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不断推进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加强和指导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围绕建设“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定位,以评促建,以评促用,引导和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科学发展。
二、评估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政府网站。
三、评估时间
2010年11月10日—12月10日。
四、评估方式
采取人工访问、人工核查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人工访问: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和“网站设计”指标,由不少于15名信息技术专家与环保专家登录各地网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2.人工核查: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和“网站制度”指标,由不少于两名的信息技术专家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和数据,登录各地网站逐项进行核查打分,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模拟用户或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指对于“特色服务”指标,聘请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的内容,在专家考评会上进行综合评议。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认真编写《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二),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内容一致的纸质文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到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联系人:符春艳、李 蔚
电话:(010)84665828、84665825
传真:(010)84665833
E-mail:survey@mep.gov.cn
附件:1.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提纲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网站 绩效评估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1.
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级 指 标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
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评 分 细 则
信 息 公 开
44
信息公开规范化
6
信息公开制度
1
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1
信息公开目录
4
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建设,分值3
是否通过目录访问到相关内容,分值1
信息公开年度
报告
1
是否发布本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机构职能
2
本单位职责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领导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内设机构与职能分工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政府文件
2
本单位发布的各类公文的公开情况,分值2
环境保护标准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人事任免
3
干部任免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公务员考录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工作人员招考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财政公开
3
采购与招标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动态信息
2
本省级环境新闻、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机构工作动态信息的发布情况,分值1
动态信息的更新情况,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环境质量信息
3
本省级历年环境状况公报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水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规划
2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制定情况,分值1
环境统计
2
本省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评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开情况,分值1
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污染防治
2
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生态
2
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保护区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核与辐射安全
1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监察执法
2
本年度排污费收缴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对本省级企业行政处罚文件公开情况,分值1
专题专栏建设
3
反映本地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专题专栏建设情况,分值3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渠道建设
1
是否开设在线受理渠道,分值1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指南类信息
1
是否发布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分值1
在 线 服 务
23
下载服务
6
资料下载
6
提供各种资料下载(包括表格、文本、图片、软件等)的数量和质量,分值6
网上办事
17
办事指南
3
提供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表格下载
3
提供表格下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需提供表格下载的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在线申报
3
实现在线申报功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状态查询
3
实现办事状态查询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结果反馈
3
实现办事结果查询和反馈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服务一体化
2
是否将网上办事全流程应覆盖的五项服务,即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等进行全面整合,分值2
政 民 互 动
17
互动交流
12
领导信箱
4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质量,分值2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投诉举报
4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质量,分值2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在线咨询
4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质量,分值2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更新情况,分值2
征集意见
2
网上调查
2
是否设有网上调查栏目,分值1
调查内容是否与当前环保工作相关,分值1
访谈直播
3
在线访谈
3
在线访谈的质量,分值2
在线访谈的更新情况,分值1
网
站
设
计
7
页面设计
4
首页布局
2
网站首页布局的合理性,是否能够少于三次点击即可定位查询内容,分值2
个性设计
1
页面简洁、美观、大方,特色突出,分值1
栏目设置
1
是否以用户为中心,栏目设置是否方便用户查询和浏览,分值1
功能服务
3
搜索功能
1
是否提供全文和关键字检索,分值0.5
是否提供高级检索,分值0.5
导航链接
1
站点地图、栏目导航的质量,环保各部门或上下级单位网站的链接数量和质量,分值1
联系方式
1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分值1
网站制度
4
制度建设
4
网站管理制度
2
网站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特色
服务
5
—
—
—
—
“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网站设计”指标以外的,本网站有特色的功能建设、技术应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负责接待的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俄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俄“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卫星”股份公司、“圣彼得堡”旅游公司、“钟声”旅游对外经济联合会、“赤塔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滨海旅游者”股份公司、“哈巴罗夫斯克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共和国“贝加尔旅游者”核算联合企业、“新西伯利亚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儿童国际基金会“家庭旅游旅行中心”和“盖奥索弗特”合资企业。
如需变更或增加指定的旅游部门,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一致,并以互换照会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关于终止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该公民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至迟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本协定须由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程序并自互换照会确认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照会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照会就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达成的协议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安·弗·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