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47:37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

  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

  (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第三章 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须经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构造、性能以及设施或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中相应作业类型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船舶技术状况应符合安全航行及相应休闲渔业活动的适用条件。

  第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满载出港、满载到港、压载出港、压载到港的基本装载情况进行校核,无论何种情况其初重稳距应不小于0.40m,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对于不满足要求的船舶,应对回转航速加以限制。

  船舶全速回转时的横倾力臂应按下式计算:





(二)休闲人员集中一舷的极限静倾角,应小于甲板边缘入水角或12°(取较小者)。

  第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干舷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校核,实际干舷应比计算所核定的最小干舷增加0.05m,且应不小于0.4m。

  第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设备或设施配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确保每位休闲人员有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使用面积不小于0.38m2,连同船舶甲板上可供休闲人员活动的场所,可供每个休闲人员使用的面积应不小于1.58m2;

  2、休闲人员活动处所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或梯道)应不小于2个;

  3、船上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厨房、厕所、垃圾箱及饮用水等);

  4、除按船员及休闲人员定额每人配备一件认可型救生衣外,另船上应备有不少于休闲人员20%定额数量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应置于方便存取的专用处所;

  5、船舶每舷有一只带30m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6、应配备救生浮具1只,且其定额须不低于全船总人数(含船员及休闲人员)的100%,救生圈可计入救生浮具定额,但最多限定4个;

  7、每船应按要求增配2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8、休闲人员集中处所应增设2个手提式灭火器;

  9、配备电子定位设备(GPS等)以及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各一台;

  10、在休闲人员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1m,且栏杆应加保护网,以防儿童落水。

  第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船长一般应不小于12m.对于在海湾、渔港水域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船长小于12m的休闲渔业船舶,须经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通航状况核准。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动力机械。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其它特殊规定:

  1、在明显的位置固定张贴有关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游客须知。

  2、煮食用液化气罐应与气灶分开放置,气灶应为自熄型。

  3、每船应配备救生艇(筏)用急救医药箱一个。

  4、船上应固定张贴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遵循的应急须知,船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 休闲渔业船舶须在以下限定的区域和条件航行作业:

  1、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以及距离岸线不超过20海里的航行与作业区域内营运作业;

  2、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适航状况对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条件予以特别限制,一般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与作业范围距有避风与施救条件的港口或岛屿不宜超过10海里。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具体规定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除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外,还应按规定签发各种相关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有效期届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结合所申报的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对涉及船舶载员安全的项目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新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救生工作。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渔具数量、规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核准。

  第二十五条 在休闲渔业航行区域,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捕捞生产活动。在休闲渔业作业区域,休闲渔业船舶可以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载客人数不得超过10人,并且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安全适航状况核定的载客人数。

  以上“载客人数”不包括船长、船员。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业船舶单次作业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应当向所属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报告船位、航行状况一次。

  第二十八条 除游钓外,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捕捞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休闲渔业船舶作业航速不得超过5节。

  第二十九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期间,休闲渔业船舶船员严禁喝酒。对酗酒的游客,应当进行劝阻。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应运回岸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展前,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或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应对游客详细讲解安全知识和安全事项,解释游客安全须知,使游客掌握安全要领。

  第三十二条 休闲渔业标志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标示宋体蓝色“休闲渔船”四字,固定于驾驶楼显眼位置。具体尺寸由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船舶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休闲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时应当核对游客人数,并记入签证记录簿。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组织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船舶未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而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均属于渔船非法载客。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船、渔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渔船非法载客行为。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码头、游客上下船舶站点和经营区域的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决定

(2006 年12月1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司法机关办案监督规定(试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二、上市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四、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四)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交易进程、步骤、双方责任等。

  (二)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限于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情况)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关信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已被市场知悉,董事会应当立即就有关计划或方案及时予以公告。

  六、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报送的资产交易方案与现行法律、会计、评估要求
或行业政策不符,或者上市公司实施该项交易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意见后重新计算。

  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材料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报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八、上市公司下列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

  (一)同时既有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又有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且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二)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三)上市公司出售或置换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收购或置换入其他资产的交易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审核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限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发审委提出审核意见止。

  发审委审核后,提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决议修改或终止该项交易。

  发审委审核程序参照《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执行。已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交易行为的审核时限不受前条所述20个工作日的限制。

  九、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经审核,中国证监会不再提出异议后,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提出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全文披露修改后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有关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应当作出特别提示。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有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因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默契,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则上市公司实施的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十一、股东大会批准进行上述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议90日后,仍未完成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过户手续。

  十二、上市公司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
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十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距本次交易完成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上市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除外: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符合新股发行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相关指标介于50%至70%之间。

  十四、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第八条所述交易行为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的,如满足下列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前的业绩在考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通过购买或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完成后经营稳定,效益良好,且购买或置换资产的盈利水平不低于本次交易实施前的盈利水平;

  (三)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验收。

  十五、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水平的,按照《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除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七、上市公司接受他人赠与资产的,如该项资产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该项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应当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十八、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在本通知生效前已按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的公司,按该文件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