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05:51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附英文)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附英文)

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

通知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REVISION OF THE THIRDPARAGRAPH OF ARTICLE 86 IN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REVISION OF THE THIRD
PARAGRAPH OF ARTICLE 86 IN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December 21, 1987)
The Third Paragraph of Article 86 in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September 20, 1983,
provides: "Losses or gains in remittances resulting from differences in
exchange rates shall be recorded as current gains or losses for the year
in which they occur. No adjustments shall be made to a balance in a
foreign currency account as the result of a recorded fluctuation in the
exchange rate for such a currency." This paragraph has been revised and
now it reads: "The differences, converted into the standard accounting
currency and resulting from the fluctuation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
shall be recorded as current gains or losses in remittances for the year
in which they occur. The surplus appearing in foreign currency accounts as
the result of a recorded fluctuation in the exchange rates shall be
handled, while settling accounts at the end of the year, by accounta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ertinent Chinese laws and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The said Circular shall go into effect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补充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03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8400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68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4年第19期,同时从10月15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www.china.com.cn)
新浪网教育频道(edu.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任一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 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
  (1)提交材料
  时间:2004年10月16日-26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时间:2004年10月18日-28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3)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4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kaolu.customs.gov.cn网址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期间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部门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领取准考证主证、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关键字,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与领取准考证主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报名确认时间:2004年11月5日-6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各考试地报名确认地点将于2004年10月29日在人事部网站公布。
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③领取准考证主证;
  ④填写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报名确认时,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省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具体办法: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3、打印准考证副证
  准考证副证由报考人员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时间:2004年11月18日8:00-11月26日20:00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主管机构联系解决。
  4、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2)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准考证主证、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部分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部分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4年11月27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可以进行部门内调剂或进行跨部门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部门调剂的,调剂的部门、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由需要调剂的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另行通知。 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上查询。
招考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布。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激励各地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确定的70个林业重点县(市、区)。
第三条从2005年开始,省对林业重点县(市、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生态环境保护好、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和木材采伐量增长幅度相对较小的县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在考评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严格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省对森林资源保护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每3年一次综合考评获得前10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将获奖的县(市、区)及有关责任人作为全国或全省林业系统评先重点推荐对象。
(二)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奖励森林资源保护先进县(市、区)。
(三)省林业厅每年从长防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贫困林场扶贫等项目资金中筹集1000万元,用于安排获奖县(市、区)林业项目,并将获奖县(市、区)列入“十一五”规划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县。
第五条先进县(市、区)的考评按以下指标和计分方法进行:
(一)考核期末商品材实际采伐量比上期末减少的数量和幅度。
(二)考核期末活立木总蓄积量比上期末增加的数量。
(三)考核期末林分亩平蓄积量。
(四)考核期末森林覆盖率。
(五)考核期末生态公益林面积。
(六)考核期末非木质资源林业产值比上期末增长的数量和幅度。
上述六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第二项为25分,其余五项均为15分。各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按该指标在全省的排名确定。先进县(市、区)按六个单项考核指标的累计得分择优产生。
第六条考核前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参加考评:
(一)曾出现过严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
(二)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
(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的。
第七条已获奖县(市、区)在获奖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况轻重扣减下年度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奖励资金。
第八条考核期末次年的4月底以前,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所辖县(市、区)参加考评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
第九条各参加考评的县(市、区),应保证所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奖励、追回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下一期参加考评的资格。
第十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参加考评县(市、区)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进行复核,根据综合考核分数提出获奖名单,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奖励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将考评情况通报全省。
第十一条奖励先进县(市、区)的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支出;奖励的林业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