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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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

  二、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三、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增加的第五章共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二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分所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聘用分所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五、原“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修改为“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并在本章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

  (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六、将原“第六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修改为“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同时废止。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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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20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杭政〔1984〕167号)
  3、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4、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1986〕66号)
  5、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6、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7、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32号)
  8、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46号)
  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政〔1989〕28号)
  10、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1、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12、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13、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14、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5、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16、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析农村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挽救对策
陈忠林

青少年一代肩负着促进国家强盛、民族兴旺、社会进步的责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军和后备军,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我国绝大部分青少年生活在农村,而当前突出显现的农村在校青少年犯罪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村人民生活工作的安定和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 
据一份句容市人民法院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审结未成人年刑事案件有35件80人,数字表明:其中盗窃22件38人;强奸1件1人;抢劫7件19人;聚众斗殴2件12人;故意伤害1件1人;寻衅滋事2件9人。现对这80名少年犯的基本特点,犯罪原因等加以剖析,分析显示农村青少年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在校学生或是辍学在家的学生人数大幅增多。“留守孩”犯罪情况出现增多趋势,据统计涉及学生的案件有13件27人,案件占总案件数的37%,人数占总人数的34%,出现的幅度之大是前几年所不曾有的。“留守孩”是近年来新生现象,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外打工而留守在家乡,并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孩子,父母为生计而忙于奔波,无瑕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如:少年犯吴某盗窃案中,吴母在其不满周岁时去世,吴与其父相依为命,平时跟随祖父母生活,其父为生活而外出打工,难得回家,对孩子疏于管教,最终吴某走上犯罪的道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青少年受不良消费习惯的影响,或是交友不慎,而走上歧途的较多。不知从何时起,社会上人情消费观悄然进入农村校园,而农村家庭大多经济状况一般,盲目攀比的消费使不少青少年失去了心理平衡,有的为之挺而走险。
2、暴力型、侵犯财产的案件仍居多。三年半中,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35件80人,而盗窃、抢劫抢夺为29件57人。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83 %,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案件计12件41人,占总案件数的51%,出现令人担心的不良情况。而未成年人仍将侵犯的主要目标集中在公私财物上。
3、白天作案、结伙作案的增多。据统计,在以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大多选择在黑夜进行。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我市农村中外出做工的人员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白天常常会出现整幢住宅楼无人或是整个村庄人员稀少的状况,少年犯根据这一情况已将过去的黑夜作案转为白天作案,据对80名少年犯的作案时间分析,他们大多选择在白天作案,趁城区职工上班、乡村农民外出做工,家中无人看管之机,采取撬门扭锁,翻箱倒柜,攫取钱物,给城区居民和村民们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令他们叫苦不迭,防不胜防。同时结伙作案的增多,且作案前大多有策划、分工。据统计:我市法院少年庭2001年审结未成年刑事案件14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8件,占57%;2002年审结未成年刑事案件11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5件,占45%。其中,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案件占54%,少年犯在作案时拉帮结伙。是因为青少年在学校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相互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如陈某等十名少年犯抢劫一案,十名青少年均系某中学的在校学生,由陈某伙同另九名少年,时分时合,携带自制砍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先后抢劫作案共三起,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34.50元。
通过上述分析在校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可见其引发犯罪的成因。
(一)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者和教育责任人,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违法犯罪。像保护过度的溺爱型、外出做工的放任型、不良影响的粗暴型等几种教育类型容易引发不良后果。轻者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重者导致孩子离家出走,甚至误入人生歧途。
(二)学校因素
