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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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局地籍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2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方面的土地勘测工作,土地勘测不仅是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组织土地勘测事业机构和社会各有关测绘力量共同参加的工作。为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发《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勘测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
二、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勘测单位向当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时,要提交《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审批单位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发土地勘测许可证。
1、土地勘测成果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的标准。
2、具备从事土地勘测工作的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
3、具备必要的勘测仪器和勘测手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具有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注销其许可证。
五、审批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系统内外,一视同仁,一个标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做好土地勘测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六、《土地勘测许可证》和《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七、土地勘测许可证不得转让,违者注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责任。
八、勘测单位承担土地管理部门的任务,其勘测成果要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规程验收,并将全部成果交土地管理部门。
九、所有土地勘测成果都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成果,可注明勘测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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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1家企业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公布21家企业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农经发[2005]8号

2005-07-07农业部 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供销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初审的基础上,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同时,递补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等2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为统一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按照第六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意见,对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由原来的2005年底推迟到2006年底,与第二次监测到期的37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一并进行。在这期间,第三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变,继续享受有关政策。
附件:2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企业名单





农业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2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递补企业名单
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
长春金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阳霖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湖北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华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阿坝牦牛产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康星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理东亚乳业有限公司
武威市黄羊红太阳面粉厂
宁夏农垦贺兰山清真肉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天露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芳香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红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贴片广告”的是非解读

杨涛


相信爱看电影的朋友对于电影放映前加播“贴片广告”的情形并不陌生,大多数人也许感觉有些不舒服,但并不因此而深究。然而,却有人为此司空见惯的事情要讨个说法,据《今晚报》近日报道,天津的贾某状告某电影院在放影电影《天地英雄》前,播放一段有关新片《飞龙再生》的电影广告和《手机》的预告片及惠普打印机的广告,要求某电影院和上属的电影公司退还25元的票款,赔偿精神损失1元,并停止侵害、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公益诉讼。
贾某认为,观众花钱买票是为了纯粹地享受影片,而不想看广告,但被告方却在影片中强行安插广告,这不仅构成了违约,而且造成观众精神上的侵害。而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贴片广告”已经存在了10年之久,并且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也有人认为,播放贴片广告是一种商业惯例。二被告也辩称,电影院在售票处也已经做了明示,写明:“敬告观众,上映前有商业贴片广告、电影预告片”,警示责任已经尽到。
去年年初,杭州曾有一位律师将电影院和新画面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电影院放影在《英雄》电影前贴片广告且事先未作任何明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比起杭州这起诉讼而言,本案中天津这家影院能在影前对放影贴片广告进行明示,的确前进了一大步。然而,明示是否当然解除电影院的责任值得商榷。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观众向电影院购票,电影院放影电影的行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影院单方作出放影贴片广告明示是一种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据此,我们要追问的是,观众付出了金钱购买的对价是电影这一精神产品,并不含贴片广告,即使是以明示方式警示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那么,如果没有遵循了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电影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观众强制交易呢?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公平原则的确立涉及到观众与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有相当的贴片广告是制片方在影片上加贴的)利益的博弈。当前,电影业的低迷是不争的事实,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以贴片广告方式为电影业带来了新的收入来源,创造了新的生机。尽管说,贴片广告给观众带来诸多不适,然而从长远来看,如果以此带来电影业持久的生命力,最终也是为观众有不断的好片观看提供了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观众应在一定程度上忍受贴片广告带来的不适。但是,无限度地侵犯观众的观影权却也是一种权利的滥用。其一、观众毕竟是来观看电影而非广告,观众享有选择权;其二、如果观众选择以脚投票的话,电影业也是自毁前途。因此,博弈的的结果应是双赢,这也是确立影院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界线,具体地说在于:一、要给予观众最大程度的知情权,也即是要告之观众上映前有商业贴片广告,如果涉及制片方加贴的贴片广告,制片方在其宣传广告中也有义务说明;二、贴片广告既然给电影院、电影公司、制片方带来利益,他们也应在一定程度上给观众让利,比如票价的适度的降低;三、贴片广告的播放时间要有一定的限度,时间不宜过长,要能在观众能容忍限度之内;四、要给予观众选择权,即使影院要播放贴片广告,观众也有选择不看贴片广告的权利,因此,影院应告之播放广告的时间与正式开播影片的时间。
最后,针对贴片广告是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和是一种商业惯例的说法。笔者认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批准认可的行为只能认为是行政机关允许放映贴片广告的行政许可,只是表明放映贴片广告不违法,并不能以此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而商业惯例在审理案件中可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但并不能以此拒绝司法审查,对于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商业惯例,司法机关有权不予适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