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费用分担/张浠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1:20:23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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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爱之侣与禁果难安
——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费用分担

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同居 合理费用 公平分担

【问题】对于同居或者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且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而言,女方因同居生活而怀孕、引产、致病、就医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何分担?
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法院依循“合理费用,公平分担”的原则来处理此类纠纷。
但是,哪些费用才算合理费用?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分担才是公平分担?

从非法同居到同居的认识变迁
首先厘清概念,这里所讨论的“非法同居与同居”不包含“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包含下面谈及的“事实婚姻”。
1980年发布《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此后,1986年3月15日发布并实施《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8月8日发布《婚姻登记条例》。
针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后满足一定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某1与某2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上诉案》[(2009)洛民终字第1014号],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而非法同居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受到一定的民事制裁。故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双方分别向一审法院交纳罚金1000元。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在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双方也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二)原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法同居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给予双方民事制裁的处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撤销。
由此可以理解为,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应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民事制裁。反之,在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下,对同居关系进行认定、解除、民事制裁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再进一步说,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关系,虽不受婚姻法保护,但也已由颁布婚姻法之初的“非法同居”淡化为“同居关系”,任由饮食男女自愿选择,不得不说,其世风已然渐变。

移风易俗——性已经不是蒙着面纱的话题
现代社会虽不过分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在各地区仍盛行订婚、下聘、结婚的仪式,其礼金之重甚至有红色炸弹的戏称。为避重负,特立独行者更有裸婚、“我和某某私奔了”的高调奔婚现象。
从中可窥知,现代婚俗已今非昔比,掀起差答答的面纱,男欢女悦即可举案齐眉、同饮同居。为饮食男女免费发放的避孕套,公共场合设置的避孕套自动出售机等等服务也应运而生。不管是为了避免传播疾病也好,还是为了避免意外怀孕也好,总之我们不得不面对迎面而来的文化冲击,向快餐爱之侣有所妥协。虽是如此,大众却也难以完全释怀,在2012年,情人节之际福州街上“裸背男女”香水广告图连篇转发,引发了数日热议;湖北郧西将七夕节举办的“性的写意”雕塑灯展现在大街上,也引发了口水战,性爱雕塑灯是诠释了爱情,还是涉黄主题?
70后到80后,80后再到90后,可谓一代潮一代,代代不落潮,在快餐爱之侣们大胆品尝禁果时,难免不会遇到禁果难安之事。

禁果难安会产生哪些合理费用?
男欢女悦同饮同居,一旦怀孕,两两相好、奉子成婚或成就一段佳话。不好了,女方引产一拍两散。
在正常引产情况下的合理费用包括:孕检、化验费、手术、住院、护理、营养、交通费、医嘱休息期间的误工费。因胎儿转变成葡萄胎、恶化成肿瘤、住院化疗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也属于合理费用。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考虑多方因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在多数案例中法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合理费用如何分担?
换个角度来考虑,男女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分居后女方生育的子女根据婚姻法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此情形下,男方作为父亲,需承担女方生育,以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费用。
那么,男女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分居后女方征得男方同意中止妊娠的,正是因为双方的同居行为才导致先怀孕再引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再退一步讲,女方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中止妊娠的,由于男女双方未能达成婚姻登记的合意,从另一个角度也表明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女方在现行的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自行引产也是合情合理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男方不得以女方未征得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共同行为产生的共同债务,同居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此即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分担不是说行为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考虑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因生理差异,流产对女性身心造成的损害比男性更重,男性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一系列过程中,由于引产时机的选择,以及葡萄胎的发现和治疗时机等都会影响到整个治疗效果及费用的多寡,因此,由于同居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错失治疗良机、延误医治的,则相应地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关于费用的分担还有侵权行为说和危险行为说。男女双方同居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与婚姻关系相比则是更为自由松散的组合,也就是说,怀孕是男女双方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造成的侵权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定性为侵权或危险行为,与同居的自愿组合的基础相悖,而且葡萄胎的成因在医学上尚难归责于一方,也不应因女方身体上遭受到伤害即推定为男方的侵权责任。而危险行为说,以常识来判断,同居行为并不同于登高作业等常识认知的危险行为,而且将同居行为定性为危险行为也脱离了生活。即使是危险行为,也是双方你情我愿共同实施的性行为。
对于引产所产生的共同债务,若男方推诿、避而不见甚至失踪,女方能否在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之后,再进一步要求男方承担违约责任呢?男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共同协作、共同照顾”约定;在女方因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过程中,男方拒绝承担“共同债务”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专为同居女性、不懂法的女性铺设的路
欧几里得曾给托勒密王讲授几何学,国王问欧几里得:除了《几何原本》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学习几何的捷径?欧几里得回答:几何无王者之道!意思是说“在几何里,没有专为国王铺设的路”。
虽然颁布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并没有专为同居女性、不懂法的女性铺设的路,只有慎重地对待同居,选择婚姻登记才有可能敲开幸福之门。