1、近几年来,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上作了很多努力,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表现在:(1)缺乏现场氛围的法制教育,部分学校存在注重文化教育忽视德育教育。目前农村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条件还有欠缺,有的学校把考试成绩作为评选先进班级、优秀教师的首要条件。教师因此把升学率作为硬任务,思想教育是软任务。因而工作中不能做到教书与育人并重。(2)有的教师育人方法单一,未能注重学生的心理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措施和方法。
2、校园周边环境的不良事件,影响着其他学生的健康成长。如王某等三人寻衅滋事一案,三人在下蜀中学、亭子中学校园中寻衅滋事16起,无故殴打10余人,强拿硬要人民币200余元。又如张某等4人聚众斗殴一案,张某在校曾被蔡某无故殴打,后召集3人,其中2人是在校学生,携带两把砍刀去找蔡某报仇,在宝华镇商业街,实施暴力殴打,致蔡某轻伤。学生面对这种现实的威胁或吃亏若得不到及时疏导,极易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问题若未能得到及时的发现、治疗和排除,会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的认识和观念走上歧途。
3、句容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易滑向歧途。如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无业人员的有15件18人,占案件总数的43%,人数占总人数22%。
(三)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也是人生中最富于变化而不稳定的时期。由于受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书刊及不良网络内容的诱惑,便常萌发尝试、模仿的念头。而农村青少年大多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又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而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如何有效的防范,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使农村在校青少年得以健康成长,笔者略作如下探讨。
一、向农民开展法制宣传,农民家长自觉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并充分发挥村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积极作用。
l、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教养认知水平偏低。所以应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由于农村受农业特征的影响,因而应选择农闲时节去宣传法制,宣传不要走过场,而要多宣传依法维权的手段及方法。培养农民家长的法制意识,这样若形成良性循环,可以影响农村几代人。针对农村中白天作案的情况,村民可在村委会组织下,实行由农民轮流巡班制,白天由志愿者、共青团员组成,晚间由民兵及共产党员组成,维护农村良好的社会治安,共青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倡导好的言行。
2、家长要注重孩子的交友的情况,及时与学校的沟通。家长要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矫治,但切莫采用暴力手段解决,而要多与孩子交流沟通思想,如果父母的话他们听不入耳,可以设法找一些孩子能接受的亲朋好友从旁劝导。以便及早发现情况,即使有“苗头”,也可以完全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 家长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召开的不定期家长座谈会,座谈会不是成绩汇报会,而是谈心会、促进会,学校及时总结推广好家长的先进事迹,使好的经验大家共同拥有。
3、村委会要关注、关心"留守孩"。据不少犯罪的青少年讲: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过被遗弃的感觉,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建议农村中外出打工的父母应尽可能多地回家看望孩子,加强与子女感情的交流,共青团成员、村妇女主任、村治保主任可组织成立学生学习小组,召集村里的“留守孩”参加,相互间进行生活帮助及感情交流,必要时请班主任对“留守孩”倾注更多的关爱,尽量使其融入学校大集体。
二、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教育陶冶青少年的德行。
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
1、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奖励美德,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侯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2、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调查显示:十五、六岁,容易犯罪。在校青少年一般处于这个年龄段,这个时期是人的思维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心理困惑最大时期。抓好这个时期的教育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学校要针对性的建立心理咨询室,设心理辅导教师,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也可引导学生上专业心理辅导网站。今后条件许可的学校可以设立内部夜间电话心理咨询,进行专业心理疏导。
三、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
1、在法律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对青少年各项权利的保护力度,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减少农村教育费用减轻学业负担,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2、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司法机关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认罪服法。少年法庭应开展定期回访,多方配合,寻求帮教办法,巩固审判成果。
3、为加强挽救已失足的农村青少年,建议刑事立法尽快实行农村青少年义工服务制。对罪行较轻的少年犯,系初犯或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判处参加农村或村委会的义工、帮工活动。被判处参加农村义工活动的少年犯,每周必须参加二次义务劳动,还必须参加由上级单位或是村里组织的法制学习等各种活动。这样能把改造、教育的功能延伸到整个社会,以利于促进少年犯的悔过自新。
四、加强和改善农村职业化、技能化教育方式,拓宽农村青少年就业渠道
针对农村青少年数量多,而职业教育又较为薄弱,农村青少年就业时都缺少一技之长的现状,建议 :
1、开辟青少年教育新领域,加强农村网站建设,用丰富的内容吸引青少年,增强对社会的服务和对青少年的职业教育功能,免费提供培训和就业信息,建立健全青少年就业培训服务网络,切身服务于农村青少年的需求。
2、要创造条件,多筹建新型职教学校,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生存发展环境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并可聘请农村中的能工巧匠作为师傅,学校学费不宜过高,并允许农村青少年在中学阶段自由转学到职教学校,学校不收或少收学费,学校也可举办假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充分利用假期让农村青少年学会一门谋生的技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引导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最终改善农村整体经济结构。
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农村在校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1、孙寿忠:《关于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与建议》,《济南共青团》2001年第8期。
2、林明生--浅谈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团情快报》2001年第13期
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调研报告论文集》1998-2000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预防措施》
4、袁 敏 殊 《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和惩治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5、任亮 刘正萍:《青少年逆反心理的表现、成因与教育》
6、 句容法院少年庭供稿:《加强社会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