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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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1月8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以下简称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以宪法、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照中国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科协由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和下一级科协组成。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科协办事机构的设置和科协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科协要切结和联系科技工作者,协助落实科技工作者政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他们提供服务。
第七条 科协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科协应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可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咨询意见,推荐人民陪审员、鉴定人员。
第八条 科协应支持科技工作者合理流动、发挥专长和更新、充实科技知识。
第九条 科协可帮助科技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发明创造和重大科技成果,申请科研项目及所需经费。
第十条 科协可组织科技工作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
(二)开展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等任务。
(四)其他有关科技活动。
第十一条 科协应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技普及工作,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技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二条 科协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科协应弘扬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四条 科协应兴办符合中国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可兴办科技经济实体,开展有偿科技服务活动,建立相关的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科协经费来源:
(一)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助;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科协的行政事业经费在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七条 科协的经费、收入主要用于科协的事业发展和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科协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科协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挥科协的作用,支持、指导科协开展工作和活动,为其提供经费、设施、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支持科技工作者依法参加各项科学技术活动,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技重大项目或者与科技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时,应充分听取他们的意
见。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为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本单位科协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并保持其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
(二)侵占或任意调拨科协合法财产的;
(三)科协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失的;
(四)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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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步伐,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筑党办发〔2008〕30号),自2009年起,我市设立了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贵阳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及性质

引导资金属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原则

根据〔2008〕30号文件精神,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业、商贸服务业、金融业等服务业重点行业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使用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年终奖励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工程直接费用的20%。

第三条 资金监管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引导资金。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单。其中:市属部门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区、县(市)管理的项目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地发改局申报,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发改局审核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每年岁末年初,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对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的服务业企业和工作力度大的区县(市)及部门给予一次性年终奖励。

第五条 项目审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接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对初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确定。

第六条 下达投资计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贴息、补助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使用贷款贴息的项目,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批复文件和要求,直接进行配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含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后,按项目隶属关系,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区、县(市)所属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再转拨到项目法人单位。

第七条 项目管理

市、区两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对不按批复内容实施的项目有权进行制止或纠正,经制止或纠正后仍不改正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将进行资金计划调整,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八条 竣工验收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投资主体方组织竣工验收后,将相关验收资料抄报市区(县、市)两级发改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7〕17号


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口县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内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一书两证”手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红河州规划局为河口县城市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河口县北山片区、垌坪片区和老城区人民路两侧、滨河路以北一侧(中方)、城市主要街道十字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备案。

河口县建设局为河口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四条 报请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河口县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原则、标准和要求;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统一使用云南省建设厅印制的“一书两证”申请表范本和建设部印制的“一书两证”范本。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使用云南省建设厅印制的范本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实施程序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实施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河口县建设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选址。选址确定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对申请表进行逐项审核,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章,将有关报批证件报送州规划局。经州规划局预审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在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预审备案意见、签章后,县建设局根据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意见,在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州规划局审查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发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与项目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选址。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实施

第六条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河口县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县建设局根据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选定用地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审核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审的规划设计总图,并对申请表进行逐项审核,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章,将有关报批证件报送州规划局。经州规划局预审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在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栏内签署预审备案意见、签章,县建设局根据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意见,在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州规划局预审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发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与项目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实施

第七条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有关批件和基础资料,向河口县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县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由建设单位报审的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与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报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并在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章,将有关报批证件报送州规划局。经州规划局预审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在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业务会签意见栏内签署预审备案意见、签章,县建设局根据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意见,在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州规划局预审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州规划局发出不同意备案通知,与项目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退还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

第三章 办理期限

第八条 州规划局预审备案期限为:重点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预审备案决定,一般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预审备案决定。州规划局发出的不同意备案通知及项目相关材料应在2日内退回县建设局。

第九条 对于由州规划局进行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县建设局在接到报建申请后,必须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后并及时上报州规划局进行预审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及“一书两证”的批后管理工作(放、验线,规划验收)由河口县建设局负责;重要项目由州县两级规划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一书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州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其它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州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河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预审及备案工作纳入“红河州城市规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统一 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河口县地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东至火车站、南溪河,南至红河,西至坝洒,北至槟榔寨水库。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办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红河州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