扩展阅读:
1.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来源:老行者论坛,资料来源: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4982,访问时间:2012-10-29。
2. 杨立新:《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法律协调(上)》,来源: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43719,访问时间:2012-10-29。
3. 潘?宇:《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基础探寻夫妻间生育权的共有属性》,来源:新法速递,资料来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956,访问时间:2012-10-29。
4. 王梓臣:《妻子坠胎:丈夫有权要求精神赔偿?》,来源: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资料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8981,访问时间:2012-10-29。
5. 张斌:《福州东街口某商场裸男裸女广告牌惊到路人图》,来源:东南网,资料来源:http://edu.fjsen.com/show-8-10332-1.html,访问时间:2012-10-29。
6. 网易新闻:《湖北郧西雕塑灯被指“涉黄” 官方称“表达爱情”》,来源:人民网,资料来源:http://news.163.com/12/1019/09/8E5T0NO000014JB6.html#from=relevant,访问时间:2012-10-29。

【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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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行短期对外借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我行《同业外汇资金拆借暂行办法》,并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管理
境外短期外汇借款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短期外债管理规定,实行借款余额管理,即借款余额严格控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行的年度短期借款指标内。
二、管理部门
计划资金部门为我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的管理部门和具体操作部门。计划资金部根据外汇头寸情况,按季(并分解到月)提出短期对外借款计划报行领导审批。计划内的每次借款,由计划资金部填制“境外短期借款审批表”,经复核后,由计划资金部、财会部总经理审定,报主管计划资金部和财会部的行领导审批。如发生突发性借款需求,则上报行领导个案审批处理,但事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各种应办的手续。
三、借款对象
借款对象为与我行已建立代理行关系并对我行设有授信额度的外国银行或国内银行的海外分行。
四、借款用途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对外短期借款用于弥补我行临时性头寸不足或资金周转。
五、借款币种
一般情况下,借款币种须与项目用款币种相同,但如果市场条件较好,借款的币种亦可不同,用款时再做货币调换,但目前以代理业务为限。
六、借款期限
境外短期借款系指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借款,不得超过一年。
七、借款利率
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选择利率成本低的资金借入。
八、借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用拆借方式,即从我行授信的国外银行直接拆入,但如果条件较好,亦可采用向境外银行短期借款的形式。
九、交易方式
计划资金部在对外借款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对外询价。询价可采用直接与境外银行联系或通过中介机构间接进行。交易方式可以通过电传或录音电话方式进行,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成交后必须用电传予以确认。
十、还款
为维护我行对外形象和信誉,对外借款一定要按期偿还本息,不得拖欠。计划资金部须在还款日前二个工作日填制“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审批表”和“外汇资金国外调拨单”,按我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填制“对外付款指令”,一式四联,经授权签字后,第一、二联送电讯部门,加密押后发出,第三联送财会部,凭以办理资金调拨,第四联计划资金部留存凭以填写台帐。
十一、本办法自行领导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二、本办法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3〕2号



印发《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九日









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环境,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潮州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环境保护、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派出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协助公安机关等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未经市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或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提前10天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

第五条 需经我市市区转运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必须事先报知市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市区。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和邮寄包裹时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公安、交通、航运、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民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颁发的《潮州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