单位按照已批准的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制订的年度考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遗址概况,发掘目的和任务,发掘地点和面积,发掘地点遗存预测分析,队伍构成,多学科合作机制,技术路线,遗址和出土文物保护,经费预算和分配,器材设备,保障措施,公众宣传等。考古工作方案附图应清晰、准确,包括遗址位置图、遗址平面图和拟工作区域位置图,其中拟工作区域位置图比例尺精度应不低于1:1000。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时间,队伍和人员组成,工作方案执行情况,工作结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建议等。
    因特殊原因需对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调整,须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正式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项目概况,计划(或方案)调整原因,拟调整内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等。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对大遗址考古项目进行监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和验收结果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检查和验收意见等。国家文物局酌情组织对大遗址考古项目进行抽查。
    (四)跨省域大遗址考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机构和队伍
    (一)承担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考古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考古发掘资质;
    2、承担过重要大遗址的主动性考古发掘工作;
    3、科研力量雄厚,拥有考古、出土文物保护、科技考古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能够建立较为稳定的大遗址考古队伍;
    4、拥有文物保护实验室、文物整理场地等基础设施和相关专业设备。
    (二)承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领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2、具有高级职称;
    3、主持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大遗址考古经验丰富,在相关学术领域有重要研究成果;
    4、主持编写过考古发掘报告或专刊,或者是主要撰写人员。
   (三)承担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单位负责组建大遗址考古工作队,并保持主要人员相对稳定。考古工作队人员构成主要包括:考古、文物保护、科技考古、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对于十分重要的遗存,如重要古建筑(群)、大型墓葬、重要手工业作坊等的发掘,考古队人员构成须具备多学科背景,各项技术保障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大遗址考古工作队负责起草或制定考古工作计划、考古工作方案、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重要文物和脆弱文物保护预案等,并对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和展示方案制定、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评估。
   (四)大遗址考古是一项长期、复杂、持续的考古工作。大遗址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大遗址考古工作站。考古工作站应具有考古研究、文物保护、资料整理和修复、标本展示和保管、交通通讯和安防消防等设施设备。考古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主要工作内容
    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应在全面评估遗址各项压力的基础上,以廓清遗址分布范围,辨识文化内涵和时代,掌握遗址主要遗存分布及保存状况,明晰遗址各要素的组合构成,厘清遗址布局及演变轨迹等为重点,逐步开展考古工作。
    古城址应该明确:城址与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水系等)的关系;城墙围合状况、城门设置、路网与水系格局等及其自身形制;主要遗存如大型建筑基址群、作坊、墓地等主体功能区的空间分布状况,以及各主体功能区内部的空间布局、形制和性质。并应逐步梳理出不同时间和空间尺度下,遗址形态、布局和性质等的变迁状况。
    古聚落遗址类似于古城址,在掌握总体布局的同时,更应侧重于明确各时空尺度下,聚落的形态与平面布局状况,明晰聚落形成、发展与变迁轨迹。
    墓地与墓群,应在了解总体分布状况与时间跨度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墓葬的群组关系及其排列规律。对于墓地中的大型墓葬或者性质比较明确的王侯等高等级墓葬等,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墓(陵)园遗存,墓(陵)园布局则主要是要理清地面遗存与地下遗存的空间分布关系。地面遗存如封土、围墙或围沟、门(阙)址、道路、陵寝等各类建筑遗存、祭祀遗存等;地下遗存如各类墓穴(地宫)、各类陪葬坑、各类祭祀坑等。
    具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在逐步明确其时空布局即功能分区,如生产(加工、贮存)区、生活居住区和墓地等的总体目标下,应充分考虑研究、揭示代表其生产和工艺流程全过程的产业布局与结构状况。
    (一)考古测绘
    大遗址考古测绘要充分运用现代测绘技术,采用国家地理坐标进行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同时建立覆盖遗址的坐标网络系统,将考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加载其中,最终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统。遗址范围应绘制精度不低于1:1000比例的地形图,遗址核心区域应绘制精度不低于1:200比例的地形图。提倡和鼓励搭建覆盖遗址及周边一定环境范围的数字化地理模型,服务于遗址的各项工作。
    (二)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是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基础。考古调查工作应以掌握遗址布局、规模和基本内涵为目的,应采用全方位(空间、地面、地下等),多手段(航空观测、地面踏查、断面采集、文献检索等),高精度(测绘、记录)的调查工作思路。
   考古调查应全面搜集有关遗址历史、地理、环境、水文以及考古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围绕系统掌握遗址范围、布局、文化层埋深、重要遗迹分布及保存状况等开展工作。同时,应积极开展区域系统调查,加强对遗址周边地理环境和相关历史文献的研究。
    (三)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了解、掌握大遗址宏观布局、整体结构、堆积层次和保存状况的关键手段。考古勘探工作应在对遗址全面、细致、深入地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展开,应采取一般地区普探、重点地区详探、敏感地区精探的不同方式进行。勘探孔网应基于覆盖遗址的坐标网络系统,要求探孔定位精准,记录详细规范。
    常规方法的考古勘探应根据不同遗址的性质、规模及其结构布局采取不同的布孔方式及布孔间距,尽可能减少对遗址的干扰。全程跟踪测绘记录应贯穿于勘探工作的始终,提倡和鼓励构建整个遗址地下环境状况与遗存内涵的数字化地理模型,深化遗址的考古研究工作。
   在运用常规勘探方法的同时,应加强自然科学技术在考古勘探中的应用,积极主动地探索物理探测、化学探测、航空航天影像分析、数字化测量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集成,提倡和鼓励采用无损、微损方法进行勘探实验。
