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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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对外窗口工作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政务大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考评办法的考评对象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会各界监督、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批评建议,是政务大厅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窗口工作不满半年和临时替岗的人员参加政务中心的月度督查考评,返回派遣部门时,由政务中心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组织形式与考评方法



政务中心成立考评小组,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人员、市监察局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中心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按月开展督查考评通报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量化测评的办法,年终考评以月度督查考评为基础,月度督查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的60%。

第八条 每月初,由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档案。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评采取窗口工作人员个人自查总结与政务中心评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的考核要求和政务大厅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政务中心根据全年月度督查考评情况,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并向派遣部门通报考评情况,同时抄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月度督查考评由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进行加分或扣分,年终总结得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分值。分值不低于95分者具有评为政务大厅优秀工作人员的资格;分值低于80分者直接退回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1.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及说普通话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3至5分;

3.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的,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2分;

4.在大厅内吸烟的,每次扣2分;

5.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的,每次扣2分;

6.坐姿不雅、窜岗聊天、嬉笑打闹、前台吸烟、打瞌睡的,每次扣3分;

7.随意搁挂电话的,每次扣3分;

8.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9.日常工作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以半天计)扣5分;

10.无故不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11.不服从政务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情况特别严重者,退回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

1.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5分;

2.工作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3分;

3.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1.不依法、不依规定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10分;

2.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每件(次)扣5分;

3.当周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政务中心数据库系统的,扣2分;当月数据未录入的,扣5分;发现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更正的,扣3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办事制度的情况:

1.受理业务时与服务对象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者,每次扣5分;

2.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而被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3分;

3.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1.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2.无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3.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言行举止、工作作风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屡教不改的。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受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受到市政府和省级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省政府和国家级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2.受到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2分,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3.以书面、锦旗等形式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经查实,每件(次)加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适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活动,评议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务中心实行月度、年终考评机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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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转发 铁道部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79年7月16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日益增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严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对车辆、行人流量大的,特别是容易出事故的无人看守的道口,要逐步改为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并教育铁路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努力避免发生路外伤亡事故;交通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监理工作和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农村人民公社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行驶教育。火车在正常运行中与其他车辆相撞,一般情况下,火车不能负责。因为火车制动距离较长,很难立即停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护路、爱路工作,严格遵守交通和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发动群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同时,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文妥善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伤亡事故,滥给铁路施加压力,过多索要赔偿。

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
近几年来,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明显增多。在处理路外伤亡事故中,由于现行办法不甚完善,各地在执行中不尽一致,给善后工作造成许多矛盾和困难。在处理中,受伤害者亲属,往往要求过高。这些都影响铁路正常运输工作。
在实现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中,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同时,也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比较完善的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以便妥善处理路外伤亡事故。这是关系到正确处理铁路与地方、铁路职工与人民群众相互关系的问题。因此,我们对一九五八年铁道部、公安部颁发的《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作了修订,经向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并与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量,共同草拟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在修订中,根据中共中央〔1978〕6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参照了《民工参加国民经济建设伤亡抚恤办法》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各地的现行办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对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工矿企事业、学校、部队和铁路部门分别提出了要求。其次,明确了如何分清路外伤亡人员的责任问题;明确了农、牧民在铁路沿线放牧,造成伤亡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了不允许任何单位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的问题;明确了凡利用铁路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问题;解决了路外人员因伤住院的粮票来源问题。第三,把“必要的抚恤”,改为一次性救济或抚恤,对救济和抚恤金额都作了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第四,要求一切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正点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火车与其他车辆(包括拖拉机)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即并非正在岗位执行任务的铁路职工和未持有效乘车凭证的旅客伤亡事故,以下简称路外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1条 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第2条 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和部队,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铁路正常秩序。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第3条 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工要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放下栏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4条 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在区间发生的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对事故现场要作出记录和标记,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对当时没有察觉的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在车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地方和铁路部门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
无论在区间或站内发生路外伤亡事故,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铁路分安派出所和有关铁路业务部门,共同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铁路局,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并报铁路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
第5条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第6条 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埋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
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2、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3、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个别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增加多少,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4、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
凡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并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5、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第7条 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8条 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铁路正常运输和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第9条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备案。
第10条 本暂行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铁道部、公安部颁发的《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团长
  彭 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团员
  刘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中国亚非团结委员会副主席
  陈 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