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及其司法实践/汪先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7:42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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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民事案件涉及鉴定程序日益增多,鉴定意见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有时难以出庭作证,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缺乏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必要约束,甚至存在随意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影响了司法的效率。

  为改变这一状况,我国立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逐渐明确。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但在当时的背景体制下,鉴定人往往具有高于证人的特殊地位,同时考虑对鉴定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难以普遍执行。2005年10月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但该规定主要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法,对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及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没有涉及。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件及后果,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但通过近一个月的司法实践,笔者发现该条规定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案件中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人出庭权利,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及时间,降低司法效率。比如在笔者审理的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仅是口头提出“鉴定有问题,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未说明具体的理由,导致审判人员难以做出决定。笔者认为该条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推进,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的有效异议范围及方式。为避免当事人随意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导致鉴定人本毋需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异议范围作出更明细规定。建议有效异议范围主要包括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意见是否依据不足等方面提出,当事人对异议另还有证据支撑的,还可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时将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告知,告知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意见。

  二、法院应制定规范的异议申请审查程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承办法官应按期审查,只要形式符合有效条件的,应同意其申请,由法官通知鉴定人出庭,并告知申请人申请理由。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限期补充完善,不按规定提供的,承办法官向庭长汇报后,通知当事人申请无效。

  三、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应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理由经庭审实质审查后不成立的,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将被驳回,另还要负担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必要费用。

  总之,笔者以为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以更好的实施贯彻新民诉法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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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特别是:

  1.学科布局中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的研究领域;

  3.能充分发挥我国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来源于:

  1.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已获得重要进展、深入研究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3.科研人员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内已具优势的工作基础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和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期限为四年左右。

  第六条 重点项目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在公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年度报告与拨款等工作环节与面上项目同步。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使用与面上项目相同的表格、计算机软盘和相同的填报要求,但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按照重点项目经费额度和项目数控制指标,确定“九五”期间重点项目总体计划。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组织学科交叉研究重点项目,并对其中跨科学部学科交叉重点项目给予经费匹配。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随时接受科研人员提出的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科学部在充分研究优先资助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拟纳入重点项目支持的面上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次年度拟立重点项目的研究领域。

  第十条 学科评审组对科学部提出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进行讨论审议,差额投票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次年度受理申请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并拟定相应的申请指南初稿。

  第十一条 科学部将学科评审组确定的重点项目研究领域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向社会发布。申请指南包括领域名称、有关内容与要求、拟资助金额及受理学科等。

  第十二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当年重点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点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可以提前提出申请,但需在研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点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科学部将申请书初筛后按项目汇总送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意见》,对一个项目的全部申请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同行评议综合意见》,每份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全部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根据需要可邀请同行评议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确有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项评审论证。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的评审都应选出最优申请予以资助,一般不宜将几份申请组织成一个项目。在条件相近时,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评审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科学部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分管委主任逐项审核,并将当年度重点项目资助计划提交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批准通知》。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三份)报主管科学部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科学部将该研究计划一份转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 凡联合资助的项目,科学部应在计划实施前,就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商综合计划局后与联合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的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审批,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项目中止,结余经费纳回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应选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年末拨出资助金额的40%;以后3次按资助金额的30%、20%、10%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的研究计划。原则上项目总经费的10%可用来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点项目结题后3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科学部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成效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录有结题简表的计算机软盘报送有关科学部。科学部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可采用通信评议形式,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术活动进行。科学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二十九条 科学部将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并送综合计划局办理结题手续。重点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商业部关于《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年6月7日,商业部

商业部一九八七年六月(87)商财字第22号文件下达了《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提取、上缴特种公积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发扬互助合作精神,支援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扶持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发展,加速供销社办工业技术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定额上缴一定三年已经到期,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办法,更好地体现合作社原则,现根据各地意见,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对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行定额上缴办法不变,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定额作适当调整(上缴定额调整表附后——略),调整后的定额仍规定三年不变。
二、本基金除主要安排灾区供销社救灾补助、供销社办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项用途以外,不再用于困难补助。
三、今后,本基金要逐步实行有偿借用办法,所收基金使用费增加本基金。
四、实行基金使用与上缴情况挂钩的办法,对按照核定定额及时足额上缴本基金的单位,除优先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商办工业贴息项目,以及救灾补助款外,还将给予适当鼓励。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执行原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