   (四)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地点和面积的确定,一般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针对大遗址保护、展示和解决重大学术问题的需要,充分考虑大遗址整体保护的要求,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景观风貌的干预。面临消失的濒危地点应优先发掘保护。
   正确处理考古工作中考古发掘具体操作与出土文物保护的关系,应优先考虑出土文物尤其是重要脆弱文物的妥善保护。若发现需要保护展示的重要遗存,应及时调整工作目标。加强考古发掘过程中,发现与判断、分析与决策、处置与保护、记录与描述等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应积极主动地引入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科学表述。强化信息记录手段,重要考古发掘过程的信息采集记录,除常规文字、测绘和影像外,要进行多阶段三维数字扫描建模,精度不得低于5毫米。
   考古发掘中要做好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采集工作,同时应重视对遗址所处区域现代自然与人文信息的搜集;所有发掘出土遗物,都必须分类妥善保管,不得丢弃;应积极研究田野考古数字信息采集系统,运用多学科先进技术,探索更加快捷、高效、准确、全面的考古信息采集技术方法。
    (四)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
    考古单位在制定考古工作方案时,同时应制定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费用列入该项目总经费预算。
    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主要内容包括:重要遗迹预判与分析、遗迹信息采集与分析、遗迹保存状况与价值评估、现场保护与处理方法、出土环境(指文物埋藏环境和发掘工作环境)检测与控制、复杂遗迹的整体提取、实验室清理与保护等。
    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保护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出土文物预判及分析、文物保存状况及埋藏环境评估、保存环境检测与控制、分析样品采集及检测、现场临时保护处理方法、现场提取、包装与运输、实验室保护处理等。
    考古发掘现场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主要用于预防和应对发生于考古现场,影响人员、文物和设施(备)安全的突发事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预警、处置或抢救程序和方法、责任和保障落实等。
    考古发掘现场应搭建临时性保护设施和工作用房,配备水、电设施,监控设施,环境和卫生设施等。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对发掘现场及时保护处理,提出保护、展示建议。对于暂时不具备展示条件的遗迹,立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大遗址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展示建议,组织制定保护与展示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的现场妥善处置进行督促和检查。
    (五)考古发掘现场组织管理与环境建设
    考古发掘现场应加强工作场所的环境建设,积极创造人性化的、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考古发掘现场应边界清晰,围合和出入引导等设施安全,标志醒目,标示清晰。除保护设施和工作用房外,发掘现场应设置人性化的环境和卫生设施,要求整洁和卫生。现场各类工作人员,尤其主要业务人员着装应分类明显、整齐一致。
    加强考古发掘现场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细化各项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同时,应将其制作成标牌等,在显要位置公示或悬挂,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六)考古资料整理与保管
    考古单位应系统整理田野考古资料,按要求及时完成年度考古报告和考古专刊等的编写出版。考古单位要及时总结不同类型大遗址考古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推动考古学科的发展。资料整理中要注重不同学科的结合,全面科学地利用多学科成果促进考古科研水平,解决重大学术课题。
    考古发掘出土的各种文物标本,须及时登记、保护处置、入库,并注意选择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创造适宜的保存环境。对于易劣化的、脆弱的文物,应及时交由文物保护专业人员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大遗址考古所获科研标本,应全部保存。已鉴定的人类遗骸、动植物标本等,整理、拼对后剩余的陶片、瓷片、砖瓦等,均应全部收存。对于数量较多、品类重复的标本,可通过交流或交换,用于国内相关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的研究、教学。
    大遗址考古资料归国家所有。所有纸质资料必须电子化,纸质和电子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考古单位和大遗址管理机构妥善保管,完善相关保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考古资料保管部门和资料整理场所,制定相关制度,确保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的安全。考古资料应及时完成数字化工作,建立大遗址考古资料数据库。数据库要保证其安全性,及时备份,并做好保密工作。田野考古资料要及时纳入大遗址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六、公众宣传
    (一)应高度重视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工作,应严格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规定,考古项目结束三年内必须发表报告或简报。应从考古学研究和遗址保护的角度,完善考古报告的内容、体例,实现图、表、文字等各类记录方式的标准化,积极探索多媒体和电子出版物等成果形式。
    (二)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建立公众考古相关制度,尊重广大公众对考古和文物保护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在取得较为重要的考古发现,并对其性质内涵有初步结论时,应及时、主动地将考古信息向社会发布,提高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考古单位应创造条件促进考古工作成果社会化,将开展公众考古列入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对公众开放考古工作过程,在确保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严谨而生动的形式与公众开展互动,使公众了解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意义,增强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支持和参与大遗址考古和保护工作。使考古工作在服务公众的过程中进一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四)文物行政部门、大遗址管理机构和考古单位要广泛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多媒体、讲座论坛、模拟考古、虚拟重建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普及考古与文物保护知识。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将出版科普图书列入考古资料整理计划,组织编辑出版相关考古科普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